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所謂保險價值,是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保險利益的貨幣價值。它是財產保險契約構成的基本要素之一。確定保險價值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根據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即由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在契約中約定。二是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市場價值確定。依照第一種方式訂立的保險契約稱為定值保險;依照第二種方式訂立的保險契約稱為不定值保險。
保險價值可由三種方法確定:(1)依市價變動,(2)依雙方當事人約定,(3)依法律規定。
定義
保險價值又稱為保險價額,是指保險標的在某一特定時期內以金錢估計的價值總額,是確定保險金額和確定損失賠償的計算基礎。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時,作為確定保險金額基礎的保險標的的價值,也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保險利益在經濟上用貨幣估計的價值額。保險價值是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它有時間性,是一個動態值,決定於市場供求關係的變化,因此對於同樣的保險標的物,甚至是同一保險標的物,在不同的時期或在不同的地區會有不同的價值量。此外,由於固定資產的財務折舊、技術進步帶來的名義折舊和消費者偏好的改變等等因素的影 響,就大多數財產來說,同一標的物隨著使用時間的延長其保險價值呈現下降的趨勢,而並非是一成不變的。當然,在通貨膨脹的市場條件下,保險標的物的保險價值可能會以不同尋常的速率增長。
由此,定義保險價值為保險標的物在某一特定時間和某一特定地域的實際市場價值,容易理解又在保險實務中具有現實意義。因為,它更多地體現在發生保險事故後進行理賠定損的過程。譬如說,一台海爾分體空調機用了兩年,被偷了,保險公司怎么去核定它出險前的價值呢?很簡單,到市場去查詢同樣型號、使用了同樣年限的海爾空調機值多少錢,是什麼價格,這價格便是被偷空調機的保險價值。
確定
在財產保險契約中,保險價值的確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定值保險;一種是不定值保險。保險價值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契約時約定,並在契約中明確作出記載。契約當事人通常都根據保險財產在訂立契約時的市場價格估定其保險價值,有些不能以市場價格估定的,就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其價值。事先約定保險價值的契約為定值保險契約,採用這種保險契約的保險,是定值保險。屬於定值保險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不論所保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是多少,保險人都要按保險契約上載明的保險價值計算賠償金額。保險價值可以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按照當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在保險事故已經發生,需要確定保險賠償金額時,才去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是不定值保險,採取不定值保險方式訂立的契約為不定值保險契約。對於不定值保險的保險價值,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並不加以確定,因此,不定值保險契約中只記載保險金額,不記載保險價值。在人身保險契約中,由於人的身體和壽命無法用金錢衡量,不存在保險價值的問題,只需在保險契約中約定一個保險金額,由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依約定給付,因此稱為定額保險。
與保險金額的關係
保險金額是保險契約雙方認可的保險標的物的投保價值,也是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實際上,保險金額不僅是保險人承擔的最大賠償責任,而且也是計算保險費的基數。
保險金額以保險標的物的保險價值為根據進行確定,保險價值則是發生保險事故時衡量保險金額是否足額的標準。前一保險價值是投保時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市場價值V1,後一保險價值是投保後保險期限內某一特定時間(發生保險事故前的一瞬間)的實際市場價值V2,由於折舊的事實存在以及其他市場因素的影響,這兩個保險價值很可能在數量上是不相等的,而且通常情況是V1,V2。或者說,保險金額在保險契約生效時已經確定,但保險價值卻隨時間而變動。因此,即使完全按照保險標的物當時的實際市場價值投保,在通貨膨脹或供求關係發生變化的情形下,出險時也可能出現不足額的現象。在此情況下,保險人仍然應該遵照比例賠付的原則核定賠償金額。
為此,肯定有人認為;保險金額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起保前共同協商的結果,即保險人事實上認可了保險金額的合理性,因此,保險人按比例賠付對被保險人不公平。乍一聽,這說法似乎蠻有道理,但實際上有失偏頗:
第一,保險人認可保險金額,只能說明保險人認可自身承擔的最高賠償責任以及計算保險費的基數;
第二,在不定值保險中,確定保險金額的方法有臨時估價法、市價法、協商定價法、賬面淨值法、重置價值法以及其他可行的方法,但由於市場因素的不斷變化和事故發生的時間不確定性,因此不管採用哪一種方法,都不可能完全準確地預見出險時保險標的物的保險價值,因此這不是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錯,更不是保險人有意推卸責任;
第三,保險價值的變動除了受到上面提到的因素的影響之外,還會受到利率、匯率、通貨膨脹等等風險的影響,而所有這些市場風險若要保險人來承擔,則明顯是不公平的,因為保險人承擔的是純粹風險,沒有責任和義務為被保險人承擔其他的經濟風險;
與保險金額區別
保險價值指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時,作為確定保險金額基礎的保險標的的價值,也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保險利益在經濟上用貨幣估計的價值額。
保險金額,是指一個保險契約項下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投保金額;同時又是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的計算基礎。
財產保險契約中,對保險價值的估價和確定直接影響保險金額的大小。
保險價值等於保險金額是足額保險;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是不足額保險,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賠償;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是超額保險,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金額無效,惡意超額保險是欺詐行為,可能使保險契約無效
與重置價值關係
重置價值又稱重置成本,是指按照既不差於也不優於保險標的物的原新狀態進行更換、修復和重建所需的全部支出。重置價值保險是不定值保險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起保前雙方約定的確定保險金額和賠償方式的一種方式。在不影響分析結果的前提下,為了方便理解,現不考慮通貨膨脹、匯率變化、技術進步等因素影響,並假設同一標的物在一個有限的時期內重置價值保持不變(即Vo不隨時間而變化,VR=Vo),那么,處於原新狀態時的價值通常會大於或等於使用過一段時間後的價值,而且使用時間越長則價值越低,即Vo≥V1≥V2,換一句話說,重置價值大於或等於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也即重置價值保險是一種超額保險。
重置價值保險體現的是“以新換舊”。在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人負責承擔維修、更換的費用,當然,損壞部分將被新的零部件代換;在發生全損時,被保險人將獲得與重置價值等量的賠償。,Vo很可能遠遠大於V2,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明顯獲得了額外利益,這也就是誘發道德風險的根源。因此保險人在確立以重置價值方法取代保險價值原則時,必須慎之又慎。
很明顯,重置價值表述的是出險時維修、更換保險標的物的零配件,或重購同一性能、同一型號的固定資產,使其達到與原新狀態一樣所需要的可量化的全部貨幣成本(包括運費、保險費、關稅、安裝費等)。保險價值則體現在出險前一瞬間保險標的所對應的實際市場價值。也就是說,重置價值具有倒溯回追的功能,保險價值則定格在出險前的一瞬間。
在國際保險界,重置價值保險的概念已被廣泛接受和採用,但在實務操作上各家保險公司仍有不同的手法。有些保險人同意部分損失時“以新換舊”,但在全損情況下,堅持按照實際市場價值賠償,而不同意“以新換舊”,避免或減少道德風險誘發的因素,以保護保險人的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