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

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的主要形式,是開展招生工作、錄取新生的重要依據。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匯總、編輯各高等學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並在考生填報志願前向社會公布。 (二)高等學校招生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一、報名

(一)報名工作的有關要求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試院《關於做好山東省2009年普通高考報名工作的通知》(魯招考〔2008〕116號)執行。
(二)做好報名資格的複查工作。今年增加了2類考生不得報名的規定: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的應屆畢業生,在上一年度參加全國統考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不能取得報名資格。加上我省報名時間提前,給報名資格審查帶來一定難度。因此,各市要加大對報名資格審查力度,在前期資格審查的基礎上,要針對教育部今年報名條件的新要求做好對所有考生報名資格的複查工作。重點對考生的戶籍情況、學籍情況、報名材料、特殊考生材料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違紀作弊行為等進行全面複查。對複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按照規定及時作出處理。對為考生弄虛作假提供便利的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學校的工作人員,要給予相應的處分,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複查工作須於4月20日前完成,複查工作結束後要形成書面材料並於4月底前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一)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其中報考軍事、公安等類院校的考生還須參加由省軍區、省公安廳和有關院校組織的軍檢、體能測試和面試,具體辦法另文下達。
考生體檢時應按規定繳納體檢費。
(二)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要成立體檢工作領導小組,體檢工作領導小組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衛生部門等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對轄區內體檢工作的組織領導。
(三)體檢應在縣(市、區)招生委員會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有條件的地方也可按規定成立相應的體檢站。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
(四)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及體檢站要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五)各市要按照《關於做好2009年山東省普通高考體檢工作的通知》(魯招考〔2009〕24號)的有關要求,制定嚴密的工作流程和體檢工作實施辦法,加強對參加體檢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體檢過程中,考生《電子檔案、體檢表》應安排專人傳遞,非體檢工作人員和考生不得接觸。
(六)體檢工作應於3月25日至4月15日期間進行。體檢結果應及時通知考生。對體檢結果有異議的考生,應於體檢結束一周內向體檢站提出申請,經體檢小組批准後,進行複查,體檢結果以複查後的為準。如考生對複查結果仍有異議,由省招生委員會指定的終檢醫院負責對有異議的體檢結果做出仲裁結論。複查和仲裁工作須於4月25日前完成。未在規定時間之內進行體檢、複查和仲裁的體檢結果不作為錄取依據。
各級招生辦公室對體檢工作要精心安排、嚴密組織,體檢人員要嚴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要求開展工作,要逐項檢查考生《電子檔案、體檢表》內容,嚴防漏缺項目及結論不確切、不清楚的情況發生。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組建檔案

考生檔案包括中學檔案和高考電子檔案兩部分。
中學檔案由考生畢業中學負責按有關規定進行組建。應屆高中生的中學檔案於5月底前統一集中到縣(市、區)招生辦公室;非應屆高中畢業生的中學(人事)檔案於報名時交縣(市、區)招生辦公室。2007年之後畢業的應往屆高中生檔案內容主要為《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髮展報告》;2007年之前畢業的往屆高中生檔案內容主要包括:1.學年評語表;2.考試(考查)成績登記表;3.山東省中學生體育合格登記卡;4.健康檢查表;5.畢業生登記表;6.高中畢業生家庭情況調查表;7.中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登記表;8.中學生政治思想品德等級考核表。
考生的中學(人事)檔案由縣(市、區)招生辦公室統一管理,檔案材料必須齊全、完整。被錄取考生的中學(人事)檔案經縣(市、區)招生辦公室密封后,由考生本人憑錄取通知書、准考證、身份證等證件和材料(被民辦高等學校錄取的考生還須攜帶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到縣(市、區)招生辦公室領取,報到時交給錄取學校。領取檔案時考生和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要履行簽字手續。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要加強對考生中學(人事)檔案的管理,不得向未經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准錄取的考生及學校提供檔案。未被高校錄取考生的中學(人事)檔案應於當年底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學(單位)。
高考電子檔案是高等學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內容主要包括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等,2007年之後畢業的應往屆高中生的綜合素質評價信息)、體檢信息、志願信息、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考試違規以及在招生其他環節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五部分。考生電子檔案須與紙介質材料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各市、縣(市、區)招生部門負責考生報名、體檢和志願等信息的採集、核准和確認,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對考生各種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建立考生電子檔案信息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為確保電子檔案中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各級招生部門必須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考生電子檔案和成績僅供普通高校招生錄取時使用。未經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同意,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不得向高校、社會或他人提供。與電子檔案相對應的紙介質原始材料保存期一年。

