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實施細則

第一章
第一條為落實全縣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效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及《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規定的通知 》(黔府辦發〔2009〕 30號)、《畢節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關於印發畢節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規定的通知》(畢署通〔2009〕 102號)、《大方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規定的通知》(方府辦發〔2009〕61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直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各鄉鎮及單位均應遵守。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直有關部門是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管理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所轄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直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所轄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鄉鎮政府的主要責任
(一)領導責任:
1.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2.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3.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二)規劃責任:
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總結、同考核、同獎懲。
(三) 監督管理體系建設責任:
1.建立健全鄉鎮、村組(社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體系和執法監管體系,落實人員、經費、裝備,確保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2.建立健全鄉鎮、村組(社區)安全生產責任體系,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目標。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考核獎懲體系,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納入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範圍,實行“一票否決”。
(四)監督檢查責任:
1.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督促有關單位及時處理。
2.組織治理公共設施、破產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以及無法明確責任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依法組織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4.認真組織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五)安全投入責任:
1.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切實把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的重要科目之一,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培訓、打擊非法採礦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和大力支持。
2.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六)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責任:
1.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和指揮中心,配合縣政府加強區域性應急救援和物資儲備基地建設,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
3.建立有效的安全生產預警機制和應對自然災害的預警聯合處置機制,建立健全災害預防和救助體系。
4.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5.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責任:
1.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及時上報生產安全事故。
2.積極配合參加事故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3.督促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採取事故防範措施,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承擔以下責任:
(一)行政許可責任:
1.法律、法規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者驗收的,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式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
2.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及建設活動的,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或制止,並依法予以處理。
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依法撤銷原批准。
(二)行政執法監管責任:
1.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自覺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糾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消除事故隱患。
2.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依法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強制措施。
(三)宣傳教育責任:
1.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工作,提高公眾的安全生產意識。
2.依法組織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應知應會”要求進行管理,有效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
3.組織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
(四)應急救援、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責任:
1.制定本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2.組織或參與事故應急救援。
3.依照有關規定報告和統計、分析生產安全事故。
4.根據授權或委託依法組織或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工會依法參與,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並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5.依法實施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處分。
6.建立安全生產值班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舉報獎勵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協調、監督下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及監管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縣安委會辦公室職責: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
(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同級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
(三)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整改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
(四)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
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
(五)研究擬訂安全生產年度控制考核指標,並組織安全生產年度控制指標考核;
(六)依法組織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適時對外公布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七)組織協調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八)指導協調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九)承辦安委會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十)承擔安委會協調煤炭行業管理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督促檢查各項工作和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一)承辦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縣安監局職責:
(一)負責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草案;
(二)負責制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
(四)負責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職業安全衛生等領域的監督管理工作,並配合做好省、地安監部門頒發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職業安全衛生等領域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資料初審和申報材料報送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機械、民爆物品、輕工、紡織、菸草、冶金、有色、貿易、建材、地質勘探等行業或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綜合指導、協調和督促有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和領域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的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相關行業安全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
(五)負責安全生產執法工作,規範安全生產執法程式和行為,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六)負責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檢驗檢測工作,承擔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管理以及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八)負責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情況,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九)負責制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推廣示範工作;
