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意義
審計假設作為審計理論的構成要素之一,是支撐審計理論大廈的基礎,是整個審計理論研究的出發點。
首先,審計假設是認識審計對象,形成審計理論的基礎,是對審計理論進行邏輯推理的起點。所以,審計假設對審計理論的發展是不可或缺的,經受得住考驗的審計假設能夠為構建堅實的審計理論提供堅固的基礎。
其次,審計假設是不能直接檢驗的公理。它是作為審計理論的基礎而存在的,是由它來推導審計理論的。
最後,審計假設面臨著知識更新的挑戰,應該不斷地得到充實和更新。還有效和有用的假設到了明天就可能被驗證是不適宜的,由其推出的理論可能會出現缺陷,因此要進行發展和完善。
研究
審計假設的研究起步於美英審計理論界。其代表性人物有毛茨和夏拉夫(美國)、托馬斯·孝和戴維·弗林特(美國〉。他們的研究成果分別代表國外三種相互聯繫的審計假設體系。
(一)毛茨和夏拉夫的基本假設
毛茨和夏拉夫在1961年出版的《審計哲理》一書中提出了八條審計假設,並認為假設是不能直接加以驗證的公理。著名的《蒙哥馬利審計學》(第十版)第五章中也引述了這些假設,並指出假設作為推理的起點,它們不能被直接證明,但從它們所推得的命題能表明假設的正確性。八條基本假設內容如下:
1.財務報表和財務數據是可以驗證的。
作為審計的主要對象財務報表和財務數據如果不能驗證,則審計的存在就失去了必要性。這一基本假設確立了審計存在的意義和其主要目的,並為建立財務審計方法和審計程式提供了明確的目標。
2.審計人員與被審單位管理者之間沒有必然的利害衝突。
作為審計的主體應保持超然獨立的地位,才有可能進行公正地審查和對財務報表的公允性表示審計意見,從而使財務報表的使用者根據這些信息的可靠程度作出相應的決策。儘管社會審計工作不可能完全避免與被審單位之間的利害衝突,但作為整個審計工作仍然必須建立在可避免利害衝突的假設之上。如果審計人員與被審單位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利害衝突,審計的獨立性就無從談起,審計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
3.送審的財務報表和其它資料不存在串通舞弊和其他不正當的舞弊行為。
財務審計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查錯防弊,而偏重於對一般會計差錯的檢查。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存在共謀和其它舞弊行為,其送審的資料必然不可能反映被審計單位真實的經濟活動情況,其審計工作從一開始就要建立在串通作弊的假設上,這勢必超出了常規審計的要求。串通舞弊現象是存在的,但畢竟是少數的特殊現象,一般的審計程式和審計方法應建立在無共謀舞弊現象的假設上。
4.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減少錯弊發生的可能性。
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保證各項經濟業務在各個部門中得到規範的處理,它既有預防功能,也有發現與檢查糾正功能。任何單位只要有完善的內部控制系統,就會減少錯誤和弊端發生的可能性。審計人員可以根據這一基本假設,實施制度基礎審計方法,從而減少對會計數據和經濟活動的審查測試,而首先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狀況進行測試,進而決定實質性測試的範圍、重點和方法。
5.公認會計原則的一致運用可使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得到公允表達。
公認會計原則是在長期的會計實踐中逐漸形成的,並經會計職業團體歸納整理而成的會計慣例和方法及處理會計實務的準則。會計公認原則往往經過政府管理部門的認可而成為權威性的檔案。會計業務處理及會計報表的編制,如果始終遵循公認會計原則,就會被認為公允地反映了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審計這一基本假設,確立了對審計對象衡量的標準,否則審計工作就無法作出是非優劣的判斷。
