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倫敦政府(Greater London Authority,簡稱GLA)是英國倫敦的地方政府,管轄範圍包括整個大倫敦地區。政府由一個直選產生的市長領導,並由一個25人的倫敦議會監督。
目的
大倫敦政府負責1,579平方公里大倫敦地區的規劃和管理。它和32個倫敦自治市的委員會和倫敦市法團分享地方行政權力。大倫敦政府是為了改善自治市各委員會之間的協調工作而設立的,而倫敦市長則是為了選舉一個代表整個倫敦的人物。市長提出政策和預算,並委任倫敦交通局(Transport for London)、倫敦開發局(London Development Agency)等策略行政機關的人員。倫敦市長要向倫敦議會問責,而倫敦議會的主要功能則是監督市長的工作,和審查市長的政策、決定和年度預算,並有批准和修改預算的能力。大倫敦政府的總部在泰晤士河南岸的市政廳,靠近倫敦塔橋。
大倫敦政府跟倫敦市法團(City of London Corporation)有所不同。倫敦市法團的管轄範圍只有倫敦市中心處一平方英里大的倫敦市,倫敦的主要金融區,而倫敦市市長(Lord Mayor of London)只是一個禮節性的職位,並無實權。大倫敦政府有自己現代的憲章,而倫敦市法團的組成方式自中世紀以來就變化不大,主要由市內的大型企業控制。
緣起
1986年,大倫敦議會被當時的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廢除。不少人猜測目的是要除去由左派工黨人物肯·利文斯通領導且開支龐大的市政當局。廢除地方議會後,城市規劃政策等職能轉移到中央政府和自治市的委員會手上,接下來的14年都沒有由整個倫敦選舉出來的機構。工黨從來不支持廢除地方議會,1997年英國大選獲勝以後即開始計畫重新設定由倫敦地區普選產生的市政機構。
成立
大倫敦政府的官方標誌工黨提出的方案包括了一個直選產生的市長,和一個選舉產生的議會監督市長工作。這是一個模仿美國城市相關機構的設計,儘量減低新的機構和大倫敦地方議會的類似程度。1997年工黨開始執政,1998年3月便就機構的設立推出題為《倫敦的市長和議會》的白紙草案諮詢市民。
大倫敦管理局公民投票在1998年和當年的倫敦自治市委員會選舉合併舉行,就是否設立大倫敦政府交由市民投票決定。公投案結果以72%的得票獲得通過。《1999年大倫敦政府法案》由國會通過並在1999年10月獲得御準後,出現了爭議熱烈的競選活動。當時的首相貝理雅試圖阻止肯·利文斯通獲得提名,並強行加上自己的人選取代。作為回應,利文斯通在2000年3月退出工黨,並以獨立候選人的身份參選。經過一段倫敦市長和倫敦議會相繼成立但皆無實權的過渡期後,大倫敦市政府於2000年7月3日正式成立。
行政機關
大倫敦政府在交通、警務、消防、救災和規劃發展的各方面負有權責。它並不直接提供這些服務,而是將工作交給屬下四個由市長和議會領導的功能機構執行。這些功能機構包括:
倫敦交通局(Transport for London,TfL)-負責管理大部分的倫敦公共運輸工具,包括巴士、的士和捷運服務,以及管理道路、交通和徵收交通擁擠費。市警察局(Metropolitan Police Authority,MPA)-負責監督倫敦的治安部隊倫敦警察隊。
倫敦消防與緊急規劃局(London Fire & Emergency Planning Authority,LFEPA)-管理倫敦消防隊和協調救災。
倫敦開發局(London Development Agency,LDA)-促進倫敦的開發。
2005年11月,英國政府開始一項就擴充大倫敦政府權力的諮詢,建議增加的權力包括處理廢物處理、城市規劃、房屋、技能培訓等事務。
規劃
大倫敦政府負責大倫敦地區的土地使用規劃。市長提出名為倫敦計畫(London Plan)的發展策略,而各倫敦自治市有法定義務遵從。如果市長相信自治市的決定不符合發展策略,他有權修改或撤銷這些決定。
能源政策
2006年倫敦一共排放4200萬公噸的溫室氣體,為全英的百分之七。居民住房排放其中44%,商業機構排放28%,交通工具排放21%,工業則排放7%。
市長的能源策略
政治控制
2008年倫敦議會選舉之後,保守黨成為議會中的最大黨,擁有11個議席,工黨有8個,自由民主黨有3個,英格蘭和威爾斯綠黨有2個,英國國家黨有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