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1992年12月30日建設部令第25號發布)相關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而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範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
(一)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包括安裝)及驗收等行業專用的質量要求;
(二)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
(三)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和製圖方法;
(四)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試驗、檢驗和評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信息技術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技術要求。
第三條 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下列標準屬於強制性標準:
(一)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包括安裝)及驗收等行業專用的綜合性標準和重要的行業專用的質量標準;
(二)工程建設行業專用的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標準;
(三)工程建設重要的行業專用的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和製圖方法標準;
(四)工程建設重要的行業專用的試驗、檢驗和評定方法等標準;
(五)工程建設重要的行業專用的信息技術標準;
(六)行業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
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第四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行業標準管理範圍,履行行業標準的管理職責。
第五條 行業標準的計畫根據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和下達,並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與兩個以上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的行業標準,其主編部門由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確定或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確定,其計畫由被確定的主編部門下達。
第六條 行業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相牴觸。有關行業標準之間應當協調、統一、避免重複。
第七條 制訂、修訂行業標準的工作程式,可以按準備、徵求意見、送審和報批四個階段進行。
第八條 行業標準的編寫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標準編寫的統一規定。
第九條 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編號和發布。
其中,兩個以上部門共同制訂的行業標準,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審批、發布,並由其主編部門負責編號。
第十條 行業標準的某些規定與國家標準不一致時,必須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和理由,並經國家標準的審批部門批准。
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後,應當及時修訂或廢止。
第十一條 行業標準實施後,該標準的批准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適時進行複審,確認其繼續有效或予以修訂、廢止。一般五年複審一次,複審結果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行業標準的編號由行業標準的代號。標準發布的順序號和批准標準的年號組成,並應當符合下列統一格式。
(一)強制性行業標準的編號:
XX****─**
─┬─ ─┬── ┬─
└───┼───┼───────強制性行業標準的編號
└───┼────────發布標準的順序號
└─────────發布標準的年號
(二)推薦性行業標準的編號:
XX/T **** ── **
─┬─ ─┬────┬─
└───┼──────┼───────推薦性行業標準的代號
└──────┼─────發布標準的順序號
└───發布標準的年號
第十三條 行業標準發布後,應當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行業標準由標準的批准部門負責組織出版,並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印刷的統一規定。
第十五條 行業標準屬於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行業標準,應當納入各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範圍,並予以獎勵。
第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制定本行業的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工程建設專業標準規範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