(十)負責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繼續教育和執業的管理、監督、指導工作;
(十一)負責依法組織、協調和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和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二)承擔政府安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縣發改局職責: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將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基本建設項目計畫,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發展計畫,並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制定和發布有關產業政策,支持工藝技術先進的建設項目;
(三)負責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作為審批、核准、備案、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監督建設單位將安全設施投入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二條 縣經貿局職責:
(一)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斷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二)負責將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作為辦理項目核准和備案手續、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三)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預防,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依法查處拼裝車、船和特種設備非法生產點及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的非法經營點。
第十三條 縣教育局職責:
(一)負責教育系統(含民辦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各類學校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指導各類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和落實防範安全事故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查處學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職或違法行為;
(二)將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師生員工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和能力;
(三)負責各類學校、直屬單位和教育設施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四)負責學生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制定活動的應急預案和事故防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組織學生從事與教學無關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行為,組織查處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的行為;
(五)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及教育公共設施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縣科技局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安全生產技術的研究、開發與示範;
(三)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四)採取多種激勵措施,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使其逐步成為科技投入的重要部分。
第十五條 縣公安局職責:
(一)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劃制定和實施;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嚴格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強化機動車、駕駛人發牌、發證、安全技術檢驗、考核等源頭管理,嚴厲打擊套牌、假牌、無牌、無證駕駛等違法行為,嚴把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關口;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綜合執法檢查和整治;配合各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各有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推廣、套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和設備;協助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大型客、貨運輸車輛套用行駛記錄儀、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車載監測監控系統、GPS等,加強動態監管;
(二)負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並指導社會消防力量的培訓,參與編制城鄉消防規劃,依法對有關建築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工程驗收,對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公眾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和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等進行監管,負責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綜合檢查工作,監督相關責任單位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依法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負責對轄區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劃定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標誌,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在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罐體按規定安裝和噴塗安全警示標誌,並對相應持證單位及個人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及其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準購證和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的道路運輸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打擊無證運輸、買賣、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郵寄煙花爆竹行為;
(五)負責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對大型民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對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並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
(六)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六條 縣監察局職責:
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實施監察,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安全生產領域違紀、不作為行為及有關人員進行查處;對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縣司法局職責:
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普及納入公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督促、指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第十八條 縣財政局職責:
(一)負責編制同級政府年度安全生產投入預算,安排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費用;
(二)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各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投入及公共安全應急體系建設。
(三)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 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和培訓學習計畫並組織實施,將安全生產責任履行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對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註冊、執業、繼續教育等工作進行指
導、監督和檢查;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相關政策。
(四)負責監督檢查企業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和簽訂勞動契約中涉及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
(五)負責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確定工作,監督發生傷亡事故非參保單位或非法用工單位按有關規定對傷亡人員的賠償;
(六)指導、監督各級各類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國家和省、地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縣國土資源局職責:
(一)對涉及安全生產有關審核前置條件依法審查,做好採礦許可證的頒證工作。根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定,查處無採礦許可、以采代探、越界開採等非法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
(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對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按規定及時註銷採礦許可證;
(三)指導、督促本系統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縣建設局職責:
(一)在城鄉建設規劃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設計規範,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將安全生產作為審批規劃和批准建設的重要依據;
(二)負責制定完善建築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並監督執行,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依法頒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證書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負責建設系統安全宣傳工作,對負責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進行考核發證工作,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特種設備的安裝、使用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建設系統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參與相關事故調查處理;
