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林學會是由林業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科普性、公益性法人社會團體。中國林學會的前身是創建於1917年春的中華森林會,她是我國近代科技社團發展史上成立較早的科技社團之一,1928年更名為中華林學會,新中國成立後定名為中國林學會,迄今已有90多年的歷史。曾四次被中國科協評為 "先進學會",多次獲得“全國科普工作先進集體”等榮譽,由中國林學會主辦,代表我國最高林業學術水平的《林業科學》連續獲得國家期刊獎、提名獎。中國林學會是我國林業界歷史最悠久、學科最齊全、專家最廣泛、組織體系最完善、在國內外享有很高聲望和影響的學術團體。
發展歷史
中國林學會的前身是創建於1917年春的中華森林會,她是我國近代科技社團發展史上成立較早的科技社團之一,1928年更名為中華林學會,新中國成立後定名為中國林學會,迄今已有90多年的歷史。曾四次被中國科協評為"先進學會",多次獲得“全國科普工作先進集體”等榮譽,中國林學會是我國林業界歷史最悠久、學科最齊全、專家最廣泛、組織體系最完善、在國內外享有很高聲望和影響的學術團體。成立於1917年,其時名中華森林會,理事長凌道揚。1928年改稱中華林學會,姚傳法為理事長。“海南島大農業建設與生態平衡”學術考察和討論,1951年2月26日改用現名,“熱帶、亞熱帶山地、丘陵建設與生態平衡”學術討論會,之後的第一屆理事長為梁希。2014年改選產生的第十一屆理事會,理事長為趙樹叢。截止2007年底,中國林學會設有34個二級分會(專業委員會),學術、科普、組織、評獎、諮詢、外事、繼續教育、青年工作委員會和《森林與人類》、《林業科學》編委會10個工作委員會。在31個省(區、市)設有省級林學會,在許多地(縣)也建有地方林學會。現擁有個人會員9萬餘名,會員遍及全國各地,覆蓋了與林業相關的各個學科。現有理事185名,由來自林業科研、教學、生產和管理部門的院士、知名專家、學科帶頭人以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該會組織的學術活動主要有“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學術討論會,長江中、下遊學術考察,“熱帶、亞熱帶山地、丘陵建設與生態平衡”學術討論會,1951年2月26日改用現名,“海南島大農業建設與生態平衡”學術考察和討論,姚傳法為理事長。以及“2000年林業發展建設預測”論證等。在科學普及方面有舉辦林業科普美術展覽和林學夏令營、出版《森林與人類》科普雜誌等。《林業科學》是學術刊物,行銷40多個國家和地區。成立於1917年,此外該會還通過交換學者、舉辦或參加國際性會議等方式增進和各國林業科技工作者、林業團體和機構的聯繫。主要職能
主要任務
主要任務是組織林業科技工作者開展林業學術活動和諮詢、普及科技知識、進行國際學術交流、編輯出版林業學術刊物及各種資料等。組織宗旨
團結、組織全國林業科技工作者,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林業科技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林業及相關學科發展,促進林業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業務範圍
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大力推進林業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開展青少年林業科技教育活動;開展對外民間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同國外林業團體和林業工作者的友好往來;辦好《林業科學》、《森林與人類》、《中國林學會通訊》雜誌;開展林業繼續教育工作;發現並舉薦林業科技人才;對優秀的科技成果、學術論文、科普作品、工作建議和學會先進工作者進行表彰獎勵;組織重大林業科技及林業建設問題的論證、考察,開展林業科技諮詢服務,接受委託進行林業技術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科技文獻和技術標準的編寫;代表和維護林業科技工作者的正當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組織結構
機構設定
中國林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理事會是領導機構,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日常具體工作由中國林學會秘書處承辦。中國林學會現任理事長為國家林業局局長趙樹叢。目前,中國林學會設有10個工作委員會,40個二級分會(專業委員會),在全國31個省區市設有省級林學會;現擁有個人會員近9萬名;高級會員近1000名;理事185名,分別來自科研、教學、生產和管理部門,各省級林學會的理事長基本上都由各省區市林業廳(局)廳長(局)長擔任。協會理事
理事長
全國綠化委員會副主任、國家林業局原局長、中國林學會理事長趙樹叢
副理事長(共11名)
張建龍陳章良尹偉倫彭有冬譚光明張守攻吳斌楊傳平曹福亮陳幸良費本華
常務理事(共56名)王志剛王秀忠王祝雄尹發權尹偉倫甘敬平學智葉克林蘭思仁劉國強劉惠民蘇春雨杜士才李堅李延芝李向陽楊傳平吳鴻吳斌吳曉松沈貴宋權禮張蕾張守攻張希武張學勤張建龍張高文陳幸良陳曉陽陳章良金旻孟平封加平趙忠趙樹叢郝燕湘柏廣新費本華駱有慶聶朝俊高錫林郭志偉郭青俊曹福亮閻鋼軍彭有冬蔣勇程鵬曾業松曾思齊褚利明譚光明魏殿生胡章翠劉合勝 中國林學會第十一屆理事會名單名譽理事長(共1名)江澤慧理事長(共1名)趙樹叢副理事長(共11名)張建龍陳章良尹偉倫彭有冬譚光明張守攻吳斌楊傳平曹福亮陳幸良費本華秘書長(共1名)陳幸良副秘書長(共2名)沈貴劉合勝常務理事(共56名)王志剛王秀忠王祝雄尹發權尹偉倫甘敬平學智葉克林蘭思仁劉國強劉惠民蘇春雨杜士才李堅李延芝李向陽楊傳平吳鴻吳斌吳曉松沈貴宋權禮張蕾張守攻張希武張學勤張建龍張高文陳幸良陳曉陽陳章良金旻孟平封加平趙忠趙樹叢郝燕湘柏廣新費本華駱有慶聶朝俊高錫林郭志偉郭青俊曹福亮閻鋼軍彭有冬蔣勇程鵬曾業松曾思齊褚利明譚光明魏殿生胡章翠劉合勝理事(共171名)萬勇山廣茂馬廣仁馬建路馬祥慶馬履一王莉王小平王立海王志剛王志新王秀忠王忠武王祝雄王浩傑王海忠王清文文振軍方炎明尹發權尹偉倫甘敬厲建祝平學智盧孟柱葉克林史玉虎代力民蘭思仁呂建雄劉勇劉磊劉鳳庭劉世榮劉合勝劉虎山劉國強劉曉春劉惠民江波江澤平許華功孫光芝嚴耕蘇春雨蘇曉華杜士才杜鵬東李堅李世東李延芝李向陽李青松李若凡李岩泉李惠軍楊傳平楊眾養楊國亭肖文發肖新華吳鴻吳斌吳小巧吳曉松余新曉汪貴斌沈貴宋權禮宋宏偉張銳張鵬張蕾張翼張露張子翼張會儒張齊生張守攻張志茹張希武張啟翔張君穎張學勤張建龍張建國張肅斌張星耀張高文陳幸良陳紹志陳曉陽陳曉鳴陳章良英勝呼群羅揚羅襄生金旻周光輝周國模鄭彩霞官秀玲孟平封加平封新國項東雲趙忠趙樹叢郝福財郝燕湘胡章翠柏廣新俞暉施季森姜芸姜岳忠費本華駱有慶駱建國秦向華耿懷英聶朝俊莫敏秋索朗旺堆原雙進徐大平徐小牛高桂英高錫林郭志偉郭青俊唐小平唐芳林唐麗影陶潤立黃堅黃立新曹福亮閻鋼軍彭有冬彭鎮華葛明宏蔣勇蔣劍春程鵬傅峰傅賓領傅懋毅舒立福魯法典曾凡順曾業松曾思齊曾祥謂謝宗強謝耀堅詹學齊褚利明蔡炳華蔡靜峰譚天泳譚光明譚曉風薛康戴廣翠鞠洪波魏永新魏運華魏殿生胡章翠。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林學會(以下簡稱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SocietyofForestry,縮寫CSF。第二條本學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林業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科普性、公益性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林業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發展林業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第三條本學會團結、組織林業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林業科技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林業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人才的成長,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實施科教興林和林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第四條本學會掛靠國家林業局,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本學會辦事機構設在北京市海淀區東小府2號,郵編:100091。