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天津市用人單位勞動監察守法信用等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12〕39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天津市用人單位勞動監察守法信用等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
天津市用人單位勞動監察守法信用等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實施人力社保法律法規,樹立用人單位守法誠信的社會形象,形成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便於勞動監察機構對用人單位進行分類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用人單位。
第三條用人單位勞動監察守法信用評價制度是勞動監察機構對各類用人單位遵守人力社保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設定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分類監管和服務的一項制度。
第四條市勞動監察機構負責用人單位勞動監察守法信用等級標準制定和評價認定工作,並指導全市評價工作;區、縣勞動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勞動監察守法信用等級評價認定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用人單位勞動監察守法信用等級,設定A、B、C、D四個等級。具體評定標準見《天津市用人單位勞動監察守法信用等級評價標準(試行)》。
第六條勞動監察機構對各等級用人單位實施動態管理,等級評定工作應與勞動保障書面審查等各種勞動監察方式有機結合。
第七條A級守法信用等級企業,實施以下勞動監察管理措施:
(一)勞動保障書面審查每三年進行一次;
(二)勞動監察機構不再對其進行日常巡查;
(三)勞動監察機構不再對其進行專項檢查。
第八條B級守法信用等級用人單位,實施以下勞動監察管理措施:
(一)勞動保障書面審查每兩年進行一次;
(二)每兩年安排一次日常巡查或專項檢查。
第九條C級守法信用等級用人單位,實施以下勞動監察管理措施:
(一)勞動保障書面審查每年進行一次;
(二)每年安排一至兩次日常巡查或專項檢查;
(三)由區、縣勞動監察機構重點實施勞動監察管理;
(四)用人單位人力資源負責人應當參加市級勞動監察機構組織的人力社保法律法規宣傳培訓。
第十條D級守法信用等級用人單位,實施以下勞動監察管理措施:
(一)勞動保障書面審查每年進行一次;
(二)每半年至少安排一次日常巡查或專項檢查;
(三)由區、縣勞動監察機構重點實施勞動監察管理,對監管有難度的,可以提請市勞動監察機構協助;
(四)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應當參加市級勞動監察機構組織的人力社保法律法規宣傳培訓。
第十一條評定為守法信用C級、D級的用人單位,人力社保部門可以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取消企業和主要負責人參加勞動關係和諧企業、“五一”勞動獎狀、模範集體及“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範、優秀企業家等評先資格。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6日起施行,2017年7月6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