(三)建設局(含城管局)負責市政道路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公園、民用燃氣、供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交通局職責:
(一)負責道路客、貨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工作。對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條件、營運車輛技術狀況、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進行審查。負責汽車客運站(場)安全監督工作。引導和鼓勵企業使用GPS系統,推動運輸企業對運輸車輛的動態監控;
(二)負責所轄水路客、貨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所轄水路客、貨運輸船舶設施實施檢驗,監督管理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負責庫區、渡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安全評價)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有關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所轄內河水域運輸企業和港口作業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危險貨物運輸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證、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危險貨物運輸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證,審核轉報危險化學品水運企業辦理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申請,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按照職責開展道路、水運交通、城市公共運輸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隱患,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船超載和打擊假牌、無牌、無證、報廢車船營運的違法行為;
(六)強化道路設計、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保障。負責危險路段排查和治理工作,對現有公路的病、險路段進行改造。
第二十三條 縣鄉企局職責
(一)負責全縣金屬非金屬礦山的行業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各類金屬非金屬礦山履行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
(二)負責金屬非金屬礦山相關行政許可;
(三)負責全縣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管理、現場管理,督促礦山企業嚴格按照相關作業規程進行生產;
(四)加強金屬非金屬礦山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提高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安全意識;
(五)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六)配合有關部門調查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事故。
第二十四條 縣水利局職責:
(一)負責水利工程設施、河道及其岸線的安全監督管理,對水庫大壩、河道(湖泊)堤防、水閘、渠道以及農村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點塘壩進行安全監控,指導、協調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堤壩安全監管和事故防範工作;
(二)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統管理的水電站及其域網發配電單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農業局職責:
(一)負責農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監督農村基層組織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工作,負責農藥、鼠藥經營標識、質量監管和使用環節安全管理和事故防範工作;
(二)負責農用船隻安全生產管理,指導、監督相關企事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依法對農用船隻水上交通、作業安全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章人員;
(三)負責農用船舶安全技術狀況檢驗、舶船用產品檢驗以及船舶登記工作及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第二十六條 農機中心職責:
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農機駕駛人員技術培訓、安全教育和考核發證工作,嚴厲查處農用車、變形拖拉機非法載客營運行為。
第二十七條 縣公安交警大隊職責:
(一)具體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工作;
(二)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採取有力措施,嚴厲查處“三超”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打擊非法營運,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平穩。
(三)加強源頭管理,強化機動車、駕駛人發牌、發證、安全技術檢驗、考核等源頭管理,嚴厲打擊套牌、假牌、無牌等涉牌車輛、無證駕駛等違法行為,嚴把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關口;
(四)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綜合執法檢查和整治,依法處理轄區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依法查處非法運輸的機動車,參與全縣打擊非法採礦工作;
(六)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廣大市民的交通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
第二十八條 縣文廣局職責:
(一)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組織開展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影劇院、文化館、網咖、歌舞廳以及音像市場等單位的安全檢查,指導、督促相關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負責文藝演出單位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二)負責文化市場、文化娛樂等公眾聚集場所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三)負責主辦的各類圖書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書市等圖書展銷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組織落實政府及其安委會確定的安全生產宣傳任務;
(五)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範疇,並組織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第二十九條 縣衛生局職責:
(一)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二)負責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救援;
(三)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負責化學品毒性鑑定管理工作;
(四)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對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審核、放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並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 縣海事處職責:
(一)負責全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嚴厲查處水上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查處“三無船舶”載客營運,嚴防船舶超員、超速、超載,落實大霧等惡劣天氣下水上交通安全緊急措施。
(二)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加大水上交通安全檢查巡查力度,消除隱患,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三)強化水上交通安全執法和宣傳教育,加強對船員、船工的培訓,確保船舶適航、船員適任。
(四)對所轄水路客、貨運輸船舶設施實施檢驗,監督管理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負責渡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參與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
第三十一條縣環境保護局職責:
負責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放射性物品生產、儲存、轉讓、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管危險廢物的處置;負責生產安全事故造成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現場應急監管、應急監測和防護工作;負責制定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縣體育局職責
負責體育系統單位的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系統內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體育場所、設施及大型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統計局職責:
負責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並定期公布。負責安全生產指標體系有關指標的統計工作,為考核提供依據。
第三十四條 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職責:
(一)負責企業登記中對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前置審批要件依法進行審查,未取得有關部門審批或許可的,不予登記。將促進企業安全生產作為整頓市場秩序的重要內容納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配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險物品的市場經營活動,配合縣直有關部門依法取締和打擊非法、違法經營危險物品行為;
(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範圍或註銷登記;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
(四)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督促市場主辦單位加強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防火災和其他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配合有關鄉鎮和部門參與非法採礦的查處取締工作。
第三十五條 縣林業局職責:
負責森林防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定防範森林火災的措施和對策;指導、監督森林公園、風景區(點)和其他涉林經營管理單位及個人落實防火措施;負責所屬林場或林業企事業單位的森林防火、森林採伐和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職責:
(一)負責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
用機動車輛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等安全監察;
