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科學技術成果獎勵工作管理規則

安全生產科學技術成果獎勵工作管理規則,是為加強安全生產科學技術成果獎勵工作管理,促進安全生產科學技術成果研究和推廣套用兒制定的。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安全生產科學技術成果獎勵工作管理規則的通知
安監總科技〔2007〕2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為加強安全生產科學技術成果獎勵工作管理,促進安全生產科學技術成果研究和推廣套用,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安全生產科學技術成果獎勵工作管理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國家安全監管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開展安全生產科技成果獎勵工作的意見》同時廢止。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安全生產科學技術成果獎勵工作管理規則
一、為促進安全生產科學技術成果研究與推廣套用,加強安全生產科學技術成果獎勵工作管理,根據《安全生產法》,制定本規則。
二、安全生產科學技術成果獎勵(以下簡稱"成果獎勵")活動每兩年開展一次。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科技管理機構負責成果獎勵組織工作,主要承擔推薦項目的受理、形式審查、組織評審、異議處理等。
三、成果獎勵評審設立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會委員由組織單位聘任,每屆任期4年。評審會委員由具有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實踐經驗豐富、學術造詣較深、學風正派的專家擔任。
四、成果獎勵的推薦和評審工作堅持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凡涉及安全生產領域科技項目的完成單位,均可申報。
五、成果獎勵範圍
(一)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類:在安全生產科學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發現或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具有重要科學價值,且得到科學界公認的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項目;
(二)技術研究與開發類:在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中,具有創新性的技術、產品、工藝、材料等,取得明顯安全效益("安全效益"是指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提升企業安全生產整體水平的效果)的科技項目;
(三)技術套用與推廣類:將先進適用的科技成果套用和推廣到安全生產領域,對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發展做出貢獻,取得明顯安全效益的科技項目;
(四)軟科學類:在安全生產理論、戰略、政策、管理、評價、標準、信息等方面取得明顯安全效益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五)重大工程安全類:在完成重大工程項目中,有效保障工程實施和運行安全的科技項目。
六、成果獎勵等級
一等獎:授予在安全生產科學技術上有重大意義和作用的科技項目。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技術難度大,成果轉化程度高,得到廣泛套用,取得顯著安全效益;或在理論上有重大創新,對提高安全生產理論水平起到關鍵作用,取得顯著安全效益。
二等獎:授予在安全生產科學技術上有重要意義和作用的科技項目。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並接近國際先進水平,技術難度較大,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在較大範圍套用,取得較大安全效益;或在理論上有較大創新,對提高安全生產理論水平起到重要作用,取得較大安全效益。
三等獎:授予在安全生產科學技術上有較重要意義和作用的科技項目。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並接近國內領先水平,技術難度較大,成果得到轉化,在一定範圍套用,安全效益較好;或在理論上有創新,對提高安全生產理論水平有促進作用,取得較好安全效益。
七、推薦單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中央管理的企業、科研院所,各全國性協(學)會、聯合會、研究會,省(部)屬高等院校,安全監管總局直屬事業單位等。
推薦單位負責對推薦項目進行資料(含證明)完整性和真實性審查。
八、推薦的項目為安全生產領域近5年內完成並通過省(部)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的科技成果鑑定、驗收、評審或獲得發明專利後實際套用1年以上的科技項目,且提供套用證明和近兩年內的查新報告。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成果,應在國核心心期刊或國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或者正式出版專著;軟科學研究成果,應被有關部門或行業、企業在安全生產決策和管理實踐中套用或引用。涉及有關許可的科技成果,應提供具有相應資質機構出具的有關檢測檢驗、計量、安全標誌等證明檔案。
成果權屬有異議的項目不得作為推薦項目;已獲國家、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項目不作為推薦項目。
九、項目完成人員主要包括對項目的總體方案設計、科研實施、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解決、轉化和推廣套用等方面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員以及論著主要作者。
政府部門公務人員或企事業單位負責人作為項目完成人,應有發現、發明或技術研發成果證明,項目完成人排序一般應與發現、發明成果或技術鑑定檔案中的排序一致。
十、項目完成單位應是在項目研究、開發、投產及推廣套用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單位。政府行政部門一般不作為項目完成單位。
十一、安全生產科技成果獎每項推薦項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實行限額管理。申報一等獎不超過15人,10個單位;二等獎不超過10人,7個單位;三等獎不超過5人,3個單位。
十二、成果獎勵評審
專家主審:每項推薦項目由3名熟悉專業的專家主審。主審專家應在專業組評審會前獨立提出書面意見。
專業組評審:專業組對推薦項目進行評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專業組評審結果。各等級候選獎勵成果獲得參加評審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員票數的為通過。
評審會評審:評審會評審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各等級候選獎勵成果獲得參加評審三分之二以上委員票數的為通過。
十三、評審會委員和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智慧財產權及獎勵評審情況嚴格保密。候選人系當屆評審會委員的,在與其有關的成果評審時應迴避。
十四、通過評審的候選獎勵成果,在專業媒體上進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為異議受理期,逾期不予受理。異議受理到期後30日為異議處理期。
十五、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提供個人身份證複印件;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應當對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予以保密。涉及推薦項目完成人和完成單位排序的異議,由該項目的推薦單位負責處理,處理意見報組織單位審定。
十六、組織單位對獲獎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及主要完成人員進行表彰獎勵,並向社會公告。
十七、獲獎單位和企業應積極推廣、套用獲獎成果。管理部門應跟蹤管理,促進獲獎成果轉化與推廣。
十八、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安全生產科技成果獎的,經查證屬實,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並給予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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