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0〕87號)和《中共廈門市委、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廈委〔2010〕40號)檔案精神,設立廈門市財政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副廳級。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管理職責劃給市地方稅務局。
(三)增加推進、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市公共資源市場配置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承擔全市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的職責。
(五)增加對會計人員誠信檔案的建設與管理、對代理記賬機構信用信息監管的職責。
(六)增加承擔對我市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設定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的單位條件及人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的職責。
(七)增加預算績效評審的職責。
(八)增加開展海峽兩岸之間在會計領域的教育培訓、資格考試、學術研究等方面合作與交流活動管理的職責。
(九)增加負責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監督管理的職責。
(十)加強改革完善預算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預算體系,完善預算分配決策機制;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
(十一)強化公共財政服務職能,完善市對區財政管理體制,建立健全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民生保障能力,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
(十二)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完善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
(十三)加強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規範地方金融企業財務行為,防範地方金融企業財務風險,促進地方金融企業健康發展。
(十四)加強對會計人員履行職責的監管。
職責概述
1、擬訂和執行廈門市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和地方財政收支政策及其有關配套措施
;對廈門市各項經濟政策和社會發展規劃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實施財政分配政策。2、貫徹執行《預算法》 、《會計法》和其他財稅法規、規章及財務會計制度;在中央賦予的許可權範圍內,對部分地方稅收的政策法規及實施細則進行解釋;提出地方財稅立法計畫,參與研究、制定、審查地方法規中涉及財稅政策的條款;制定和執行本市有關財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規章制度。
3、負責組織指導全市財政工作;編制年度市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市和市本級預算及執行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市本級預算調整意見和市本級決算情況。
4、管理市本級各項財政收入;管理市級政府性基金和財政專戶;負責全市農業稅收的徵收管理工作;管理彩票募集資金的分配和使用。
5、建立和完善現代財政國庫制度,制定和執行全市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本級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管理,規範財政收支繳撥程式。
6、負責市級公共財政支出,制定需要全市統一的支出政策和開支標準;管理市級社會保障支出;負責全市政府採購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
7、辦理各類財政撥款,參與有關支出項目的效益考核,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追蹤問效;負責財政性投融資項目建設工程預算、結算、竣工決算審查及竣工財務決算和交付使用資產的審批;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及資金(包括有償使用資金)的管理。
8、負責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國有資產權屬界定和產權登記;監管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負責預算單位、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會計信息統計分析和國有企業效績評價;指導和管理全市資產評估業務。
9、擬訂和執行我市政府債務管理辦法,管理政府償債基金,負責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等政府外債借、用、還的管理和監督。
10、主管全市會計工作,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會計職稱工作;指導管理社會審計工作;監督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業務;負責會計委派工作。
11、負責對預算單位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執行財經法律法規及財務會計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財政收支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財政票據的管理和監督。
12、負責對市屬重點國有企業及領導人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法規和企業國有資本增值保值情況、財務管理等進行監管,對企業領導人員的經營管理業績和財務會計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價並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13、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實施財政系統幹部培訓、法制宣傳和法制教育;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負責本級財政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14、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和處理局日常工作;對局重點工作開展督查督辦;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政府信息公開和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局機關重要檔案、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管理財政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承擔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的綜治、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牽頭組織局機關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應急事項處理和綜合性接待等工作;指導市財政學會的業務。
(二)綜合處
參與提出住房改革政策,管理住房改革資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負責海域使用金收入管理;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參與國有土地、海域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政策的研究;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審核及收費減免的審批事務,參與審批收費標準;統一管理全市財政票據;負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的審批事務,審核住房公積金年度預決算;承擔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
(三)法規稅政處