(二)負責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核准和監督管理工作;查處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的違法行為;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特種設備事故調查(特別重大、重大事故除外);負責特種設備、儀器、儀表及安全附屬檔案的檢驗檢測工作;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和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檢查,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範圍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嚴格行政許可,加強證後監管;
(四)負責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對事故隱患進行整治,對危險源實施監控;
(五)負責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發證、監管工作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的監督管理;
(六)按照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責:
負責食品消費環節、藥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食品消費環節、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和消費環節安全責任制,防範食品藥品質量和消費環節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八條 縣旅遊局職責:
(一)負責旅遊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旅遊行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二)督促、檢查旅遊業企業(包括旅行社、旅遊星級飯店、旅遊景區景點等)落實有關安全制度和措施;
(三)配合有關部門督促做好遊客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縣政府法制辦職責:
(一)負責審查、修改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
(二)負責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
(三)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
(四)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案件。
第四十條 縣糧食局職責:
負責糧食系統的安全管理,監督糧庫、糧油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相關單位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加工裝備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糧油系統安全專項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十一條 縣煤炭管理局職責:
(一)負責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的核發和檢查工作;
(二)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產業政策規劃礦區,審核新開辦煤礦企業條件;
(三)負責指導煤礦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示範工作;
(四)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第四十二條 縣氣象局職責:
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警、預報信息;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禦工作,組織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範。
第四十三條 縣菸草專賣局職責:
負責菸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菸草企業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四十四條 縣電信局職責:
負責電信運營企業及電信運營設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並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四十五條 縣郵政管理局職責:
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對寄遞服務企業執行禁寄規定和收寄驗視規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保障郵政通信安全。
第四十六條 縣各保險機構職責:
(一)負責指導各商業保險機構為安全生產提供相關保險服務,建立“安保互動”機制;
(二)指導各商業保險機構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積極開展公眾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商業保險業務;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按照規定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個人做好理賠服務,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
第四十七條 縣供電局職責:
負責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電力企業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消除事故隱患;組織開展電力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督促落實安全事故防範措施,組織對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分析、診斷、評估和評價。組織或參與電力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第三章 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第四十九條 常務會議制度。鄉鎮、部門主要領導主持,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聽取前一階段本行政區域、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分析當前安全形勢,研究解決重點安全問題,安排部署下一階段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十條 工作例會制度。各鄉(鎮)、安委會成員單位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工作例會,通報全鄉鎮安全生產形勢。
第五十一條 緊急會議制度。本鄉鎮、本行業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中央、省、地、縣召開安全生產緊急會議,必須召開安全生產緊急會議,通報事故或會議情況,做好安全生產部署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第五十二條 各鄉鎮分管領導按照分工,定期不定期要對分管系統組織安全生產檢查;主管部門、負有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各鄉(鎮)定期不定期都要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重點部位和重點環節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在安全檢查時,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以及下達的執法文書、督促整改的情況做出書面記錄,採用錄音、錄像、照相等手段留下詳實證據,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報告。
第五十三條 縣政府有關部門、各鄉(鎮)在安全生產檢查中,需要聯合執法的,涉及的部門要積極配合,在安全生產檢查或安全事故處置中,不積極配合,不服從調度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章 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制度
第五十四條 各鄉鎮、政府有關部門定期不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部署、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防範安全生產事故的工作,會議確定的各項防範措施由鄉鎮督查機構及縣政府有關部門執紀人員跟蹤督查。
第五十五條 各鄉鎮、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容易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進行嚴格檢查,採取防範措施。對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單位、設施和場所,要及時明確整改責任部門。
第五十六條 對生產安全事故暴露出來的以及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中發現的生產安全重大隱患,縣安委會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縣直有關部門和有關鄉鎮下達《整改意見書》,收到《整改意見書》的鄉鎮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負責落實整改。
第五十七條 各鄉鎮、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應當納入領導幹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領導幹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主要指標及使用幹部的重要標準。
第六章 安全生產問責制度
第五十八條縣政府有關部門、鄉(鎮)政府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特大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較大以上(含較大,下同)煤礦事故;
(二)較大以上交通安全事故;
(三)較大以上非煤礦山事故; (四)較大以上化學危險品和煙花爆竹安全事故;
(五)較大以上建築質量安全事故;
(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較大以上安全事故;
(七)其它較大以上安全事故。
各鄉(鎮)、有關部門對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實施細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執行。(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六十條安全管理許可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上級政府確定,沒有規定的,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管理。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造成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給予鄉(鎮)主要領導人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第六十一條 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1、2、3項,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予以批准的,弄虛作假騙取批准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人員取得批准的,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除必須立即撤消原批准;對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與當事人勾結串通的,應當開除公職;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應當對弄虛作假騙取批准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人員的當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行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從事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查封、取締,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屬於經營單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違反前款規定,不予查封,取締,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依法處理的,對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門在本轄區、職責範圍內發生較大以上責任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主要領導人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企業法人負全責。同時,追究主管部門,負有行政管理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包企業人員)人員責任。
