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規範化管理,促進我省農村公路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不含國家計畫單列市)農村公路的規劃計畫、建設、養護及管理服務活動。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國家和省技術標準修建的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及其附屬橋樑、隧道。
第三條 農村公路規劃計畫、建設、養護和管理服務工作遵循“建養並重、保障投入、確保質量、安全暢通、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原則,實行“統籌規劃、政府主導、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監管模式。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計畫、建設、養護和管理服務工作。具體工作可由其所屬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授權,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計畫、建設、養護和管理服務工作,具體工作可由其所屬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五條 農村公路工程分為建設和養護工程。其中建設工程分為新建、改擴建工程;養護工程分為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小修保養三類。
農村公路新建工程是指未納入全省農村公路資料庫管理,經建設後須納入資料庫管理的工程;改擴建工程是指已納入全省農村公路資料庫管理,在原有公路設施規模和技術等級基礎上,進行局部改建或增建,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
農村公路大修工程是指因農村公路及附屬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由於客觀突發事件產生嚴重損毀而實施的周期性、預防性綜合治理或應急性修復工程;中修工程是指對農村公路及附屬設施一般性磨損和局部損壞實施的定期修復、加固,恢復原有技術狀況的工程;小修保養是指對農村公路及附屬設施實施的經常性、預防性維護保養,修復輕微損壞部分,使其處於完好技術狀況的工程。
第六條 農村公路規劃計畫、建設、養護和管理服務工作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七條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際,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人民民眾對生產生活、農業生態環境的要求,編制農村公路中縣道、鄉道、村道建設專項規劃,規劃須符合國家和省農村公路發展目標,與國道、省道發展規劃和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與城鄉規劃等相銜接,並按照職責管理許可權報有關部門審批後執行。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編制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規劃。設區的市農村公路建設或養護規劃、全省農村公路建設或養護髮展規劃可在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專項規劃基礎上制定。
第八條 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式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須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履行相關手續;不需要履行相關手續的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項目須編制建設方案。
建設方案須具備以下內容:工程位置,原公路規模、標準、路況,建設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擬建規模、標準,估算投資、資金來源等基本信息。
第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中縣道、大型以上橋樑和所有隧道的建設方案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建設方案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
農村公路養護項目中縣道養護大修工程建設方案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建設方案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投資計畫編制應當結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在適當超前的前提下確定計畫總體規模及項目具體技術標準。計畫安排應當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優先安排學生班車線路、通客運班線、縣鄉道、旅遊公路及五類橋樑,不斷提高農村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務水平。
申報國家、省投資補助計畫的農村公路項目,必須在計畫實施上一年度的10月底前完成前期審批工作,並滿足省關於農村公路年度投資計畫編報的各項要求。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投資計畫申報須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必要時邀請專家或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路況信息全面調查、檢測和採集,並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建設方案,按照規定程式報有關部門批准,同時辦理相關手續和開展地方協調等前期準備工作;
(二)根據項目前期工作開展情況,初步確定年度工程總體實施規模,協調籌措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資金,明確資金組成,編制合理的資金籌措方案;
(三)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須依據農村公路投資補助計畫申報條件,編制上報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或養護投資建議計畫;不需申請上級補助資金的農村公路建設或養護投資計畫可自行編制協調下達;
(四)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計畫申報條件和相關要求進行審核匯總,並協調下達、上報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或養護投資補助計畫或建議計畫;
(五)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審核、上報或協調下達國家、省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投資補助計畫。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須於計畫實施上一年度的11月底前將投資補助建議計畫上報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匯總;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須於計畫實施上一年度的12月底前將審核匯總的投資補助建議計畫上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年度投資補助計畫於計畫實施年度第一季度末前下達。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須嚴格按照計畫下達的項目名稱、工程規模、技術標準組織實施,確需變更調整的,須及時向原計畫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工程項目實施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須按照規定程式及時更新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資料庫,納入系統規範管理。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工程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服務工作應當納入當地政府年度目標考核範圍。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契約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工程設計須符合國家和省公路工程有關技術標準、規範規定。縣道、鄉道建設不得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村道建設可根據區域實際和經濟需要確定技術標準,一般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大、中型橋樑設計荷載等級一般不低於公路—Ⅱ級。
