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編制說明》主要包括以下十方面內容: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國家標準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國家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國家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包括試驗、統計數據),修訂國家標準時,應增列新舊國家標準水平的對比;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經濟論證,預期的經濟效果;
(四)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以及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有關數據對比情況;
(五)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關係;
(六)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七)國家標準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或推薦性國家標準的建議;
(八)貫徹國家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等內容);
(九)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十)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