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和信息化部所轄工業領域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制定工作的管理,規範標準的制修訂程式和要求,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業標準制定管理暫行辦法》和《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規定了工業和信息化部所轄工業領域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審查、報批、批准發布、出版、複審、修訂、修改等標準制定的主要程式及要求。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的行業包括: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屬、黃金、建材、稀土、機械、汽車、船舶、航空、輕工、紡織、包裝、航天、兵器、核工業、電子等。
第四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而需要在全國某個工業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相應的工程建設行業標準:
(一)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包括安裝)、監理、驗收等技術和管理要求;
(二)與工程建設直接相關的安全、衛生、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信息等技術規範和相關要求;
(三)工程建設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和製圖方法等基礎性要求;
(四)工程建設試驗、檢驗和評定等方法;
(五)其他有關工程建設的技術和管理要求。
第五條 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能源資源綜合利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可以制定強制性條文,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條文的編寫應是完整的條,當特殊需要時可為完整的款;強制性條文應採用黑體字標誌。
第六條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場、服務產業、自主制定、適時推出、及時修訂、不斷完善”的原則,標準制定應與技術創新、試驗驗證、產業推進、套用推廣相結合,統籌推進。
第七條 工業領域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制定工作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管理。
第八條 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應充分發揮各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的作用。
第二章 標準立項
第九條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立項,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技術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體現質量、安全、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等要求;
(二)適應科學技術發展和工程建設的需要;
(三)根據行業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要求,綜合考慮相關標準之間的構成和協調配套;
第十條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立項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及行業發展的需要,統一部署編制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立項計畫。
(二)各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就有關單位提出的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立項申請進行審核協調後,形成立項建議,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立項原則組織對各行業的立項建議進行協調,形成工程建設行業標準計畫建議。公開徵求意見並統籌協調和審查後,編制並下達行業標準項目計畫。
第十一條 各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在提出立項建議時需落實每項標準的主編單位。主編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擔過與該標準項目相應的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含安裝)、監理、科研等工作;
(二)具有與該標準項目相關的較豐富的工程建設經驗、較高的技術水平和組織管理水平,能組織解決標準編制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標準立項建議主要包括:
(一)申報項目的總體情況說明(包括項目編制的基本情況、編制原則和重點等);
(二)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項目計畫匯總表(見附表1);
(三)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項目建議書(見附表2)。
第十三條 列入計畫的標準項目在執行中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按計畫實施時,應填寫《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項目計畫調整申請表》(見附表3),按標準立項程式辦理計畫調整。
第三章 標準起草和審查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應按照《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建標[2008]182號),結合《標準化工作導則》(GB/T1)的相關要求編制。
第十五條 標準起草階段可以按準備、起草和徵求意見等環節進行,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編單位根據年度計畫的要求,開展籌備工作,成立標準編制組,草擬工作大綱。工作大綱包括標準的主要章節內容、需要調查研究的主要問題、必要的測試驗證項目、工作進度計畫及編制組成員分工等內容;
(二)籌備工作完成後,由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或委託主編單位主持召開編制組第一次工作會議。其內容包括:宣布編制組成員、學習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的有關檔案、討論通過編制工作大綱和會議紀要;
(三)編制組根據工作大綱開展調查研究、測試驗證工作,及時提出調查研究報告和測試驗證報告;
(四)編制組在做好上述各項工作的基礎上,編寫標準徵求意見稿及其條文說明。主編單位對標準徵求意見稿及其條文說明的內容全面負責;
(五)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對編制組提出的徵求意見稿和條文說明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行業標準的適用範圍是否與技術內容協調一致;技術內容是否體現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是否準確反映生產、建設的實踐經驗;標準的技術數據和參數是否有可靠的依據,並與相關標準相協調;對有分歧和爭論的問題,編制組內是否取得一致意見;標準的編寫是否符合工程建設標準編寫的統一規定;
(六)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將審核後的徵求意見稿及其條文說明送有關部門和單位徵求意見,並在相關網站及媒體上公示。必要時,可以採取走訪或召開專題會議的形式徵求意見。主編單位對反饋的意見應做認真分析和匯總,形成《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表4)。
(七)編制組在分析研究有關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對其中有爭議的重大問題可以視具體情況進行補充調查研究、測試驗證或召開專題會議,最終形成標準送審稿及其條文說明。
第十六條 標準審查包括提交送審檔案、召開審查會等階段,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編制組向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提交送審檔案。送審檔案包括:送審函、標準送審稿及其條文說明、編制說明、主要問題的專題報告。編制說明的內容一般包括:
1.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主要工作過程、主要參加單位和工作組成員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標準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解決的主要問題。修訂標準時應列出與原標準的主要差異和水平對比;
3.主要試驗(或驗證)情況分析;
4.標準中如果涉及專利,應有明確的智慧財產權說明;
5.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
6.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7.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8.標準性質的建議說明;
9.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實施日期等);
10.廢止現行相關標準的建議;
11.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二)標準送審稿由各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組織審查,審查形式分為會議審查或函審。強制性標準必須採用會議審查。
會議審查應寫出會議紀要,內容包括審查會議概況、對標準編制說明主要內容的審查結論、對標準送審稿的評價、審查會確定的修改意見、會議代表名單等。函審時應填寫《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見附表5),並附《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見附表6)。
(三)標準送審稿審查通過後,主編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及時完成標準報批稿和編制說明及相關附屬檔案。
第四章 標準報批
第十七條 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對標準報批稿及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以下材料:
(一)報送函;
(二)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申報單(見附表7);
(三)報批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項目匯總表(見附表8);
(四)標準報批稿(包括電子版);
(五)標準編制說明(詳細內容見第十六條第一款);
(六)標準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七)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結論表》及《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送審稿函審單》;
(八)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報送的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審查,主要審查標準報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標準制定工作程式是否有效、有關問題的處理是否恰當等。
第五章 標準批准和發布
第十九條 工業領域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並以部公告形式發布。
第二十條 行業標準批准發布後,由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六章 標準出版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出版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商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後,選取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正式出版機構出版。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出版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印刷的統一要求。
第七章 標準複審
第二十二條 標準實施後,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應適時進行複審,標準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複審:
(一)不適應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產品更新換代或科學技術發展需要的。
(二)不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規定或開展國際貿易需要的。
(三)所引用的或相關的技術標準進行了重大修改、修訂並批准發布的。
(四)重大突發性事件、自然災害、工程質量或安全事故發生後需要的。
(五)標準實施中有重要反饋意見的。
第二十三條 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根據有關單位提出的複審建議,擬定複審工作年度計畫建議,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後下達標準複審計畫。
第二十四條 複審形式可採用會議審查或函審,參加複審人員應當包括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代表、標準主要編制人員和熟悉該標準的有關專家。
第二十五條 標準複審結果分為繼續有效、修訂和廢止3種情況。對複審的每一項標準均應填寫《工程建設行業標準複審意見表》(見附表9)。
第二十六條 行業標準複審後,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應提出複審報告(複審簡況,複審程式,處理意見,複審結論等),填寫工程建設行業標準複審項目匯總表(見附表10、11、12),並將以下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一)報送函;
(二)標準複審報告;
(三)工程建設行業標準複審項目匯總表;
(四)工程建設行業標準複審意見表。
第二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報送的標準複審材料進行審核、公示後,批准公布。
第八章 標準修訂、修改
第二十八條 標準執行過程中需要修訂的,按照標準制定程式,列入年度計畫或補充計畫。
第二十九條 標準的技術內容不夠完善,在對標準的技術內容作少量修改或補充後,仍能符合當前科學技術水平、適應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的,可對標準內容進行修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進行修改:
(一)標準的部分規定已制約了科學技術新成果的推廣套用;
(二)標準的部分規定經修改後可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
(三)標準的部分規定有明顯缺陷或與相關的標準相牴觸;
(四)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對現行的標準作局部補充規定的。
第三十條 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修改,由標準的主編單位或相關單位提出標準修改內容;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組織審查,形成審查紀要(修改原因和依據,審查結論等),填寫《工程建設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見附表13),並將以下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一)報送函;
(二)審查紀要;
(三)工程建設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
第三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後,批准公布工程建設標準修改通知單。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行業標準制定工作實行年度情況報告制度。各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應於每年12月1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行業標準制定情況報告;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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