五、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的主要形式,是開展招生工作、錄取新生的重要依據。高等學校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自主制訂。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對所屬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進行審核。
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須於4月1日前上傳至“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省教育廳於4月15日前完成對省內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經核准備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會公布,並不得擅自更改。民辦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性質、層次的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招生章程必須真實、準確,其主要內容包括:高等學校全稱、學校詳細地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和性質(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公辦或民辦高等學校、獨立學院、中外合作辦學、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培養對外語語種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的分數級差、對加分或降分要求投檔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藝術類專業文化統考成績和專業成績的使用原則和計算辦法等),學費標準(要求必須填寫,不許空檔),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網址,學校設立的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崗位、家庭困難學生助學貸款申請辦理方法,學校為家庭困難學生辦理綠色通道的辦法等以及其它須知。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匯總、編輯各高等學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並在考生填報志願前向社會公布。
各高等學校應主要通過發布招生章程和《填報志願指南》等途徑將信息傳達到考生,儘量減少商業廣告宣傳,以降低招生成本。

六、招生計畫

經教育部批准(或備案)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等學校(含獨立學院)均可在我省安排招生計畫。
高等學校應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畫。
安排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可以預留少量計畫,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畫不得超過本校本科計畫總數的1%。凡有預留計畫的高等學校,須將預留計畫數報其主管部門審核,並報教育部備案。
各高等學校須按教育部有關計畫編制的原則、要求、統一的信息標準及“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畫,並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向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報送分專業招生計畫,報送的分專業招生計畫須與主管部門核定、教育部備案的招生計畫一致,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匯總後向社會公布。
各高等學校必須加強對招生計畫的管理。招生計畫一旦向社會公布,不允許隨意變更,嚴禁任何高校超計畫或計畫外招生

七、考試

 時間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9∶00—11∶30
語文
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基本能力測試(9∶00—11∶00)
15∶00—17∶00
數學
 外語
 00
 (二)考試科目
文史類考生,考語文、數學(文史)、外語、文科綜合(包括政治、歷史、地理)、基本能力測試;理工類考生,考語文、數學(理工農醫)、外語、理科綜合(包括物理、化學、生物)、基本能力測試。
語文、數學、外語試卷滿分各為150分,外語中含聽力測試30分;“文科綜合”和“理科綜合”試卷滿分各為240分;基本能力測試卷面分值為100分,以考生卷面得分的60%計入高考總分。各科累計總成績滿分為750分。
語文、數學、英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基本能力測試6科由我省自行命題,英語聽力和小語種科目由教育部命題。命題依據教育部公布的《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大綱》和《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山東卷考試說明》進行。
(三)全國統考(含我省命題)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含副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絕密級事項管理。
(四)考點應設在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增設考點,須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批准。考試的具體組織實施辦法將另文下達。
(五)報考外語和有外語口試要求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外語口試。外語口試工作由各市招生辦公室負責組織,口試內容與時間由各市自行確定。口試成績須於7月3日前報送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考試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環節,為加強考試管理,考場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統一編排;考試期間,省招生委員會向各考區派遣統考檢查組。各級招生委員會要加強考場管理,認真選派和培訓監考工作人員,加強對考生的思想教育和考風考紀教育,採取得力措施,嚴防高科技作弊,堅決杜絕群體性舞弊行為。對考試中發現的違紀、舞弊案件,各市要高度重視,嚴肅對待,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因管理不善或監考人員不負責任造成考場紀律鬆懈、出現作弊行為的考區、考點,除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外,並取消下一年度設立考點的資格。

