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級立法體制

多級立法體制

多級立法體制,是指多級並存、多類結合的立法許可權劃分體制。

(圖)中國立法體制,程式與監督中國立法體制,程式與監督

定義

大多數學者認為,當今世界的立法體制大致有單一(或一元)制、複合(或多元)制和制衡制三種;而中國國家現行的立法制,“既不同於聯邦制國家,也和一般的單一制國家有所區別”,是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的、中央和地方適當分權的、多級的立法體制。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憲法及其他基本法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制定地方條例;但不得牴觸憲法等各種基本法律,因此中國的立法體制就是中央統一領導下的多級立法體制。

特徵

多級立法體制在其所制定的規範性法檔案“分權”和“多級(多層次)”的提法之外,又使用“多類”的提法,是因為僅用“統一領導”、“多級(多層次)”的提法不能概括現行中國立法體制的全部主要特徵。因為:第一,自治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港澳特區的法律既屬地方規範性法檔案範疇,又不同於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在立法上把它們劃入同等級別未必妥善。第二,在法的效力上,行政法規一般能在全國有效,而自治立法和特區立法產生的規範性檔案不能在全國有效,因此行政法規比後兩者高一級;但自治立法和特區立法產生的規範性檔案並不需要象一般地方性法規那樣必須以行政法規為依據,在這一點上又不能說它們比行政法規低一級;但如果把它們看成與行政法規平級或在級別上高於地方性法規,顯然也不妥。鑒於這些原因,有必要使用“類”的概念。

作用

多級立法體制在中國現在的立法體製作用。基本上是1949年以後,根據憲法以及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從最初的全國人大為唯一的立法機關,到立法權擴展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以及省、直轄市和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再到近年來因經濟特區、特別行政區、較大的市的地方的先行立法而出現中央和地方的多級立法體制。幾十年來,中國立法體制總體結構雖然仍維持單一或一元體制,但其內在安排與結構已經發生重大變化。1978年以來,地方立法已經超過3萬多件,不少較大的市、經濟特區的立法速度和質量走在改革開放的前面,填補地方立法的空白,也為中央立法提供有益經驗和補充。

實踐證明,正是這種一元多級多體的立法體制,不斷完善了中國的立法活動,促進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正如伯納德・施瓦茨指出:“由於當代複雜社會的需要,行政法需要擁有立法職能和司法職能的行政機關。為了有效地管理經濟,三權分立的傳統必須放棄。實際上它是已經廢除了的迂腐教條”。 因此,中國的立法體制應當在統一性和多樣性這兩個同樣值得追求的極端之間保持一種必要的張力,尋找黃金分割點。 較大的市的行政立法成了人大立法的重要補充,正是中國立法統一性和多樣性保持和諧的重要張力所在。較大的市的立法權,是這個立法體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2000年頒布實施的《立法法》,再次肯定了這種立法體制,為較大的市的審批提供了法律依據。這種多級立體法制,是完善社會主義法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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