第六十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完成,並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遇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不得超過90日。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實施細則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
第六十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當地鄉(鎮)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並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或者阻撓、干涉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較大安全事故發生後,當地鄉(鎮)及有關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記大過、降級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 隱患排查治理監督制度
第六十六條 督促檢查制度:
1.政府有關部門要督促生產經營單位真正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以及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台帳。
2. 政府有關部門要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隱患較多、整改緩慢、曾經發生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要實施重點督查,增加檢查次數,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下達整改指令書,並建立信息管理台帳。
3. 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其他行業管理部門開展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中發現的非法、違法行為要嚴肅進行查處。對檢查中發現屬於其他有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
4. 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5. 政府有關部門要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做到責任、資金、措施、時限、監控“五落實”。
6.對於省、地掛牌督辦並採取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隱患,政府有關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後,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
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或依法報請關閉。
第六十七條 跟蹤治理制度:
1. 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登記後,應及時以書面形式下發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內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對一般事故隱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時間不超過20天;對一時難以整改到位的隱患,要督促隱患所在單位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確定專人24小時進行監控管理,確保萬無一失。
2.政府有關部門應根據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分工,明確隱患監管責任單位。監管責任單位要對安全生產隱患所在單位實施重點監管,加大巡迴檢查的頻次和力度,督促其儘快整改到位。對隱患整改措施長時間得不到落實、超過整改期限的,要採取掛牌督辦的方式進行重點跟蹤、重點督辦。
3.政府有關部門確認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報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後實行重點掛牌督辦,限期解決問題,切實做到“四不放過”,即:責任不落實不放過,工作不到位不放過,隱患不消除不放過,沒有隱患整改報告不放過。
4.政府有關部門在隱患整改督查過程中,要嚴格執法,對事故隱患頂著不整、拖著不辦或不能限期整改的,要依法採取強制措施,該停的停,該關的關,該罰的罰,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決不姑息遷就。
第六十八條 隱患銷號制度 :
1.安全生產隱患所在單位隱患整改完畢後,按照管轄許可權,應及時向安全監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複查通過後方可銷號。對未按時整改的隱患,相關部門應重新登記,重新明確責任單位、責任監管單位、整改期限和責任人,並採取相應處罰措施。
2.安全監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每季度對本行業、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銷號情況進行匯總,報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行業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六十九條 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公示制度 :
1.縣安委辦負責全縣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公示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2.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公共設施、場所等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由縣安委辦掛牌督辦整治,可視情況進行公示。
3.公示內容:
(1)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基本情況及危害;
(2)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責任人和責任單位。
4.公示方式。在縣人民政府網站或縣安監局製作牌匾公示。
凡被公示的重大事故隱患單位應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場所或部位懸掛顯示隱患內容及危害的警示標誌牌。
5.被公示的單位要制定隱患整改的具體方案,並報安全監管部門和縣安委辦備案。被公示單位經過隱患整改,通過驗收達到要求的,由縣安委辦行文通報整改到位的信息,通知事故隱患單撤除警示標誌牌。
第八章安全生產信息報送制度
第七十條 各鄉鎮、政府有關部門要將本月內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制度建設、安全教育培訓、安全工作會議、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三項行動”(安全生產執法、安全生產治理和安全生產宣教)、“六個攻堅戰”(安全生產源頭控制攻堅戰、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攻堅戰、煤礦安全生產攻堅戰、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攻堅戰、打擊非法採礦攻堅戰、地質災害防治攻堅戰)以及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含輕、重傷)發生情況以及相關表格以書面形式於次月3日前(節假日延後)向縣安委辦報告。
第七十一條 安全生產信息報送要求:要真實反映報告期內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並對由於報告內容不真實所造成的後果負責。
第七十二條 安全生產信息應報告的安全生產領域:煤礦、非煤礦山、道路、水上交通、消防及森林防火、地質災害、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鍋容管特、建築施工、供電、旅遊安全等。
第七十三條 安全生產信息報告的內容為:
(1)本鄉鎮安全生產工作例會的召開情況;
(2)對年初與縣人民政府簽定的目標管理責任書的分解、逐月落實情況;
(3)“三項建設”、“六個攻堅戰”的工作開展情況
(4)開展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情況;
(5)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第七十四條 安全生產信息報告制度和執行情況納入全縣對各鄉鎮、政府有關部門全年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內容,並列為縣抓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的責任追究內容。
第九章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統計制度
第七十五條 本鄉鎮、本行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以下時間內向政府辦、縣委辦、安監局及時報告。
(1)死亡1--2人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在事故發生後1小時內;
(2)死亡3--9人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在事故發生後1小時
(3)死亡10—29人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在事故發生後1小時內。
(4)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在事故發生後1小時內。
第七十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主要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第七十七條 各鄉鎮、各部門不得瞞報、不報和拖延上報生產安全事故。對瞞報、不報和拖延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七十八條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制度〉的通知》(安監總統計〔2008〕63號 )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安全生產獎勵制度
第七十九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或縣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有下列條件之一,可給予獎勵或者授予安全管理先進個人稱號:
1.按進度實現縣委、縣政府提出安全生產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雙降”目標,工作紮實,成績突出,在監管體制和方法上有創新並取得明顯效果的;
2.在緊急情況下,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使國家和人民民眾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3.在事故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特別突出的;
4.對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及時,經查證屬實,避免重大損失的。
第八十條 給予獎勵或授予安全管理先進個人稱號的,縣政府或縣政府有關部門推薦、縣安委會初審,報縣政府批准。受功獎勵的人員由授獎機關頒發獎勵證書,並可按有關規定給予物質獎勵,獎勵經費由縣財政列支。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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