第二章業務範圍第六條本學會圍繞林業科技及其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一)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組織重大林業科技問題的論證和考察活動,對國家關於林業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提出建議,進行科技諮詢,為各級林業部門當好參謀和顧問;(二)辦好學會主辦的刊物,組織出版林業科技書刊;(三)大力普及林業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林業生產技術,開展青少年林業科技教育活動;(四)開展民間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外林業團體和林業工作者的友好往來;(五)開展在職林業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六)發現林業科技人才,主動向有關部門推薦,對優秀的學術論文、科普作品、工作建議和學會先進工作者進行表彰獎勵;(七)代表和維護林業科技工作者的正當權益,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協助黨和政府落實知識分子政策;(八)充分發揮學會的人才優勢,開展林業科技諮詢服務,接受委託進行林業技術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科技文獻和技術標準的編寫等活動。第三章會員第七條本學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含高級會員、外籍會員)、團體會員。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條件:基本條件:擁護本學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在林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個人會員、高級會員、外籍會員和團體會員還應分別具有以下條件:個人會員: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高等林業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林業工作三年以上,專科畢業從事林業工作五年以上,中等林業專業學校畢業從事林業工作七年以上,以及自學成才經考核達到上述水平的林業科技人員和從事林業有關學科的組織管理工作並熟悉林業業務的領導幹部;港澳台地區及僑居國外符合會員條件的中國籍林業科技人員,均可申請入會。高級會員: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職稱或副處級以上(含副處級)職務的中國林學會會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中國林學會、省級林學會理事和中國林學會分會(專業委員會)委員;2.在重要的林業科研、教學、生產、經營管理或與其有關的工作中負主要責任者;3.工作取得突出成就或促進林業科學的發展做出貢獻並得到同行的承認者;外籍會員:與我國經常友好往來,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林業科學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外籍林學家;團體會員:凡林業或與林業有關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及依法登記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第九條學會對會員實行分級管理。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負責發展個人會員(居住在境外的)、高級會員、外籍會員、團體會員,並制定高級會員、外籍會員、團體會員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受中國林學會的委託,省級林學會代發展個人會員,由各省級林學會制定會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團體會員由學會直接管理或授權各分會(專業委員會)管理。各種會員統一由本學會頒發會員證書。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個人會員:本人向所在省級林學會提交入會申請書,本學會兩名會員介紹,經省級林學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即為會員,報學會備案。(二)高級會員: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直接報學會或經由各省級林學會,各分會、專業委員會推薦報本學會,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即為高級會員。(三)外籍會員: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本學會兩名會員介紹,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中國科協備案。(四)團體會員:本單位向學會或省級林學會和分會、專業委員會提交入會申請書,初審合格,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即為團體會員。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個人會員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本學會的活動;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二)高級會員享有與個人會員的同等權利並有優先舉薦代表我國參加國際學術組織,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和出國考察活動;優先參加學會組織的年會、學術交流會、青年論壇會以及學術考察、論證、評估、聯誼活動;免費獲得《林業科學》雜誌一份(每年6期),《中國林學會通訊》一份(每年至少6期);提交的學術論文、研究報告等稿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刊登在《林業科學》雜誌。(三)外籍會員優惠得到本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參加學會舉辦的學術會議,宣讀論文。(四)團體會員選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活動及相關活動;優先取得有關本學會的學術資料;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和服務;在本會主辦的刊物上刊登廣告或介紹產品給予優惠價格;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技術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會議等;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個人會員執行本學會的決議;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按規定繳納會費;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二)高級會員履行個人會員的義務並履行下列義務對國家關於林業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積極地提出建議;收集和反映廣大林業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按期繳納高級會員會費。(三)外籍會員支持學會工作,溝通學術信息,完成學會委託的任務;按規定繳納會費。(四)團體會員遵守會章,執行學會決議:支持學會工作,協助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等活動,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資助學會發展事業經費;按規定繳納團體會員會費。