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警務公所

山西警務公所

行政科:掌行政警察、高等警察、國際警察之事,凡整飭風俗、保護治安,調查戶口,稽查工程、管理營業及消防警察各事項。 司法科:掌司法警察之事,凡預審、探訪、督補、拘押及違警罪各事項。 衛生科:掌衛生警察之事,凡清道、防疫檢查、食物屠宰、考驗醫務、醫科及官立醫院各事項。

光緒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民政部奏擬承認巡警道官制,將所有省原設巡警等局歸併辦理,專營全省巡警、消防、戶籍、營繕、衛生事務,光緒皇帝很快批准了這個奏議。接著頒發了《巡警道官制並分課辦事細則》。規定巡警道下設警務公所,為全省警務的執行機構。
宣統元年(1909年)三月,山西巡警總局改組為巡警道署,最高首腦稱為“山西巡警道”,正四品官。王
謨為巡警道(後為連印)。
隨後,根據民政部擬定《各省巡警道官制並分課辦事細則》規定,山西巡警道就所治地方設定山西警務公所,下設總務、行政、司法、衛生4科,科設科長、副科長各1人及辦事人員。
總務科:掌警務公所總匯之事,凡考定章程,承辦機要,考核屬員,分配官警,編存文牘,收發經費,統計報告及警學各事項。
行政科:掌行政警察、高等警察、國際警察之事,凡整飭風俗、保護治安,調查戶口,稽查工程、管理營業及消防警察各事項。
司法科:掌司法警察之事,凡預審、探訪、督補、拘押及違警罪各事項。
衛生科:掌衛生警察之事,凡清道、防疫檢查、食物屠宰、考驗醫務、醫科及官立醫院各事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