起草地方性財稅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稅收法律法規;審核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提出稅收政策的建議,辦理有關稅收減免和稅收返還等事項;開展稅源調查分析,參與稅收政策的調研工作;監督檢查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管理;承擔局機關行政應訴及規範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等工作;參與局機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工作的合法性審查;協調辦理法律顧問工作具體事務;組織全市財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
(四)預算處
提出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財政中長期規劃的建議;負責預算編制、執行情況分析和區級財政體制的管理;分析預測財政經濟運行形勢,提出運用財稅政策等財政措施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建議;提出編制年度預算的工作建議,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建議;組織編制市本級年度預算草案,匯總全市財政預算;審核、辦理市本級預算調整事項;負責市本級部門支出標準定額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牽頭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負責市對區財政轉移支付工作;負責辦理上下級財政結算;負責象嶼保稅區管理委員會、火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有關預算財務管理;指導區級財政工作。
(五)國庫處
組織實施總預算會計、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財政收入繳納、財政收支和其他相關財政資金撥付的管理;負責總預算會計、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管理;負責財政決算編審工作;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市本級和區級財政銀行賬戶管理;指導區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
(六)行政政法處
承擔行政、政法、城建等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和財務管理制度;牽頭組織實施《行政單位財務規則》,擬訂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擬訂行政性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牽頭擬訂駐外機構的生活待遇標準、費用開支標準以及非在編雇用人員經費標準;牽頭擬訂因公出國(境)經費財政先行審查政策;牽頭擬訂辦公用房物業費管理相關政策;擬訂旅遊、人才等方面的財政扶持政策;擬訂公務員津貼補貼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公務車輛編制管理審核。
(七)教科文處
承擔教育、科技、文廣新、宣傳、市政園林、質量技術監督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牽頭組織實施《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教育、文化、體育等行業的財務制度和經費開支標準;擬訂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方案,參與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承擔市級國有文化企業財務管理;負責市鼓浪嶼———萬石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有關預算財務管理。
(八)基本建設與債務處
參與研究財政性投融資政策和編制財政性投融資計畫;擬訂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及基本建設、城市維護項目及政府債務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提出基本建設和城市維護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和年度預算執行調整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財政性投融資項目資金審核撥款工作;承擔財政性投融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工作;研究提出財政性債務計畫及償債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政府性債務的匯總、統計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農業處
承擔農辦、農業與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氣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和財務管理制度;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管理支農專項資金、對口幫扶資金以及糧食等專項儲備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及資金的管理;牽頭起草全市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推動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組織全市農村公益事業債務管理工作;負責村級“三項經費”、“一事一議”財政性資金的管理及農村公益事業建設有關問題的研究;參與擬訂農村綜合改革涉及的財政轉移支付方案的測算和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工作,牽頭管理全市農村綜合改革財政性資金;承擔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社會保障處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和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經費、醫療經費管理和政策;擬訂負責離退休以及企事業單位改革改制有關財政社會保障政策;負責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綜合管理和監督,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一)企業處
承擔經濟、信息、環保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和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支持企業發展以及相關行業的財政政策;牽頭擬訂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相關企業會計制度;承擔市屬國有工業交通、市政和房地產等企業財務管理工作,提出上述系統企業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建議並負責管理和監督;擬訂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辦法,編制上述系統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監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承擔有關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十二)外經金融處
承擔商務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擬訂有關涉外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外貿、對外經濟合作、旅遊、境外投資企業的財務監督,負責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監督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相關企業會計制度;參與上述系統企業產業結構調整、企業改革政策及分配政策的研究;編制上述系統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監交國有資本收益;提出上述系統企業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建議並負責管理和監督;參與研究設立基金公司相關事宜,擬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市屬國有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權屬的界定、登記以及對外投資、擔保等的管理,對其變動行為進行監管,組織實施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本績效考核評價;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承擔政府外債的有關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負責全市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審批管理。
