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
我國近代的警察制度發軔於19世紀末葉。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以後,中國陷入被帝國主義列強肢解和瓜分的深重災難之中。亡國之痛,促使資產階級的維新運動興起,議論“新政”,鼓吹“變法”,成為潮流。仿效外國,建立警察制度,作為“新政”的一項重要內容被提了出來。清政府面對內外壓力,於1901年9月12日(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三十日)頒布上諭:“著各省將軍、督撫將原有各營嚴行裁汰,精選若干營,分為常備、續備、巡警等軍,一律操習槍炮,認真訓練,以成勁旅。”正式提出建立警察制度。
光緒 二十七年(1901年),山西巡警總局成立,內設行政課治安股,掌“清查戶口 、店鋪及中外民人”等事宜。
沿革
宣統元年(1909年)三月,山西設立巡警道,將山西省巡警總局改為山西警務公所。
民國元年(1912年),山西省會警察廳成立,民國16年(1927年)改為山西太原市公安局,民國20年(1931年),山西太原市公安局改為山西省會公安局,抗日戰爭結束後改為山西省會警察局。1949年4月24日,太原市人民公安機關入城接管山西省會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