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國企主要負責人的薪酬待遇問題,位於第7項改革“推動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最後一部分:國有企業要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薪酬水平、職務待遇、職務消費、業務消費。
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指出,要逐步規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秩序,實現薪酬水平適當、結構合理、管理規範、監督有效,對不合理的偏高、過高收入進行調整。“國企負責人沒有‘職務消費’,按照職務設定消費定額並量化到個人的做法必須根除。”
背景
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大潮中,上一輪央企負責人的薪酬制度改革曾經發揮出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如今,掌握核心資源的央企,許多效益被公眾認為並非真正意義上的經營紅利。因此,央企領導像外企、民企的高管那樣拿超高薪水一直備受爭議。
尤其是近年來,一些國企、央企負責人既擁有比較高的行政級別,又領取高薪酬。在一些沿海發達地區,能到國有企業或者央企擔任負責人被認為是一種重用或“福利待遇”,致使一些人甚至動用關係“鋪路子”“走後門”。這些變味的做法都脫離了上一輪央企薪酬制度改革的良好初衷,需要大力糾偏。
此外,一些國有企業中還長期存在薪酬結構不盡合理、薪酬監管體制不夠健全等問題。有的高管薪酬與其經營業績不相符,一些國企高管的待遇甚至在企業出現巨虧時不降反升。這些做法不僅違背央企的國有資產定位,甚至直接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
核心內容
央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完善制度、調整結構、加強監管、調節水平、規範待遇”五方面內容。
《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最核心的內容是明確,下一步央企高管薪酬將採用差異化薪酬管控的辦法,綜合考慮國企高管當期業績和中長期持續發展,重點對行政任命的央企高管人員以及部分壟斷性的高收入行業的央企負責人薪酬水平實行限高,以此來抑制央企高管獲得畸高薪酬,縮小央企內部分配差距,使得央企高管人員薪酬增幅低於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幅。
四大亮點
其一,清晰表明對央企、國企負責人適用“黨管幹部”原則,以更剛性的行政制度管理央企、國企負責人的職務行為和待遇。這特別體現三個方面:對央企負責人的七項職務行為首次設定上限;明確對四種公款消費行為設定禁令;嚴格限制金融企業負責人高年薪。強化行政管理,既將央企負責人的職務行為納入中央“八項禁令”範疇,也符合央企、國企負責人的現行用人機制。
其二,清晰表明了央企薪酬制度改革與國資國企改革的關聯性。薪酬制度改革方案,首次提出推進這項改革要堅持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向。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是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主要目標。過去,這成為一些國有企業拿高薪酬的依據,但實際上失之偏頗。薪酬制度改革方案通過“明確堅持分類分級管理”“建立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等表述,透露出根據不同經營性質實施差異化薪酬的思路。這也意味著,公共服務性國企與一般競爭性國企,將有不同的考核標準和薪酬標準。
而這要求準確界定不同國企的功能,這也正是新一輪國資國企改革試點的主要著眼點。由此,央企薪酬改革也納入了國資國企改革的大盤子。從推動央企薪酬改革的速度可以斷定,以劃分國企功能、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國有資產管理為核心的國資國企改革將在各地得到迅速推動。只有先行推動國資國企改革,薪酬改革才有操作平台。
其三,透露了出資人與管理人分開管理、開門辦國企的思路。方案提到,“薪酬改革應與中央企業負責人選任方式相匹配”。這表明,央企負責人的選任將不止一種方式。央企用人體制仍以任命為主,這容易導致央企變成冗餘高官的吸納所,也不利於央企向現代企業轉變。更多元的選任機制,有利於央企深化改革。而現實的操作思路是,出資人作為國有資本的監管者採取任命制,經營負責人則採取選拔制。這既有利於政企政資分開,也利於央企吸納社會人才。而與之匹配的薪酬,前者可以行政化,後者可以市場化,以此保持央企的激勵機制。
其四,顯示了著眼全局的改革視野。18日和29日的兩次會議,都強調薪酬改革要“具有系統性”,並明確國資委管理央企、其他中央企業、中央各部門所屬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均在薪酬制度改革範圍內。這實際是在反覆強調,薪酬改革的最終指向是國資國企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以小改革撬動大改革,央企薪酬改革意在長遠。
分析解讀
首對央企負責人履職待遇設上限
解讀:昨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關於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兩份檔案獲得審議通過。專家指出,這意味著對於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及職務待遇方面的管理進入新階段。
央企薪酬實行差異化告別“大鍋飯”
“無論對於央企薪酬還是整個國資國企改革,都傳遞出十分積極的信號。”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分析說,會議明確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是中央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深化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目的在於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和形成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扭轉了此前有聲音認為“央企調薪是一種懲罰性手段”的說法。
對於不合理的偏高、過高收入,會議再度提到將進行調整,但同時也首度提出推進這項改革要堅持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向,健全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並且明確堅持分類分級管理,建立與中央企業負責人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嚴格規範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
企業禁用公款為領導辦高爾夫卡