6.如無確鑿的反證,被審單位過去被認為真實的情況將來仍為真實。
這個假設說明,如果以前年度的審計有了結論,現在沒有發現相反的證據,依然要承認以前的結論是有效的,也就是說,沒有必要重新進行審查。當期審計應以當期的審計對象為內容,只有在出現了相反的證據時,才有必要對過去進行追溯性審查。
7.審計人員有能力獨立地審查財務資料並發表意見。
審計人員為了表示公允的意見,自然要保持獨立的身份,進行客觀地檢查和評價。如果審計人員與被審查的單位及被審查的事項有利害關係,則應迴避。審計人員只有在從事審計業務時才有必要保持其應有的獨立性,如提供管理諮詢服務時,則另當別論。
8.獨立審計人員的職業地位負有相應的職業責任。
審計人員所具有的獨立地位,使人們相信他有能力作出客觀公正的審計結論,因此,審計人員的審計意見對利用審計信息者的決策有重大影響。與此同時,審計人員也應承擔與其地位相適應的責任。審計人員如因瀆職而導致被審單位或其他有關人員的經濟損失,有可能承擔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因此,審計人員理應始終保持職業上的審慎態度,嚴格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工作。
毛茨和夏拉夫所提出的八項審計假設開創了審計假設研究的先河,對後來者的研究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有的將其順序略作改動,有的將其條目進行增刪,有的改變了其表述方式,有的則作了進一步的發展。正如毛茨和夏拉夫在提出審計假設時所強調的那樣,必須對這些基本假設不斷地加以重新審閱,看它們在新的環境下是否能繼續成立。
觀點與比較
審計假設概念最早是由美國著名審計學家羅伯特K·莫茨和埃及的海珊·A·夏拉夫在60年代提出。在他們合著的《審計理論結構》一書中,提出了共有8項內容的一整套審計假設體系。到了70年代,英國審計學家托馬斯·李在其著作《公司審計》一書中,他認為審計假設可分為3大類13項內容,分別涉及合理假設、行為假設和功能假設。
1988年,英國審計學家戴維-弗林特教授又在他的論著《審計理論導論》中提出了7項審計假設,內容均圍繞受託經濟責任展開,重點在於審計的必要性方面。
由於受到美英學派的影響,中國對審計假設的研究一般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根據莫茨和夏拉夫的審計假設理論進行研究,把審計基本假設歸納為四條、五條或數條不等。
二是根據托馬斯李審計假設理論進行的研究,首先把審計假設分為若干大類,然後在各類假設中設若干條。
三是在綜合研究美英學派審計假設理論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審計人員的發現,把審計假設劃為基本假設和特種假設兩大類,進一步規定各類所包括的內容。
比較
比較一,“可驗證性假設”和“獨立性假設”被公認為審計的基本假設
無論中外審計專家,其審計假設體系中都確認這麗項假設。
“可驗證性假設”是審計工作可以開展的前提保障。如果受託責任及受託責任反映載體或活動無法驗證的話,審計就沒有存在的理由。
“獨立性假設”是從審計主體角度對審計工作的可能性提出的前提條件。沒有這個假設,審計人員就不會被委託進行審計,審計的結論也不會為公眾認可。
比較二,“適當的內部控制減少舞弊行為的假設”是審計假設的重要內容之一
持此觀點的有莫茨、夏拉夫(第4項假設)以及托馬斯·李(第3類的第2、3兩項假設)。在審計實踐的長期發展中,審計人員逐漸意識到會計信息的產生是一個過程,如果對這個過程進行適當的控制,就可以降低系統出錯和舞弊發生的可能性,大大提高會計信息的可信性。基於這樣的認識,才形成了建立在評價內部控制制度基礎上的抽樣審計。所以,該假設應當成為審計假設的重要內容之一。
比較三,“沒有必然的利害衝突假設”、“財務報表和其他信息資料不存在串通舞弊假設”與“審計是以對被審計事項缺乏足夠可信性(正當懷疑)為前提假設”的比較。
