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延伸
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度的,當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話,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裡。當公司發展到一定程度,由於發展需要資金。上市就是一個吸納資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場,設定一定的價格,讓這些股份在市場上交易。股份被賣掉的錢就可以用來繼續發展。
股份代表了公司的一部分,比如說如果一個公司有100萬股,董事長控股51萬股,剩下的49萬股,放到市場上賣掉,相當於把49%的公司賣給大眾了。當然,董事長也可以把更多的股份賣給大眾,但這樣的話就有一定的風險,如果有惡意買家持有的股份超過董事長,公司的所有權就有變更了。總的來說,上市有好處也有壞處。
管理動機
一是融資(圈錢)。資金與企業,猶如血液與人體,賺錢的公司為擴充設備,需要更多的資金;虧本的公司為了營運周轉,更需要資金。資金不足。可能導致周轉不靈,因而倒閉。企業為了達到借款或增加資本的目的,可能虛報其財務報表,以便說服資金提供者,做出決策。⑴初次發行階段。證監會要求公司有三年盈利,公司為了能上市,就進行財務包裝。這與發行體制有關係。⑵配股階段。證券會要求上市公司淨資產盈利率6%,才能配股。為實現配股,上市公司也會進行財務包裝。⑶增發新股。這也會導致上市公司的財務包裝行為。東方鍋爐、紅光實業、麥科特、鄭百文、大東海都是“包裝”上市,虛構前三年利潤,以達到IPO 目的。
二是二級市場炒作(操縱價格)。企業股票如果上市,為維持股價或為使股票價格能達到預期的波動,常利用不實的財務報表,以達到目的。股票價格預期的波動也可能是蓄意地使股價作暫時性的下跌,以便操縱者得以廉價購進股票,以取得更大的控制權或待價而沽。瓊民源與銀廣夏造假案主要目的是配合莊家二級市級操縱價格。
三是其它考慮。中國上市公司粉飾報表另外一個目的避免帶帽(ST、PT)以及退市;如果已帶帽了。ST不想淪為lrr,PT不想最後退市,這些帶帽公司一般都表現出強烈扭虧為盈的欲望以達到摘帽的目的。此外,公司管理階層為了達成預算目標,藉以表現其為成功的經理人;或是為了貪得績效獎金或分紅,可能虛報財務報表。前者可能為了表現自我或與工作職位安全有關;後者則是為了物質報酬。有人稱此類舞弊為”績效舞弊”舞弊手段。
管理舞弊的原因分析
因素
舞弊的“三角理論”認為誘導舞弊的因紊主要有三種:壓力(動機)、機會和藉口(道德取向)。這三種因素之間兩兩相互作用,形成舞弊三角形。
上市公司的壓力
1、上市公司的壓力(動機)注定管理舞弊的不可避免性。經濟壓力是上市公司所面臨的最大壓力,具體又表現為籌集資金的壓力。在中國,籌集資金的壓力所引發的管理舞弊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制度因素引起的。例如,會計制度上對於企業上市、配股、增發、退市都有很嚴格的規定,這些規定往往和某一單項財務指標相聯繫。上市公司為了從證券市場上籌集到所需資金,就有很大的驅動力去進行財務舞弊。經驗研究發現中國上市公司淨資產收益率存在耐人尋味的“lO%現象”。據不完全統計,騙取融資資格的上市公司占財務報告舞弊總數的82.5%(李志文,2002)。
內外監管不力
2、內外監管不力為管理舞弊提供了機會。
⑴公司治理失效使內部監管不力。為了治理代理人問題,協調投資者、經理、職工之間的關係,公司治理結構這一套制度安排在現代企業中廣為運用。公司治理結構一般包括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董事會經常將其監督財務報告的責任委託給下屬的審計委員會,確保公司不會有財務違規現象,以提供一個“真實而公平”的財務業績。如果治理結構不完善,內部控制和審計委員會流於形式,則財務報告舞弊就易於發生。
⑵體制上的漏洞使外部監管不力。中國正處於經濟體制的轉軌時期,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尚欠完善,原有的計畫經濟體制的殘根尚未完全清除,新舊體制的並存導致了一些管理上的漏洞,如國有產權關係不清,“委託一一代理”關係不清等。由於產權關係不清,國有產權所有者的虛化,導致了監管的失控。同時由於“委託一一代理”關係的混淆形成代理入自己監督自己的尷尬局面,如代理人自己委託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造成審計無效,甚至是代理入與註冊會計師的合謀。體制的漏洞給上市公司舞弊留下了難以控制的空間,提供了管理舞弊的機會。如一些政府機構投資者以國有產權為資本,利用政府特權和體制轉換規範的漏洞,任意操縱和控制被投資企業或上市公司,通過舞弊的手段創造被投資企業或上市公司的業績,以達到個體利益的最大化。被投資企業和上市公司更是樂此不疲,密切配合。因此,近些年中國上市公司公開包裝早已見怪不怪,企業做假賬也是司空見慣。
合理化的藉口
3、合理化為管理舞弊尋求了藉口。藉口實質上是一種個人的道德價值判斷。人們總是通過自己的主觀意圖來判斷自己,而通過客觀行為來判斷他人。意圖總是比行為要好得多,因此為管理舞弊尋找藉口就非常容易。誠信是一種社會道德標準,舞弊則是淺信的反動,舞弊必然動搖誠信基礎。但舞弊當事人實施舞弊行為又往往是在一種矛盾的心理鬥爭中進行的。舞弊當事人常常經過自我說服、自我合理化的過程,使舞弊行為合理化。中國上市公司的管理層在實施舞弊自我合理化過程中所尋找的藉口並不是通常的:“我更需要錢”這類個人舞弊行為藉口,而是“為員工、為企業謀利益”這類更“高尚”的藉口。引用瓊民原原董事長兼總經理馬玉和在法庭判決時的一段話,最能說明舞弊者的合理化行為“我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維護股民的利益?”。按照這種邏輯推理似乎很有道理,如果舞弊被查處,公布於眾,管理者首先要遭受經濟上和名譽上的損失。這是管理者的一種敢於承擔個人風險的犧牲精神,這顯然是一種社會道德觀的扭曲。這三種因素只要其中一個因素足夠強烈時,即使其他兩個因素較弱也會誘發管理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