(十三)會計處
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擬訂會計管理具體辦法;承擔對台會計合作與交流基地相關管理工作,開展海峽兩岸之間在會計領域的教育培訓、資格考試、學術研究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活動;負責對我市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設定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的單位條件及人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管理和指導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工作;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按照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管理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負責代理記賬監督管理;管理會計人員、會計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誠信檔案,負責會計人員、會計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誠信信息的發布;組織管理會計信息化工作;指導註冊會計師協會、總會計師協會、會計行業協會、會計學會、珠算學會等的業務;承擔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所業務的工作。
(十四)公共資源監管處
研究全市公共資源配置相關問題,擬訂公共資源配置相關管理制度,負責推進、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市公共資源市場配置工作,審核公共資源非市場配置方式;負責編制公共資源配置目錄,按規定審核公共資源配置目錄的調整;負責市級公共資源市場配置方案的備案與審查,監督配置方案執行情況;負責對市級公共資源配置服務機構的監管;負責受理市級公共資源市場配置過程中利害關係人的各類投訴,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十五)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
牽頭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負責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事務,負責組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負責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事務;按規定許可權承辦審批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務;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效益評價;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承擔市屬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六)監督檢查處
擬訂全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收支管理的政策建議;監督檢查局機關其他處室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制度和預算的情況,監督局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等;監督檢查市級財政用於補助區、鎮政府的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十七)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
組織貫徹國家政府採購法律法規、政策;擬訂政府採購的政策規定,編制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監督和管理政府採購活動;受理市級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審批政府項目採購方式;指導區、鎮政府採購工作;指導政府採購協會的業務,承擔指導和監督採購代理機構政府採購業務的工作。
(十八)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隊伍建設等工作;擬訂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領導
黃 強 黨組書記 、局長
莊志傑 黨組成員、副局長
林建造 黨組成員、副局長
黃小明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吳旗明 黨組成員、副局長
黃珠龍 總會計師
蔣東紅 副巡視員
王躍平 辦公室.主任
聯繫方式
辦公室 0592-5052356
值班室 0592-5052363
傳 真 0592-5398141
地址:湖濱北路98號財經大廈
網址:http://www.xmcz.gov.cn
領導信息
領導分工
黃強廈門市政府副市長、廈門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市財政局全面工作,分管預算處、人事處。
林建造廈門市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企業處、外經金融處、會計處、市中華會計函授學校,負責聯繫會計學會、註冊會計師協會、會計行業協會、總會計師協會、資產評估協會、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學會、珠算協會。
黃小明廈門市財政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協助局長分管監察室、監督檢查處、機關黨委,協管人事處。
吳旗明廈門市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綜合處、基本建設與債務處、農業處、公共資源監管處、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財政審核中心,負責聯繫政府採購協會。
黃珠龍廈門市財政局黨組成員、總會計師協助局長分管國庫處、教科文處、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非稅收入管理中心、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心、財政支付中心,協管預算處。
陳向光廈門市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法規稅政處、行政政法處、社會保障處、財政信息中心,負責聯繫財政學會。
領導簡歷
黃強,男,漢族,1960年8月出生,福建南安人,1988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8月參加工作,大學文化程度,高級會計師。現任廈門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1978年10月至1982年8月,在廈門大學經濟學院財金系財金專業學習;1982年8月至1992年10月,歷任廈門市財政局科員、行財科副科長、工交科(處)副科(處)長、處長;1992年10月至1998年5月,歷任廈門航空有限公司計畫財務部副經理、經理;1998年5月至1999年11月,任廈門市審計局黨組成員、副局長;1999年11月至2001年1月,任廈門市審計局黨組副書記、局長;2001年1月至2001年3月,任廈門市思明區區委副書記、區長、市審計局黨組副書記、局長;2001年3月至2003年3月,任廈門市思明區區委副書記、區長;2003年3月至2003年10月,任廈門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思明區區委副書記、區長;2003年3月至2012年1月,任廈門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2012年1月起任現職。十屆、十一屆市委委員,第十一屆省人大代表,第十二、十三、十四屆市人大代表。