八、評卷與成績匯總

評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組織管理,由各評卷點負責具體實施。評卷點設在山東大學、山東師範大學和濟南大學。
所有科目的評卷工作均採取網上閱卷的方式。
評卷教師實行聘任制。有關高校和市教育局負責對推薦的評卷教師進行嚴格把關,推薦的教師經評卷點審查合格後由省招生委員會簽發聘書。
各評卷點必須加強對評卷工作的領導,要成立評卷點領導小組和學科領導小組,建立健全各職能部門。提前做好各學科評卷的準備工作,儘早落實評卷場所和人員,做好相應的工作方案。要加強質量檢查力度,嚴把評卷質量關,確保全全、按時、優質完成評卷任務。
高考評卷工作是一項為國家選拔人才的光榮任務,也是各市、各校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各市教育局、高等院校要從大局出發積極予以配合和支持。教師參加評卷的次數、評卷質量和工作態度,可作為各單位考核教師業務水平的重要內容。
成績匯總與評卷工作同步進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統一組織,具體工作要求另文下達。
考生的文化課統考成績於6月25日前公布。

九、錄取批次及填報志願

(一)錄取分六批進行: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專科(高職)一批、專科(高職)二批。
1.提前批:軍事、公安、國防生、航海類本科院校及專業,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的本科師範類專業,國際關係學院、外交學院、北京電子科技學院、中國青年政治學院、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等本科院校及專業;公安類專科院校及專業;獨立設定的本科藝術院校及參照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執行的普通高校的部分藝術類本科專業,部委屬院校、“211”工程院校和部分省屬重點院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等院校的小語種專業。
2.本科一批:進入國家“211”工程的院校、教育部直屬院校、部委屬重點院校、部分省屬重點院校、有七年學制專業的院校或專業,體育本科專業,除本科提前批院校以外的其他院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
3.本科二批:一般本科普通院校及專業,高等職業教育對口招生、高水平運動員、優秀運動員、實踐生本科專業。
4.本科三批:普通高校的獨立學院,民辦高校,部分院校中外合作辦學等以培養成本收費的本科院校及專業。
5.專科(高職)一批:所有本科院校的專科(高職)及省部屬的普通專科院校;所有高校的藝術類、體育類專科專業。。
6.專科(高職)二批:普通高校的獨立學院專科(高職),部分院校中外合作辦學專科(高職),民辦高校的專科(高職),市屬普通院校專科(高職),職業技術學院及獨立設定成人高校專科(高職),高等職業教育對口招生、優秀運動員專科(高職)專業。
(二)填報志願時間和辦法
1.6月27日-29日,填報提前批、本科一批、二批、三批的文理院校及專業志願。
提前批可填報1個本科、1個專科和4個是否服從調劑院校志願(軍事類、公安類、航海類、其他類);本科一、二批可填報1個一志願、6個平行二志願院校和1個院校是否服從調劑志願;本科三批可填報1個一志願、5個平行二志願院校和1個院校是否服從調劑志願。每一院校志願均可填報3個專業和1個專業是否服從調劑志願。
2.8月1日-2日,填報專科(高職)一批、二批的文理院校及專業志願。
專科(高職)一批可填報1個一志願、6個平行二志願院校和1個院校是否服從調劑志願;專科(高職)二批可填報1個一志願、6個平行二志願院校,專科(高職)二批不設院校是否服從調劑志願,錄取中也不進行調劑錄取。每一院校志願均可填報3個專業志願和1個專業是否服從調劑志願。
3.藝術專業、體育專業、高水平運動員、實踐生、高等職業教育對口招生等類別本、專科志願填報時間與普通文理科一致。其中,藝術專業本科志願填報時間為6月27日。以上各類別志願設定及填報辦法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4.考生可根據報考類別和層次,結合自己的考試成績,參照《填報志願指南》中招生專業計畫和學校的《招生章程》進行填報,考生務必要認真填寫志願卡,填報後必須由本人在志願確認單簽字確認,以示負責。志願一經簽字確認,不能再作改動。因考生本人填報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負責。志願確認單一式兩份,一份交考生保存,一份留縣(市、區)招生辦公室保存至年底。
5.考生志願信息由縣(市、區)招生辦公室組織採集,並按規定時間逐級上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各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要做好考生填報志願的組織、宣傳和指導工作。要嚴格志願填報工作程式,志願表的發放和收取工作應由縣(市、區)招生辦公室統一組織。要進一步加強對考生填報志願的信息服務,全面準確地向考生提供有關高校和專業的招生信息。要引導考生在全面掌握信息、綜合平衡的基礎上,合理填報志願。志願應尊重考生本人的意願,充分體現考生本人的自主性和獨立性,必須由考生本人親自填寫,任何學校和教師不得干預考生報考志願,更不得擅自修改考生志願。