第十七條 二級以上農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橋樑、所有隧道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應當按照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進行;其他農村公路工程項目可直接採用施工圖一階段設計。對於技術簡單的工程項目,可簡化設計程式,但設計檔案至少須包括設計總說明、路線縱斷面圖、路基橫斷面圖、路面結構圖和構造物結構圖、工程數量表以及工程預算等有關內容。
四級以上農村公路和所有橋樑、隧道工程勘察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其他農村公路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可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具有相關工程資格的技術人員承擔。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排水設施、交通工程、綠化工程和安保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工程設計檔案實行審批制度。縣道、大型以上橋樑和所有隧道建設項目及縣道養護大修工程設計檔案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鄉道、村道和中橋、小橋涵等其他農村公路工程項目設計檔案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
因特殊需要,經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立項的農村公路工程項目,其初步設計和技術設計檔案應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
農村公路設計檔案一經批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工程建設過程中,確須變更調整的,須按照設計變更規定程式進行審批。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工程項目勘察設計、工程施工、工程監理等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符合招標條件的農村公路項目均須採用招標方式確定承建單位,其中縣道、中型以上橋樑和所有隧道工程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方式。
第二十一條 二級以上農村公路、中型以上橋樑和所有隧道建設項目須通過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實施監理,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聘請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實施監理。
第二十二條 縣道、大型以上橋樑和所有隧道建設項目及縣道養護大修工程質量監督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實施,其他農村公路項目質量監督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專門機構或相關人員負責實施。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項目實行施工許可制度。縣道、大型以上橋樑和所有隧道建設項目及縣道養護大修工程施工許可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其他農村公路項目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試驗檢測工作。用於工程建設的材料、設備等須按規定標準進行檢驗,不合格的材料、設備不得用於工程建設。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公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實行準入管理,在工程施工中應當檢查考核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人員、設備、資金等契約履約情況,以及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資金使用等過程管理情況,依據信用評價有關規定及時組織信用評價,並予以公布,健全完善從業單位信用評價管理體系,規範公路建設市場行為。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路項目管理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和信息定期報送制度。農村公路項目參建單位須及時、準確地公開和向上級有關單位報送工程基本信息、工程進度、資金使用、監督考核等相關信息,施工現場須設立公示牌,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監管體系,加強工程質量監督和施工安全管理。工程施工中發生工程質量問題或安全生產事故的,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不得隱瞞。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參建單位應當明確質量控制的重點部位、主要指標、關鍵工序、檢測頻率等,明確路基壓實度、路面強度與厚度、混凝土強度等主要質量技術指標,一次性抽檢合格率應當達到95%以上。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施工前的有關手續,通過各種媒體和必要方式發布施工信息,並在施工路段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和繞行指引標誌,並定期調度工程進展情況,加強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管,積極穩妥地推廣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並協助監理、施工單位搞好外部環境協調,創造良好的施工作業條件。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須嚴格按照公路工程批覆內容、規範標準、契約約定、施工工藝等有關要求組織實施,並做好質量控制和現場施工管理,規範施工作業行為和人員著裝,並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管理和調度指揮,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負主體責任。
第三十一條 監理單位或監理人員須按照規定嚴格履行監理契約,健全完善質量、安全、進度、資金、創新等各項制度規範,保證工程處於受控狀態,並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負監管責任。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須嚴格執行工程廉政建設各項規定,積極協調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工程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滿足工程正常施工需求。工程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工程資金撥付實行計量支付制度。
第三十四條 農村公路項目實行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制度和質量保證金制度。質量缺陷責任期不得少於1年。
第三十五條 縣道、大型以上橋樑和所有隧道建設項目及縣道養護大修工程交、竣工驗收前的質量鑑定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他農村公路項目的質量鑑定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未經質量鑑定或質量鑑定不合格的項目,不得組織驗收。
第三十六條 農村公路項目須按照規定進行交、竣工驗收。除二級以上農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橋樑、所有隧道建設項目外,其他項目交、竣工驗收可以合併進行。
第三十七條 縣道、大型以上橋樑和所有隧道建設項目及縣道養護大修工程竣工驗收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所有農村公路項目的交工驗收和鄉道、村道、中橋、小橋涵的竣工驗收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條 農村公路項目須按照工程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內業資料,建立完整的工程檔案,並指定專人管理,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保存。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農村公路工程效果評價機制。
第四章 管理養護
