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克,E.

巴克,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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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治思想家、歷史學家。牛津大學畢業後,一直致力於政治學、政治思想史的教學和研究工作。1898~1920年先後任教於牛津大學的默頓學院、沃德姆學院、聖約翰學院和新學院。1920~1927年任倫敦大學皇家學院院長。1927年成為劍橋大學第一位政治學教授,直到1939年退休。1944年受勛為爵士。主要著作有《柏拉圖與亞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1906)、《希臘政治學說》(1915)、《從赫伯特斯賓塞到現代的英國政治思想》(1915,1950年再版)、《國家的性質》(1927)、《英帝國的思想和理想》(1941)、《政治的回顧》(1942)等。
巴克認為,一切政治理論都是關於國家的看法,即對未來的構想。國家是道德的實體,被道德目標所驅使,為人們提供作為實現道德的條件的種種權利。因此,國家是人們權利的源泉和賦予者。權利只有寓於國家之中時,才成為實在的權利。他提出,權利存在於一定的社會關係之中,受國家制度的制約。既不存在任何無條件的權利,也不可能在不同制度的國家中存在相同的權利內容。他積極主張維護自由權。他把自由分為民事自由、政治自由和經濟自由 3類。民事自由包括人身自由、思想自由和契約自由;政治自由是指通過投票和代表的程式來組織和控制政府的自由。他認為從來沒有絕對的自由,任何人的自由必然受到所有人對自由的需要的限制。由於每個人的自由都與他人有關,自由必須經常加以限定。沒有限定,便沒有自由。
巴克認為,國家對社會有決定性作用。社會是由國家結合成一體的,沒有這種結合,社會便不可能存在。社會與國家都由同一道德目的來維繫,它們相互重疊,相互混合,相互藉助。但他主張應像區分國家與教會一樣嚴格地區分國家與社會。不區別國家與教會,國家便會吞併教會;而不區別國家與社會,便會導致國家對生活的無限控制。社會是自願的合作,其能量出自善意,其方法是靈活的;而國家則是機械的行動,其能量出自強力,其方法是僵硬的。倘若國家能比社會更好地達到雙方共同具有的目標,就非但不應為保護個人而反對國家,甚至也不應為保護社會而反對國家。
巴克的政治思想反映了英國新自由主義的主張,對當代英國政治思想有著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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