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官

審官
拼音:
解釋: 1.考察提拔官吏。 2.審官院的省稱。

審官院

宋代選拔京朝官的機關。分東西二院,東院主文選,西院主武選。元豐後其職併入吏部。《宋史·選舉志四》:“京朝官則審官院主之……其後典選之職分為四:文選曰審官東院,曰流內銓;武選曰審官西院,曰三班院。元豐定製而後,銓注之法,悉歸選部:以審官東院為尚書左選,流內銓為侍郎左選,審官西院為尚書右選,三班院為侍郎右選,於是吏部有四選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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