此外,此番通過的《關於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首度對央企負責人公務用車、辦公用房、培訓、業務招待、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通信7項具體內容設定上限標準,並明確對“企業用公款為負責人辦理的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會員、高爾夫等各種消費卡”“企業按照職務為企業負責人個人設定定額的消費”等內容設定禁令。
關於此番改革,李錦表示有“兩個沒想到”:一是速度快,“從8月18日到29日,短短11天相關檔案就修訂完善審批通過”;二是檔案內容與輿論和民意緊密吻合,此前,關於央企負責人薪酬,社會各界進行廣泛討論,發表意見觀點,“在此番方案和意見中有所體現”,體現改革“真改”“實改”“改到位”,也有助於提升全社會對於改革的信心。
專家評價
專家認為,這“七項內容”“四個禁止”非常到位,從企業實際需求出發按照標準將具體事項寫入意見,一方面將企業正常的經營性業務支出合法化、規範化,同時將公款辦理消費卡等非法的做法進行明文禁止,體現了法制化和制度化特徵,有利於社會監督,也有助於更好地開展工作。
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部主任張占斌注意到,關於此前“央企高管降薪,會不會員工也跟著降”的擔憂,此次方案也有明確提及。根據會議傳出的信息,堅持統籌兼顧,形成央企負責人與企業職工之間的合理工資收入分配關係,合理調節不同行業企業負責人之間的薪酬差距,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這將有助於消除社會疑慮,把薪酬調整到合理的範圍內。”張占斌說。
央企薪酬
改革名單
適用《薪酬改革方案》的部分央企名單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寶鋼集團有限公司
武漢鋼鐵(集團)公司
鞍鋼集團公司
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
東風汽車公司
中國遠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
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
神華集團
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
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
國家電網公司
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華能集團公司
中國航空集團公司
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商用飛機有限責任公司
央企負責人
中央企業中由中央管理的負責人,包括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中,由中央管理的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黨組書記)、總經理(總裁、行長等)、監事長(監事會主席)以及其他副職負責人。
參照方案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四次會議2014年8月18日審議《中央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隨後2014年8月29日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該方案。表明方案已在高層達成了共識。
對於方案中的亮點,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兼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蘇海南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其具體體現在五大方面。
首先是高層直接決策,層次高,力度大;第二,是差異化薪酬制度決策的具體化,行政任命和市場選拔,不同的高管選拔任用機制分別匹配不同的高管薪酬決定機制;第三,是充分體現調節不合理過高薪酬的“控高”決策的具體化;第四,更加強調把高管薪酬和高管的績效和任期所作出的貢獻緊密結合起來;第五,這次更加強調並落實好對職務消費的規範;第六,強調除了加強對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的監管外,各地應加強對其他國有企業高管薪酬的監管。總之,在初次分配里更好地體現兼顧效益與公平,把公平擺在相當重要的位置。
方案公布在即
國企改革的領導組織架構層面動作頻頻。由國務院副總理馬凱掛帥的改革領導小組成立,其人員構成涉及國資委、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人保部、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等多個部門,主要職責是統籌研究和協調解決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和難點問題。
其中,改革具體方案由國資委、財政部、發改委和人社部四個部門分工負責。其中,國資委負責國企的功能定位與分類改革,發改革負責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辦法,財政部負責資本經營預算等資本管理體制改革,人社部則主要負責薪酬改革方案發布後的細則制定。
基本薪酬參照公務員
此前《方案》在定薪具體操作上明確了差異化路徑:一是由組織部門任命的國企高管的薪酬將包括基本薪酬和中長期激勵兩個部分,基本薪酬將參照公務員工資標準進行制定,並通過高管與普通員工相差的倍數,進行限高。另外,非組織任命的職業經理人將根據市場化的辦法確定其薪酬。這其中主要是要把工資預算全口徑做好,只要是工資性的各種收入都要納入到預算管理的範圍之內。
除了充分發揮人社、國資委、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作用外,也可以藉助第三方做一些輔助調查,把輔助調查的數據作為國有企業監管部門以及國有單位自己監管的參考,國有企業總的來說還是要靠體制內的監管作為主要的途徑。
探索股權激勵試點
此前有媒體報導稱,暫停近五年的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高管和員工股權激勵試點將啟動。中長期激勵可以有股權,也可以沒有股權。這次方案中所提中長期激勵,就是把高管任期內的年度薪酬中應得的一部分收入暫時存下來。
2014年8月29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指出,“其他中央企業負責人、中央各部門所屬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也要參照《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積極穩妥推進。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推動改革順利實施。”
這也就意味著,地方國企改革的動作或將邁出實質性步伐。全國已有過半省市出台了地方版的改革“路線圖”,涉及混合所有制、國資結構調整、產權制度、分類監管等多方面內容。“中央管理企業高管薪酬改革是中央直接抓,層次高,力度大,政策也很明確,估計進展會比較快。接下來,非中央管的其他國有企業也要相應地跟上。”蘇海南對記者如是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