前兩個假設的支持者是莫茨、夏拉夫和托馬斯·李(第2類的第l項假設)。他們認為審計人員和管理者在利益方面實質上存在著一致性,如果缺乏管理者的合作,審計實際上是不可能進行的;如果完全放棄這兩項假設,審計人員可能需要“檢查所有發生的經濟事項,並親手做成一組記錄和賬目,最後才進行檢查。但是,當審計人員實施前兩步時,他已失去了審計人員的資格”。
接受前兩個假設意味著在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有可能放鬆應有的謹慎性,帶來不必要的法律責任。放棄後一假設,意味著沒有懷疑,也就沒有審計、鑑證的必要了。
比較四,“公允會計原則和公允表達假設”為判斷財務報表表達的公允性提供了標準
奠茨和夏拉夫與托馬斯·李都將該假設作為審計的基本假設。由於對一定的經濟活動事項和結果進行判斷,首先需要知道它是如何進行的,遵循什麼規則,所以審計人員必須理解公認會計原則的特徵才可以判斷財務報表是否公允。
比較五。“缺乏確鑿的相反證據時,被審計單位過去被認為是真實的東西將仍然是真實的”假設是審計工作得以正常進行的前提
類似會計上持續經營和會計分期的概念,審計工作也是基於一定的分期基礎的。在沒有明確的相反證據下,那些過去被認為是真實的基礎將仍被認為是真實的。如果沒有這一假設,審計工作的進行就缺乏基點,審計實踐也就無法開展了。
比較六,存在質疑的假設
“獨立審計人員的專業規則賦予了他們相應的責任假設”與“審計人員對其工作和意見的質量負責假設”都從審計人員責任角度作了設定,但它們是否屬於審計假設,值得研究。
實質上,職業責任是天然存在的。人們從事一定的職業,就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履行一定的義務,這樣才能謀求到自己的職業地位。所以,審計人員的職業責任並不需要假設,它是審計職業存續的必然要求,是審計存在和發展的必然要求。
基本特徵
1。審計假設是對審計實踐的高度抽象任何理論都離不開實踐,審計理論的本源是審計實踐。作為審計理論起點的審計假設是人們在長期實踐中抽象出來的,並不是簡單地對一系列審計經驗和事實進行一般地概括,而是將其上升為理論的基礎,進行高度提煉與歸納,是最高層次的抽象,因而是最簡單、最抽象、最原始的概念或公理。同時,其抽象程度越高,概念範圍越廣泛,普遍意義也就越大,適應性就越強。
2。審計假設是對審計理論基礎的精煉概括
審計假設應當揭示審計產生並存在的原因、進行審計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等一系列最基本的方面。一旦離開這些基本的審計假設,不僅審計理論的建立失去了演繹的前提,而且審計活動本身也難以存在。
對審計假設的選擇與表述應當體現精煉性。對所有審計假設,不分主次的研究與羅列是不必要的。假如一個審計假設對整個理論體系而言沒有任何有用之處,則應該捨棄它。因為它是多餘的,會破壞整個體系的緊湊性。同時,由審計假設應當可以推導出審計理論體系中的所有命題。
內容
1。經濟責任關係假設經濟責任關係假設是審計產生和發展的基礎,是審計存在的前提。經濟責任關係是財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時,在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由於受託經營管理而形成的一種委託與受託的關係。委託人為了保證自己的財產和利益,就必然要對受託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而受託人則需要將自己的經濟行為及經營成果記錄下來,向委託人報告以解除經濟責任。由委託人來親自進行監督檢查是不現實的,委託人不一定有時間、有能力,而且對受託人來說也有失公平。而由獨立的第三者--審計師來進行公正、客觀的評價則是最佳選擇。由此產生了審計。
