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蝴蝶

夜蝴蝶

夜蝴蝶是一種只吃仙人掌,不吃澳洲的其它的植物的動物。

仙人掌與夜蝴蝶 ——“訴辯交易引出的話題”代結語
本報記者楊悅新
這是一個生態故事:澳大利亞原先沒有仙人掌,一位牧場主去南美洲旅行時將它帶回種在了自己牧場的四周做籬柵。可是生命力極強的仙人掌不甘於做牧場的柵欄,開始向草場進軍了。十年後,澳大利亞幾千公頃的牧場成了仙人掌的王國。為什麼仙人掌沒有給南美洲造成這種災難呢?顯然,南美洲有降服仙人掌的天敵。澳大利亞年輕的昆蟲學家阿連·鐸特經實驗發現仙人掌的天敵是一種昆蟲;也就是說,要控制仙人掌的生長,還必須要引進其天敵。但鑒於隨便種植仙人掌給本國帶來的危害,所以這次引進昆蟲便格外慎重。多次試驗後,鐸特終於找到了“最合適”的昆蟲———夜蝴蝶:它只吃仙人掌,不吃澳洲的其它的植物,尤其是農作物,同時它不會威脅澳洲本土昆蟲的生活。鐸特帶著夜蝴蝶回到澳洲,結束了仙人掌災難。而仙人掌少了,夜蝴蝶沒的可吃,沒有在澳洲造成新的災難。夜蝴蝶的成功引進被傳為佳話。
看來,一國引進新的物種要慎而又慎,否則就會破壞本國的生態平衡。而一國要引進新的法律制度,也就是進行法律移植,是否也是這個道理?
4月19日本報報導了黑龍江省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第一次試用訴辯交易制度審結的一起刑事案件以後,在司法界、法學界引起很大震動。我們知道,訴辯交易制度(pleabargaining)是起源於美國的一項司法制度。儘管審理“訴辯交易第一案”的牡丹江鐵路法院院長指出,我國刑法中關於“自首”的規定,及坦白交代的酌情從輕的作法,都具有類似訴辯交易的因素,但是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式沒有這一制度卻是不爭的事實。那么,牡丹江鐵路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中“移植”了“訴辯交易”這一外國的法律制度就成了不容迴避的現實。
當然,我們現在還難以對“訴辯交易制度”在中國的首次“亮相”下定論,是否應引進這種“仙人掌”,以及如果要引進,是否需要一併引進“夜蝴蝶”,還需要由權威方面論證。但是“訴辯交易第一案”引發的思考絕不僅限於此。
引進新的物種須考慮如何使之適應新的環境,而又不破壞新環境的生態平衡問題,而移植法律制度也要考慮其是否與本國的法律制度與理念相吻合,是否會破壞本國的法律精神,利弊之間要有個衡量。
同世界上許多國家一樣,為維護我國的生態安全,我們國家973項目中有一個專門研究“外來物種與生物安全”的小組,許多科學家參與其中,為新的物種能否引進進行研究與論證。
而面對比物種的引進與入侵更為重要的法律移植,我國卻缺少這樣的權威機構的權威論證。隨著世界文化與經濟的進一步融通,各國之間法律制度的相互借鑑已不是什麼新鮮事,而如何學習與借鑑卻大有學問。
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是,什麼樣的法律制度能夠移植?就像嚴復特意告誡中國學者要“審之”,即對中西法律之異同要慎重辨析一樣,我們要看到各國法律都源於各國的本土文化,有著不同背景和文化,無視這些,生拉硬扯地“移植”只能停留在法典層面上,是“書本上的法”。我國三十年代的著名法學家吳經熊說過:“缺乏強有力的道德根基,被移植的制度與觀念無從獲得本地沃土和持續成長的養分,不管移植者技巧如何嫻熟高妙,這樣的法律都不可能有效生長的……只有法律移植於價值觀念能指明方向的沃土時,才有可能結出希望之果。”
其次,法律移植應該是國家的一種立法行為,如何移植應該有著縝密的程式。無論是清末修律運動大規模地、整體地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還是改革開放後我們主動吸收和借鑑西方的法律制度,都是先由國家立法機關將之以立法的形式轉化為中國的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而後付諸實施。這樣不僅避免了隨意性,最重要的是維護本國的法制統一與尊嚴。
近代意義上的法治在西方世界已經實踐了三百餘載,而在我國嚴格來說不過改革開放後的二十幾年時間,因此,在中國如何推進和完善法治,需要全體人民不斷地思考,不停地探索。從這個意義上講,“訴辯交易”第一案的誕生,以及圍繞著它展開的激烈爭論,都是這種思考和探索的一部分。面對中國人民對法治的渴求,面對在我們這個有著五千年文明、二千年封建史的古老國度實現法治的複雜性,我們有理由要求:這種思考更開放、更深入,這類探索更謹慎、更穩妥!
含有“夜蝴蝶”的歌曲-----《香港夜上海》 歌手:徐小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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