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質
我國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機關.
設定狀況
國務院設公安部省,自治區設公安廳,專署設公安處,市設公安局,縣設公安局(城市區設公安分局),城鎮街道,農村鄉級單位設公安派出所;鐵路,交通,林業等系統設專門的公安機關.
職責
在人民公安機關內部設定政治保衛,經濟文化保衛,刑事偵查,預審,治安,警衛,消防,邊防等專業工作部門.其主要職權是:(1)打擊和防犯反革命分子和敵視社會主義分子的破壞活動;(2)打擊和防犯各種刑事犯罪,包括經濟領域的嚴重犯罪活動;(3)加強治安管理,消除和減少危害社會治安的各種不安定因素;(4)預審工作和看守所的管理工作;(5)做好經濟文化保衛工作,確保首腦要害部門和經濟,文教,科研部門的安全;(6)做好警衛工作,確保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會議,重要外賓的安全;(7)做好對外國人的出入境的管理工作;(8)公安幹部,民警的教育,訓練,考核和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