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豐富,經濟責任關係的內容也在不斷發展和多樣化。一方面,審計的內容從最初的財務審計發展到“三E(節約、效益、效果)”審計,進而人們又認識到“管理出效益”,至此,審計進入管理審計階段。在現代社會中,受託人不僅要對直接的委託人負責,而且還要對整個社會負責,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日益增多且越來越重,因此社會責任審計便應運而生。另一方面,企業發展至現在規模越來越大,各管理職能也隨之分解層層下放,從而產生了各管理層次之間的經濟責任關係,繼而產生了內部審計。儘管現代審計形式多樣,內容豐富,但決定這些變化的內在因素仍然是經濟責任。經濟責任關係具有普遍性,一切審計活動都是以經濟責任關係為前提的,沒有經濟責任關係假設,審計活動就難以存在。
2。可驗證性假設
可驗證性假設是指經濟責任可以驗證,可以通過收集審計證據來確定被審計事項與既定標準之間的一致性程度。否則,要實施審計是困難的或不可能的。這一假設是針對複雜經濟環境中許多事物是不可驗證的而提出的。凡無法確認和驗證的事物不應包括在審計之內。離開經濟責任的可驗證性這一假設,收集審計證據和制定審計評價依據的工作是毫無意義的。
隨著審計實踐的發展,審計的範圍越來越廣泛,內容越來越複雜。以前莫茨和夏拉夫考慮的僅是財務審計,後來又產生了“三E”審計、管理審計、社會審計、內部審計等,這些審計的內容又各有其驗證方法,例如:公認會計原則,一系列經濟技術指標及優良管理的範例等。所以,無論何種經濟責任關係都具有可驗證性。
3。內控有效性假設
內控有效性假設是指健全有效的內控能消除發生錯弊行為的或然性。內控是受託人建立的保證受託經濟責任的履行過程與既定目標相吻合的一種有效控制機制,有助於消除舞弊行為,但不能完全杜絕舞弊行為。內控有效性是審計的前提。這是因為假如捨棄這一假設,在內控無效的情況下,錯誤和舞弊行為的發生就難以避免,也就不可能合理地實施審計業務。因為此時要么放棄發現舞弊行為,要么實施極為細緻的檢查。在後一種情況下審計成本太高,很不現實。
4。獨立性假設
獨立性假設是指審計機構和人員能夠排除干擾、個人利害關係,不偏不倚地實施檢查並提出客觀、公正的審計報告,是審計的靈魂。若沒有這一假設,如果審計人員在思想和行動受到制約,其獨立性遭到破壞,那么他的審計意見也就失去了社會各方面的信任,隨之審計也會失去存在的社會基礎。在這裡,獨立性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審計人員與受託人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利害衝突;二是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自始至終在精神上和行為上不受干擾。獨立性明確了審計存在和發展的社會基礎,是公認審計標準和審計職業道德中關於審計工作獨立性的基本依據。
5。勝任力假設
是指審計人員具備執業所必需的專業知識、技術、經驗和職業道德,從而能勝任審計工作並能對其工作的結果負擔責任。同樣,如果沒有這一假設,審計人員的勝任力受到質疑,那么他們的審計結果也將失去可信性和權威性,審計人員的責任也無從談起,審計的意義也將不復存在。
評論
1.關於責任關係假設。蔡春教授在總結前人成果的基礎上,將責任關係假設作為審計假設之一。該項假設中的“責任關係”是指受託經濟責任關係,即由於委託或受託經管經濟資源而發生的受託人(經管者)對委託人(所有者)所應承擔的按特定要求經管受託經濟資源並報告其經管狀況的一種義務關係。受託經濟責任關係是審計之所以產生的事實前提,而不是審計假設。事實上,蔡春教授本人也在論證受託經濟責任關係是審計產生的前提。其在《審計理論結構研究》一書中有這樣的論證:受託經濟責任關係的存在是審計之基本前提,這實際上已是一項普遍公認的假設。審計學家理察。布朗在論述審計起源時指出:審計的起源可追溯到與會計起源相距不遠的時代,當文明發展到需要由某人受託管理他人財產的時候,顯然就要求對前者的誠實性進行某種檢查。這裡提出了受託經濟責任關係的問題,並說明了它與審計的關係,即受託經濟責任關係的存在是審計產生之前提。由此不難看出,受託經濟責任關係是用來解釋審計產生的原因的,是關於審計起源的問題的,它是一種客觀存在,並不是假設出來的。受託經濟責任關係的存在是審計產生的前提,而不是審計假設。
