廈門市水利學會

第三章會員第五條凡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經學會理事會研究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九條會員的義務一遵守學會章程;二執行學會決議,完成學會所委託的工作;三交納會費。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學會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並上報廈門市科協,廈門市民政局社會團體辦公室備案。

學會簡介

廈門市水利學會成立於1979年,是廈門市水利科技工作者自願結合的學術性社會團體,為廈門市科協的組成部分,受廈門市民政局社會團體辦公室監督,接受中國水利學會、福建水利學會和有關單位的指導。學會現掛靠廈門市水利局,會址設在廈門市枋鍾路216號。學會現有個人會員160人,未接納單位會員。
學會圍繞廈門經濟建設和水利事業發展,以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為宗旨,開展科學論證、決策諮詢、政策建議等學術活動;不定期出版期刊和彙編專題論文等,傳播和交流水利先進科技;開展技術培訓和科普活動,有效提高基層水利服務體系的技術管理水平;利用水利科技人員的優勢,開展技術諮詢服務活動,為社會作了貢獻的同時增強學會自身活力;學會還協助水利工程技術人員任職資格推薦,組織青少年水利夏令營、國內外同行專家交流,並表彰學術積極分子。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 廈門市水利學會(XIAMEN HYDRAULICENGINEERING SOCIETY)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依法成立的廈門市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結合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廈門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並受廈門市民政局社會團體辦公室的監督,接受中國水利學會、福建省水利學會和有關單位的指導。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在廈門市深田路42號,掛靠在廈門市水利水電局。
第二章 宗旨和任務
第三條 學會宗旨是團結廣大水利科技工作者,不斷提高會員的水利科學技術水平,為我市特區的開發和建設做出貢獻。學會提倡辯證唯物主義理論,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研討。
第四條 學會的主要任務:
一 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組織科學考察活動;
二 普及水利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先進技術經驗;
三 編輯出版本會的“廈門水利”學術刊物;
四 積極開展水利、水電、水文、港道、排污、城建等科技諮詢,可接受單位和部門委託,進行各項可行性研究,項目評估論證,科技培訓,特區開發,提出科技決策諮詢;
五 積極開展廈門、漳州、泉州、龍巖地區兄弟學會的學術交流和友好往來與合作;
六 根據廈門經濟特區建設和科技需要,舉辦各種培訓班,提高會員科技素質;
七 推薦優秀論文和作品,獎勵和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重視科技人才;
八 溝通海峽兩岸水利科學技術交流,促進“廈金地區”經濟開發和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經學會理事會研究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條件
一 取得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大專畢業、中專畢業,並從事水利科技工作分別二年、三年、五年以上;
二 具有上述相當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水利工作者或水利技術革新者,從事水利科技工作十年以上;
三 熱心支持積極參加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科學組織管理工作的黨政領導幹部。
第七條 要求入會者,須本人申請,由兩名學會會員介紹和所在單位推薦,經本理事會研究批准,報市科協備案。凡在我市工作的福建省水利學會會員,給予承認為我學會會員。批准入會的會員,由我會頒發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一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優先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三 對學會工作有批評和建議權;
四 優先取得學會有關的學術資料。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學會章程;
二 執行學會決議,完成學會所委託的工作;
三 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本會會員可以聲明退會。凡嚴重違反學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決定,取消其會籍,並報請上級備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以臨時提前或延遲召開。其職責為:
一 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 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 審計學會經費收支情況;
四 制定、修改學會章程;
五 選舉新的理事會。
第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理事人選應充分醞釀推薦,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其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制訂、審查本會工作計畫;
三 領導下屬各組開展活動;
四 推薦、評選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學會先進集體和個人;
五 審批新會員;
六 總結學會工作,籌備召開下屆會an>
第十三條 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相結合,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應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理事會成員每屆需要更新三分之一左右,以增進理事會的新生活力。理事人選應是會員中在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有代表性的科技工作者;理事長應在學會中有一定威望的科技工作者或領導幹部,以能組織學會開展各項工作和活動。理事會選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至四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三至四名;理事若干名組成;並可聘請有威望專家、學者、領導為名譽理事長,指導理事會工作。理事長可以連任,但連任最多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一般不再增補理事。
第十四條 根據學會工作開展的需要,學會下設學組和專業小組,其組長和副組長由理事會推薦確定。
各學組和專業小組的職責:
一 擬定工作及學術活動計畫;
二 傳達和執行理事會的決議,推選上報科技論文和技術總結文章;
三 推薦上報新會員;
四 收繳會費。
第五章 學會經費
第十五條 學會經費來源
一 市科協撥款;
二 有關單位資助;
三 學會舉辦的各種事業活動和諮詢活動收入;
四 會員會費;
五 團體、個人捐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學會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並上報廈門市科協,廈門市民政局社會團體辦公室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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