十、錄取

(一)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具體組織實施,紀檢監察部門人員參與全過程。採取遠程網上錄取方式。
錄取工作要認真貫徹執行德智體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試成績為主,公平競爭、擇優錄取的原則。高等學校要嚴格落實《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的各項承諾,錄取期間不得隨意更改錄取規則。
(二)高等學校招生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高等學校一般可在本校招生計畫數的120%以內,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體檢、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等學校自行確定,高等學校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組織實施向高等學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並監督高等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畫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三)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規定程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退檔、審核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規定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等學校,經省教育招生考試院主動溝通後,如果仍無故拒絕聯繫或故意拖延時間,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將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等學校計畫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定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書面通知學校,並將情況上報教育部。
(四)未經教育部批准,高等學校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應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限制其參加統考外語語種。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五)各高等學校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畫使用的管理。在本校調整計畫使用時應集體研究決定,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並負責處理因調整計畫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嚴禁高等學校利用調整計畫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鈎的任何費用。
高等學校對生源計畫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軟體在網上進行。
(六)下列考生在錄取時可以享受增加分數或降低投檔分數線照顧:
1.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國小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0〕28號)和《教育部關於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國小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教基〔2001〕1號)評選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2.高中教育階段見義勇為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凡受市人民政府或省綜治委表彰的,總分低於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以下10分之內的考生,可以向學校投檔;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總分低於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以下20分之內的考生可以向學校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見義勇為學生的認定以政府頒發的證書為準。
3. 獲省級以上表彰的先進勞模青年,總分低於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以下20分之內的考生,可以向學校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下列獎項且同時符合保送生資格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如未被提前保送錄取在參加高考錄取時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競賽範圍以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辦法中公布的競賽名稱為準)一等獎以及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獲得者;
(2)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獲得者;
(3)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5.烈士子女,總分低於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以下20分以內的考生,可以向學校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6.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7.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總分低於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以下10分之內的,可以向學校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8.山區、湖區、海島、少數民族聚居地等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總分低於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以下10分之內的,可以向學校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考生若同時具備上述幾項享受加分和降分照顧條件,只選其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投檔附加分,不重複計算。
各地、各單位要加強對享受加分或降分照顧考生的資格審查工作,各報名點和招生辦公室要認真驗證各種證明材料。對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立即取消考生的報考資格、考試資格以及錄取資格,並追究有關參與者的責任。
(七)下列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高等學校應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3.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
4.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八)加強對錄取場所的管理,淨化招生環境。根據教育部的要求,錄取場所實行封閉管理。在錄取期間,除招生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有關人員外,其他人員均不得進入錄取場所。
(九)高等學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後,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准,並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畫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畫。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資料庫,並據此列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對民辦高等學校已錄取考生還須列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加蓋省招生委員會普通高校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等學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並於院校批次錄取結束後三日之內將錄取考生名冊和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寄給有關高等學校。
高等學校根據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等學校還須附加有關省級招辦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等學校應向考生提供錄取信息公開、諮詢及申訴渠道,並按規定將有關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考生可通過省級招辦和高等學校所提供的途徑查詢和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
(十)對屬於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
(十一)根據教育部規定,常規錄取工作結束以後,普通高等學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不再進行補錄或換錄。由於我省專科(高職)二批不設服從志願,專科(高職)二批的部分院校如生源不足,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將重新公布生源不足的學校名單和計畫缺額情況,由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招生辦公室重新填報徵求志願,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組織辦理錄取手續。
(十二)由於網路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等學校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十一、新生入學報到和複查