2.關於獨立性假設。審計的獨立性是審計機構和人員排除干擾及個人利害關係,實施檢查並提出客觀、公正的審計意見(或報告)的一種獨特性。獨立性是審計最根本的特徵,是審計的靈魂。在審計實務中,要求審計人員既在形式上又在實質上保持獨立。將獨立性作為審計假設並不恰當。首先,獨立性不是一種假設,而是審計的應有之義,是審計的客觀要求,並不是假設獨立而獨立的。在審計實務中,如果審計人員不獨立,則不能實施審計工作。其次,獨立性假設不符合審計假設的定義及其相關特徵。假設是無法對其本身從邏輯上加以證明的,而獨立性則是可以證明的。如果審計人員不能被證明是獨立的,而只是假設其獨立,又怎能允許其執行審計程式呢?最後,如果獨立性假設成立,那么獨立到何種程度呢?該假設是否普遍適用於各種類型的審計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除民間審計外,政府審計和內部審計均不具備完全的獨立性,均不獨立於委託人。在這種情況下,獨立性假設不適用。那么,提出該假設有何意義呢?鑒於此,將審計獨立性作為審計假設亦是不恰當的。
3.關於可確認假設。可確認假設是指假設受託經濟責任的履行狀況可以通過收集相關證據、驗證相關信息而得到確認。受託經濟責任的履行狀況本來就是可以確認的,不必作為一種假設,並且所要收集的相關證據以及據以評價的標準都是客觀存在的,也用不著假設。蔡春教授之所以將其列為審計假設,根本原因仍然在於沒有弄清楚什麼是假設,什麼是前提。
基於以上論證,關於審計假設的理論,從總體上講還不夠成熟,並且沒有將審計假設上升到應有的理論高度,很多理論都有為了假設而假設之嫌疑,難以令人信服。因此,關於審計假設的理論研究,仍然任重而道遠,
體系的構建
一、審計的必要性假設審計的必要性假設至少包括以下兩項:一是受託責任多樣性假設,二是正當懷疑假設。
1.受託責任多樣性假設
受託責任並不是一個簡單的靜態概念,而是一個含有豐富內容和多種形式的動態概念,即受託責任具有多樣性。因此,為明確審計對象和範圍,需要對受託責任的多樣性進行假設。
2.正當懷疑假設
正當懷疑假設從審計的必要性角度回答了為什麼受託責任需要檢查,它也是審計必要性的假設前提。
二、審計的技術可行性假設
審計的技術可行性假設是審計工作得以正常進行的前提,它為審計業務的實施以及審計方法的運用提供支持,具體可以包括以下假設:
1.受託責任可驗證性假設
如果受託責任及其反映載體或活動是無法驗證的話,審計工作就不可能進行。本假設中“可驗證性”是其核心。可驗證性的對象在這裡被強調為“受託責任”。
2.適當的內部控制減少舞弊行為假設
由於全面、有效的內部控制可以防止舞弊行為發生的可能性的存在,現代審計才可以採用建立在評價內部控制制度基礎上的抽樣審計。所以本假設應當成為審計技術可行性假設。
3.認定結論缺乏確鑿的相反證據時持續有效性假設
本假設認為在沒有明確的相反證據下,那些過去被認為是真實的基礎仍將被認為是真實的。如果沒有這一假設,審計工作將無法連續開展。
4.公允會計原則和公允表達假設
本假設是考慮到作為審計人員在判斷財務報表表達的公允性時以何為依據而提出的。沒有這樣一個前提和依據,審計人員就失去判斷的標準。
三、審計主體的資格假設
審計主體的資格假設實質是審計質量的保障前提,是審計為公眾所接受的必要條件,具體內容至少包括以下兩項:
1.審計人員獨立性假設
獨立性是審計人員有資格審計的保障,審計人員只有保持了實質上和形式上的獨立性,才能夠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允,才能夠滿足公眾對審計工作的質量要求和責任要求,才能夠保持其應有的職業地位。
2.審計人員具有審計素質假設
具備充分的審計所需要的知識、品質和獨立,惟有這樣的人才能擔起審計之職。審計素質包括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審計人員只有具備了充分的審計素質,才可以保證審計人員正常地完成審計任務,才能夠增加審計報告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