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國企主要負責人的薪酬待遇問題,位於第7項改革“推動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最後一部分:國有企業要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薪酬水平、職務待遇、職務消費、業務消費。
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指出,要逐步規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秩序,實現薪酬水平適當、結構合理、管理規範、監督有效,對不合理的偏高、過高收入進行調整。“國企負責人沒有‘職務消費’,按照職務設定消費定額並量化到個人的做法必須根除。”
背景
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大潮中,上一輪央企負責人的薪酬制度改革曾經發揮出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如今,掌握核心資源的央企,許多效益被公眾認為並非真正意義上的經營紅利。因此,央企領導像外企、民企的高管那樣拿超高薪水一直備受爭議。
尤其是近年來,一些國企、央企負責人既擁有比較高的行政級別,又領取高薪酬。在一些沿海發達地區,能到國有企業或者央企擔任負責人被認為是一種重用或“福利待遇”,致使一些人甚至動用關係“鋪路子”“走後門”。這些變味的做法都脫離了上一輪央企薪酬制度改革的良好初衷,需要大力糾偏。
此外,一些國有企業中還長期存在薪酬結構不盡合理、薪酬監管體制不夠健全等問題。有的高管薪酬與其經營業績不相符,一些國企高管的待遇甚至在企業出現巨虧時不降反升。這些做法不僅違背央企的國有資產定位,甚至直接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
主要內容
深化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要從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出發,適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進程,逐步規範企業收入分配秩序,實現薪酬水平適當、結構合理、管理規範、監督有效,對不合理的偏高、過高收入進行調整。推進這項改革要堅持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向,健全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強化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責任,增強企業發展活力;堅持分類分級管理,建立與中央企業負責人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嚴格規範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堅持統籌兼顧,形成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與企業職工之間的合理工資收入分配關係,合理調節不同行業企業負責人之間的薪酬差距,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堅持政府監管和企業自律相結合,完善中央企業薪酬監管體制機制,規範收入分配秩序。
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具有系統性。其他中央企業負責人、中央各部門所屬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也要參照《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積極穩妥推進。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推動改革順利實施。
重要意義
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管理企業,在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主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占據支配地位,是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在我們黨和我國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經濟基礎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須搞好。深化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是中央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深化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和形成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