林建造,男,漢族,1955年8月出生,福建同安人,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0年8月參加工作,黨校在職大學文化程度,會計師。現任廈門市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1978年9月至1980年7月,在集美財經學校財政專業學習;1980年7月至1997年5月,歷任廈門市財政局科員、預算科(處)副科(處)長、處長(其間:1983年9月至1986年9月,參加福建廣播電視大學財政專業學習);1997年5月至1999年2月,任廈門市財政局局長助理兼商貿處處長;1999年2月起任現職(其間:1998年10月至2000年7月,參加廈門大學行政管理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2003年9月至2005年12月,參加福建省委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行政管理專業學習)。
黃小明,男,漢族,1959年8月出生,福建廈門人,1985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7年8月參加工作,黨校在職大學文化程度。現任廈門市財政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1977年8月至1978年4月,福建省同安縣新民公社鳳崗大隊插隊知青;1978年4月至1980年2月,在廈門師範專科學校化學科化學專業學習;1980年2月至1982年9月,廈門市開元區業餘中學教師;1982年9月至1988年9月,廈門市職教辦幹部;1988年9月至1993年3月,歷任廈門市監察局科員、副處長、副主任(其間:1992年02月至1992年11月,抽調參加社教工作);1993年3月至1997年5月,歷任廈門市紀委副處級紀檢監察員、紀委預防違紀室副主任(其間:1993年8月至1995年12月,參加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1997年5月至2001年2月,歷任廈門市紀委正處(副局)級紀檢監察員、預防違紀室副主任、預防違紀室(執法監察室)主任;2001年2月起任現職。九屆、十屆市紀委委員。
吳旗明,男,漢族,1957年3月出生,福建晉江人,1991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7年12月參加工作,大專文化程度,會計師。現任廈門市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1977年12月至1979年5月,廈門第二絕緣材料廠工人;1979年5月至1981年5月,在廈門財貿大專班學習;1981年5月至2002年5月,歷任廈門市財政局科員、農財科(處)副科長(副處長)、處長、政局任副局長);2002年5月起任現職。
黃珠龍,男,漢族,1965年6月出生,福建龍海人,1994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7月參加工作,大學文化程度,會計師。現任廈門市財政局黨組成員、總會計師。
1981年9月至1985年7月,在上海財經大學財政專業學習;1985年7月至1997年11月,歷任廈門市財政局科員、預算處副處長;1997年11月至2003年4月,任廈門市財政局預算處調研員、副處長;2003年4月至2007年8月,歷任廈門市財政局預算處處長、國庫處處長;2007年8月至2008年4月,任廈門市財政局黨組成員、總會計師兼國庫處處長;2008年4月起任現職。
陳向光,男,漢族,1968年12月出生,福建華安人,1998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1年7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學碩士學位,會計師。現任廈門市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1987年9月至1991年7月,在廈門大學經濟學院財金系財政專業學習;1991年7月至2012年3月,歷任廈門市財政局科員、副主任科員、教科文處副處長、行政政法處副處長、處長、辦公室主任(其間:2001年9月至2004年12月,參加廈門大學財政系財政專業學習);2012年3月起任現職。第十三、十四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法制委委員。
信息公開指南
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編制《廈門市財政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如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類別
廈門市財政局主動公開的信息類別主要包括以下10類:
1、組織機構
2、規範檔案
3、預算決算
4、政府採購
5、行政執法
6、許可審批
7、辦事規程
8、工作動態
9、民生關注
10、其他信息
(二)編排體系
登入廈門市財政局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依次排列有指南和目錄、依申請公開、信息公開制度、信息公開意見箱等欄目,其他相關信息在網站首頁上的相關專欄列明。
(三)獲取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廈門市財政局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查閱,廈門市財政局網站,也可從市政府網站上連結查詢。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通過我局公布的其他方式或在公共場所查閱公開的政府信息。
(四)工作機構和聯繫方式
廈門市財政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為局辦公室,辦公地址為廈門市湖濱北路98號財經大廈二樓辦事大廳;辦公時間為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為2:30—5:30(夏季為3:00—6:00)。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財政局申請獲取主動公開以外的相關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請
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按照要求填寫《廈門市財政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從廈門市財政局政府網站下載電子版,也可以在受理視窗領取。
1、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後,當面或者通過信函、傳真提交受理機構。
2、網上申請:申請人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後,通過電子郵件以附屬檔案方式將《申請表》傳送至本局受理信箱,主題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口頭申請。申請人採用網上申請或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
申請人申請公開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應攜帶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二)受理申請
受理機構接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根據下列情況作出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受理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給予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本局有關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受理機構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本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將按照實際情況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經申請人要求,本局可以提供列印、複製等服務。
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快遞、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府信息複製件的,本局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等原因無法滿足的,本局可以選擇以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本局將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三)收費標準
通過檢索、複製、郵寄政府信息的,成本費用的收取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舉報。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觸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本局監察室受理政府信息公開民眾舉報和投訴,時間為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為2:30—5:30(夏季為3: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