第四十條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堅持“以縣為主、分級負責、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全面管養、保障暢通”的原則。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不斷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範與標準體系,做到管養責任落實、機構人員配備齊全、制度制訂執行到位、資金籌措管理嚴格、監督檢查考核及時,努力提高管養能力、路況水平、服務質量和民眾滿意度。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區域實際,構建責任明確、運轉高效的農村公路管理體制和養護運行機制,建立以公共財政投入為主的長期穩定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渠道,保證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常態化、規範化。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完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合理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安排足額工作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職責。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完善資金使用管理制度。根據國家和省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辦法,規範養護資金申請、撥付、使用管理行為,加強資金管理使用的檢查、監督、考核,並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實施審計。
第四十五條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機構應當做到全面養護,保持路面完好整潔、橫坡適度、行車舒適;路肩整潔、路基邊坡穩定、排水暢通;構造物、橋涵完好;標誌、標線及必要安保設施基本齊全,綠化協調美觀。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農村公路養護市場,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市場化,逐步建立管養分開、事企分離、權責明確、監管有力的管理養護機制。
第四十七條 縣(市、區)、鄉(鎮)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機構應當結合區域實際及養護質量要求,組建日常養護隊伍。
農村公路日常保養可根據交通量、路面類型、地形特點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採取市場化養護、分段承包養護、委託承包養護、季節集中養護、專業養護等作業模式。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逐步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覆蓋率,農村公路列養率應當達到100%,縣道經常性養護率應當達到100%,鄉道應當達到70%,村道經常性養護率應當逐年提高。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公路養護巡查制度和周期性作業制度,按頻率、按比例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情況進行巡查。市級巡查每半年不少於1次,縣級巡查每季度不少於1次,鄉級巡查每月不少於1次。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推行管養信息化,以現有農村公路電子地圖庫和項目庫為基礎,完善“一路一檔”、“一橋一檔”的管理養護電子檔案,構築覆蓋全面的農村公路養護電子基礎資料庫。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須建立信息定期報送制度,及時發布農村公路管養情況。
第五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應當加強社會監督,縣道、鄉道應設立養護責任公示牌,公布管理養護主體和養護質量監督舉報電話,接受民眾監督。鼓勵村道設立養護責任公示牌。加強輿論引導,營造全社會愛路護路的良好風氣。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機構須嚴格執行橋樑和隧道養護管理各項制度,推行養護“四個一”制、養護工程師制、定期檢測制、動態監管制,健全完善橋樑、隧道設施安全評估、合理配置、及時維護等高效運作機制,確保全全設施齊全有效、正常使用。
第五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安全管理實行風險評估制度。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機構應當重點做好農村公路橋樑、隧道、平面交叉、立體交叉、地質複雜等危、窄、陡、險路段監管,加強風險等級綜合評定,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風險點和風險路段,制定有效措施,保證農村公路安全暢通。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工程應當結合“安保工程”建設,按標準要求設定齊全完善的標誌、標線、標牌、警示樁、隔離柵、限行門架等交通安全設施,並加強提前預告、警示或提醒。
第五十四條 對由於大風、雨雪、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損壞的公路設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機構應當立即組織全面調查、檢測、搶修,並按要求及時報告有關單位。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要求,建立“政府負責、部門執法、民眾參與、綜合治理”的管理體系。不斷加強路政隊伍建設,擴大農村公路路政管理覆蓋率,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積極引導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員、沿線民眾參與農村公路保護工作,鼓勵農村公路路政管理與鄉規民約相結合、與養護生產相結合,保證維護好路產路權,保障農村公路安全、完好、暢通。
第五十六條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機構須根據公路內業管理有關規定,整理歸檔相關資料,做到內業資料齊全規範,真實準確。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完善農村公路工作監督考核制度,建立以單位和個人為責任主體的考核體系,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評,考評結果與責任主體的工作績效、評先評優、獎罰體系掛鈎。
第五十八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服務的監督考核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管理許可權,負責定期對轄區內農村公路及其管理機構實施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 監督考核主要對象為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結果按照轄區內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考核結果為基數進行計算。
第六十條 監督考核實行定期考核制度。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年度考核不少於1次,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半年考核不少於1次。
第六十一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採取地市推薦和隨機抽取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推薦轄區內1個縣(市、區),考核前在轄區內隨機抽取1-2個縣(市、區)作為被抽檢單位進行考核評價。
計畫管理考核內容包括工程項目開工率、完工率及工程規模、技術標準落實情況等。
建設管理考核內容包括被抽檢縣(市、區)所有列入年度部、省投資補助計畫的農村公路項目實體情況及管理行為。
養護管理考核內容包括被抽檢縣(市、區)內隨機抽取的縣道4條(總里程大於20公里)、鄉道8條(總里程大於10公里)、村道10條(總里程大於5公里)養護情況及管理行為,以及隨機確定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1個建設或養護科室、2個基層農村公路管養機構的管理養護情況。
每年度所抽查的縣(市、區)一般不重複,在五年規劃期內將所有縣(市、區)全面考核一次。
第六十二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年度考核完成後通報考核結果。考核結果較好的,給予通報表彰,考核結果較差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六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直接列入考核結果較差的範圍:
(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不力,路況非常差,嚴重影響車輛通行,且被主要新聞媒體予以曝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服務中存在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
(三)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過程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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