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天津市用人單位勞動監察守法信用等級評價標準(試行)》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12〕40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天津市用人單位勞動監察守法信用等級評價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
天津市用人單位勞動監察守法信用等級評價標準(試行)
為全面貫徹實施人力社保法律法規,增強用人單位守法誠信的社會責任感,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體現“雙維護、雙促進”的執法工作理念,便於勞動監察機構對用人單位進行分類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中的等級評定依據是用人單位三年內是否存在違反人力社保法律法規的行為,並由勞動監察機構實施動態管理,根據情況調整相應等級。
一、用人單位勞動監察守法信用等級評價內容:
(一)是否為勞動關係和諧企業;
(二)是否因人力社保違法行為被勞動監察機構責令改正;
(三)是否因人力社保違法行為被勞動監察機構行政處理;
(四)是否因人力社保違法行為被勞動監察機構行政處罰;
(五)是否因勞動關係事項引發群體上訪或突發事件。
二、用人單位勞動監察守法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個等級。具體評定標準如下:
(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評定為A級用人單位:
1.被命名為勞動關係和諧企業的;
2.未因人力社保違法行為被勞動監察機構查處的;
3.未因勞動關係事項引發群體上訪或突發事件的。
(二)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評定為B級用人單位:
1.未因人力社保違法行為被勞動監察機構責令改正的;
2.未因人力社保違法行為被勞動監察機構行政處理的;
3.未因勞動關係事項引發群體上訪或突發事件的。
(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評定為C級用人單位:
1.存在人力社保違法行為被勞動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已整改完畢的;
2.存在人力社保違法行為被勞動監察機構行政處理,已履行完畢的;
3.未因勞動關係事項引發群體上訪或突發事件的。
(四)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評定為D級用人單位:
1.存在人力社保違法行為被勞動監察機構責令改正,未進行整改的;
2.存在人力社保違法行為被勞動監察機構行政處理,未履行完畢的;
3.存在人力社保違法行為被勞動監察機構行政處罰(含處罰告知)的;
4.因用人單位人力社保違法行為引發群體上訪或突發事件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5.發生其他重大人力社保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