根據《山東省公安廳關於我省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錄取本省新生不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通知》(魯公發[2007]289號)要求,我省普通高校錄取的本省新生,入學後一律不再辦理戶口遷移;被外省普通高校錄取的我省考生,可自願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和居民身份證到有關部門辦理戶籍遷移、黨團關係等材料,攜帶中學(人事)檔案,按高等學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等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對未經高等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等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匯總後,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天之內報送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將根據高校所報的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名單,及時在錄取考生資料庫中對相關考生予以註銷,並對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備案資料庫》,報教育部備案。
高等學校還要進一步加強新生入學資格的複查工作。錄取通知書是考生入學報到的重要憑證,在新生入學報到時要組織人員嚴格審查,同時還要認真覆核學生《准考證》、中學(人事)檔案、電子檔案、優惠照顧、民辦院校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等相關材料,做到准考證、錄取通知書、居民身份證和本人照片等材料相一致,凡不一致者,不得註冊。新生入學後,對新生體檢複查一定要認真負責,對隱瞞既往病史和與原體檢信息不符的項目要填寫體檢複查登記表。複查過程中,發現偽造材料取得報考資格者、冒名頂替者和體檢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關規定堅決予以清退。高校將舞弊考生的處理結果於當年11月底之前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對於複查不認真或庇護舞弊考生的,一經查出,要追究有關複查人的責任。

十二、招生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一)根據教育部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各級招生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等學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招生考試院、招生考試中心)是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生委員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應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幹部。
(二)省招生委員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託組織統考試題的命制工作;
3.匯總並公布高等學校在本省的分專業招生計畫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以及高等學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等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採集及電子檔案製作、錄取以及其它有關工作;
6.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7.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8.受行政部門委託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9.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託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三)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有關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定,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負責組織本地區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體健康狀況檢查、考前教育、組織考試、考生信息採集、組建檔案、向考生反饋信息、考生來信來訪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3.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4.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5.受行政部門委託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四)高等學校應成立由校長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校招生工作,並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意見、細則;
2.根據國家和省核准下達的年度招生計畫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並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畫;
3.制訂並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複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組織本校有關單獨招生考試工作,並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8.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三、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一)對考生違規的處理 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塗改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由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省級招辦、或經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高等學校,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
對考生在全國統考(含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省級統考)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其中:
1.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對違規參加全國統考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
3.對違規參加全國統考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並由其所在高等學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嚴肅處理;對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在全國統考中組織作弊或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高等學校在校生,高等學校可以給予其開除學籍處分。
4.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並由其報名考試所在地的省級招辦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並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須將考生在全國統考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二)對考試工作人員違規的處理 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並給予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參加全國統考,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4.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5.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試中偷換、塗改考生志願、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夥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試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8.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9.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鈎的費用;
10.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路惡意攻擊省級招辦或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路、設備;
11.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三)對招生學校違規的處理
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由省教育廳依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定條例》及《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給予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四、其他類別招生

(一)軍事(含國防生)、公安院校的招生辦法另文下達。
(二)藝術專業、體育專業、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優秀運動員、實踐生、保送生、飛行員、高等職業教育對口招生、運動訓練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非通用語等類別招生辦法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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