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組織工作委員會審議,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五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國家林業局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原則上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表彰和獎勵;(五)決定終止事宜。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至少屆中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經報批,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原則上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授予學會榮譽職務;(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九條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七)、(八)、(九)、(十)項的職權,並可決定屆內因工作需要增補或更換個別理事、常務理事,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北京地區的常務理事不少於全體常務理事的2/3。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原則上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條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林業學科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第二十一條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林業局、中國科協審查並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二條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原則上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林業局、中國科協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三條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常務理事會議定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國家林業局、中國科協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條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第二十五條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二十六條學會設立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參加的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召集,研究處理學會重大問題和審批學會秘書處中層(處級)幹部的任免,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第二十七條為表彰對學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常務理事,當他們不再擔任學會職務後可根據需要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通過,授予名譽理事長或榮譽理事稱號,其名稱為:第×屆中國林學會名譽理事長,第×屆中國林學會榮譽理事。第二十八條理事會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委員會主任由分管該項工作的常務理事擔任,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工作委員會協助理事會開展工作,任期與理事會同。第二十九條本學會秘書處是學會的辦事機構,屬於國家林業局直屬事業單位。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特殊情況可由常務理事會決定由副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若干個部、室,專職工作人員應少而精。第三十條本學會按學科發展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制定工作條例開展學術活動。其名稱為中國林學會××分會(或中國林學會××專業委員會),是學會的組成部分,按照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分支機構實行委員會制,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3名,常務委員或委員若干(專業)會員民主協商推選,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同。第三十一條基層會員組學會為密切與會員間的聯繫,可在會員較多的基層單位建立基層會員組,也可在同一地區聯合若干會員較少的基層單位建立聯合會員組。第三十二條省級林學會是本學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接受本學會的業務指導。應設定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幹部,其行政上受掛靠單位領導。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三條本學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掛靠單位的撥款及補貼;(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六)基金;(七)利息;(八)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條本學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五條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六條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資產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七條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科協、國家林業局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八條本學會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九條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審議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科協、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條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四十一條本學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和國家林業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協、國家林業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2002年8月15日第十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