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學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學會概況

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學會。英文譯名:Ningxia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縮寫為NXHES。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學會(以下簡稱本團體)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全區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寧夏水利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理事會

名譽理事長:吳洪相
理 事 長:薛塞光
副 理 事長:田軍倉、郭建繁、周 濤、徐光儒、哈岸英、杜 歷、卜崇德
秘 書 長:江 靜
副 秘 書長:趙東輝、蘇立寧、劉學軍
常 務 理事:(29人,按姓氏筆畫排序
卜崇德、方 彥、方樹星、王正良、王金喜、馮 平、田軍倉、朱 雲、
畢廷和、江 靜、嚴清寧、張志利、張林海、李小龍、李學明、杜 歷、
楊 國、陳廣宏、麥 山、周 濤、哈岸英、姚青雲、徐寧紅、徐光儒、
郭 浩、郭建繁、雍 輝、潘 軍、薛塞光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學會。英文譯名:Ningxia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縮寫為NXHES。
第二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學會(以下簡稱本團體)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全區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寧夏水利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團結廣大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倡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科學態度,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優良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民主辦會,為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水利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普及和推廣,促進水利科學技術人才成長,為實現水利現代化,保障寧夏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掛靠在自治區水利廳,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銀川市興慶區解放西街426號,郵編:750001。本團體辦事機構設在自治區水利廳。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圍繞水利科學技術與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活動:
(一)水利學術交流和科學技術考察活動;
(二)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科學思想與科學方法,推廣先進技術;編輯出版發行水利科技書刊;舉辦科技講座及科技展覽等;開展水利優秀書刊與論文的評選活動;
(三)開展民間水利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區內外相關學術組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與合作;
(四)開展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工作,為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識,提高學術業務水平與管理水平服務;
(五)組織水利科技工作者開展行業自律活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利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行業資格認證和水利標準化等相關工作;
(六)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為各級決策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七)積極開展中介業務,搞好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承擔科技項目管理、驗收與科技文獻整編等工作;
(八)舉薦科學技術人才,表彰與獎勵在學術交流、科普等活動和學會活動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團體和個人;辦好面向全區水利行業的寧夏水利科技進步獎評選活動;
(九)為會員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務,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又分為會員、高級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及以上資歷的科技人員;
2.大專畢業工作3年以上,本科畢業工作2年以上,碩士研究生畢業工作1年以上的水利科技工作者;
3.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和長期專職從事學會工作的人員;
(四)高級會員應是本團體的會員,具有教授、研究員以及相應級別的高級工程師職稱,或具有相當於上述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第九條 凡符合以上條件要求入會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本團體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經本團體常務理事會按本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審查批准,即為本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證由本團體頒發。
第十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享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單位會員。凡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一般在10人以上),擁護本團體章程、願意參加本團體活動的水利及相關領域的學術團體,以及科研、教學、勘測、設計、施工、建設、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可向本團體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團體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單位會員。
第十三條 單位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派代表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區內外有關學術活動;
(二)優先取得本團體提供的學術資料;
(三)優先承接本團體委託的科技諮詢項目;
(四)執行本團體決議,完成本團體委託的工作任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2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章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本團體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全區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全區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通過,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區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的工作並對全區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區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寧夏水利學會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寧夏水利學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九)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人選由本團體單位會員和專業委員會按規定名額推薦,原則上每屆更新l/3左右;理事會中,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應保持一定比例;理事因工作變動不能履行職責者,由推薦單位提出,經理事會同意方可予以變更或增補。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團體設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由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任期與本團體理事相同。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1-2人。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各專業委員會是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下,負責組織專業領域學術活動的學術非法人組織。它的職責是:
(一)編制本專業領域的學科發展規劃與年度活動計畫;
(二)按照理事會審定的規劃與年度活動計畫,組織本專業的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三)組織評議、審定本專業有關學術論文與綜述,推薦優秀論文及科普作品;
(四)協助學會刊物審定有關專業的稿件;
(五)隨時掌握本專業領域國內外科技動態,對有利於本專業發展方向和國民經濟建設的重大項目及時提出建議;
(六)承接有關部門和單位委託的科技諮詢工作;
(七)舉辦各種類型培訓班,發現推薦優秀科技人才;
(八)加強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學會有關專業組織或兄弟學會間有關業務聯繫;
(九)承辦學會交辦的有關本專業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熱心學會工作,密切聯繫會員,辦事公正,作風民主;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離任理事長或對水利建設有突出貢獻的領導幹部,經常務理事會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聘為本團體名譽理事長。
曾任本團體常務理事、兩屆理事或對水利事業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可聘為本團體名譽理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基金;
(四)政府及有關方面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經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區會員代表大會和掛靠單位的監督。對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資產,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報自治區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多數通過,並報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審查。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水利廳、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團體經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水利廳的監督下,按自治區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0年8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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