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表現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現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契約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職能和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原因
保險契約的履行建立在事件發生的不確定性基礎上。特性
(1)射幸性在財產保險契約中表現明顯;在人壽保險契約中表現不很明顯。(2)射幸性是對單個保險契約而言的,從承保的保險契約總體看不存在射幸性的問題。
發展軌跡
在法律史上,早在羅馬法時期法律就有對射幸契約調整的記錄,而且在現代各國民法中,也多有對射幸契約進行明文規定的。且在現實生活中,隨經濟社會發展,許多新種類的射幸契約如有獎銷售契約、金融期權契約等如雨後春筍般冒出,射幸契約應在法律上取得一席之地應為理所當然之事。由於射幸契約的許多副作用,也由於例外從嚴的法律原則,我國也應在法律上明文規定射幸契約的適用範圍,以對其進行嚴格規制。保險利益原則產生的原因是基於保險契約的射幸性,即保險契約是一種機會性契約,投保人購買保險後能否獲得保險金的賠付取決於在保險契約有效期內保險事故是否發生,這在財產保險契約中表現得尤為明顯。正因為保險契約具有這一特性,在保險業務的發展過程中,為了避免不法之徒利用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進行賭博而獲利,防範道德風險的發生,各國保險立法一般都將保險利益原則作為保險契約產生法律效力的條件。同時,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保險活動的日趨複雜,各國在保險立法中不斷對該原則進行修正和完善
射幸性特點是就各個保險契約而言的,就全部承保的保險契約而言,不存在射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