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進化論是指我國和世界其它國家一樣,國家的最高權力就像達爾文的生物進化論一樣,也在隨著國家繁榮、社會發展、人類進步和民權意識的提高而發生規律性的演變,從建國至今,國家權力書寫了立法權力進化史,如立法權力從行政向人大轉移,再從人大向民眾轉移,正是立法權力在中國的進化過程……
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建立
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在北京舉行。這次大會是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普遍召開的基礎上召開的,標誌著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全國範圍內自下而上的全面確立。出席這次會議的代表共1211人。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政府組織法》等法律,為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確立了基本的政治運行框架。會議聽取和討論了周恩來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選舉和產生了國家領導人,毛澤東同志當選為國家主席,劉少奇當選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大會通過的憲法是新中國歷史上的第一部憲法,也稱“五四憲法”。它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了以下明確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就明確肯定了人民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當家作主的主人地位。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途徑是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2、全國人大和“一府兩院”的地位和關係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3、規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有立法權、監督權、任免權、決定權。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我國實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在長期革命和實踐中,以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為指導,結合中國實際進行人民政權建設的經驗總結,也是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早在中共一大黨綱中就明確規定:“黨採取蘇維埃的形式,把工農勞動者和士兵組織起來……”。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開了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誕生了中國第一個民主政權。大會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規定: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之最高政權為全國工農兵蘇維埃代表大會,大會閉會的期間,全國蘇維埃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最高政權機關。全蘇代表大會是首次以國家形式出現的勞動人民的代表機關。1940年,毛澤東同志在總結內戰和抗戰以來政權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在《新民主主義論》中提出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理論:“中國現在可以採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人民代表大會、縣人民代表大會、區人民代表大會直到鄉人民代表大會的系統,並由各級代表大會選舉政府。”1949年,在作為臨時憲法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肯定了新中國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五四憲法”則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2008年10月17日02:34江蘇省人大 )
從缺失到完善——新中國55年立法軌跡
新中國的建立是一個千百年來人民期盼的歷史開始!建國以來55年的發展,明顯地呈現出“正反和”的軌跡。中國的立法作為一種文字記載,正如我國一位學者指出的那樣——“其間忽興忽廢,大起大落”,從一個方面印證了我們新中國的歷史發展,其歷程頗讓人回味。
一、新中國立法的脈絡和體制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召開,選舉產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並通過了新中國起“臨時性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及《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共同綱領》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普選的全國人大召開以前代行全國人大的職權。雖然《共同綱領》和《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這兩個法律並未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有權制定法律或法令,但中央人民政府事實上制定並解釋法律或法令;雖然《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也未規定政務院有權立法,但其制定的規範被當成法律對待,政務院還批准了大量的各地按照各自《地方政府組織通則》制定的地方法規。這一時期立法的特點是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結合。各級地方政府制定了一大批暫行法令、條例和單行法規。形成了我國第一次立法高潮。 1954年普選的全國人大召開,通過了中共中央提交的憲法草案,成為我國第一部憲法。“五四憲法”建立了一種高度集中的立法體制,收回了除民族自治地方外其他地方制定法規的權力,地方上直到1979年地方組織法頒布實施,25間不享有立法權。但是享有立法權的全國人大從1957-1976年差不多二十年間,除通過了1975年憲法和一個農業發展綱要外,並未制定其他任何法律;人大常委會也只是通過了十個條例、辦法,並批准了國務院十餘個條例、規定等。一個國家進行法律統治所必需的《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勞動法》《土地法》等,建國之初雖已醞釀,但直到十一屆三中全會前卻一直沒有制定出來。可能是實踐需要,在憲法上並不享有立法權的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在這一時期卻扮演了立法者的角色,頒布了幾百件規範檔案。 1979年,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一下子通過了《刑法》、《刑事訴訟法》、《地方組織法》、《人大選舉法》《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七部法律,自此,每次全國人大乃至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都會有立法通過。從1979到1992年,由於立法的迅速發展,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我國立法的第二次高潮時期。這一時期的特點是立法的速度快、數量多,法律修改亦十分頻繁;立法內容上帶有明顯的計畫經濟印跡,立法分布主要在骨幹型法律上。 1992年底,黨的十四大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1993年憲法第一次修改,將這一改革目標寫進憲法。同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加快市場經濟立法,提出了一個列有150個法律的立法規劃。自此,我國立法的第三次高潮開始。這次立法高潮是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特點的,因此,關於規範市場主體的法律、規範市場行為的法律以及規範巨觀調控的法律等,是這個立法時期的主流。 由於1982年憲法確認了不同的立法主體和形式,至2002年底,現行有效的法律有393件,行政法規700多件,地方性法規7000多件,行政規章30000多件,市場經濟的法律框架已經初步形成,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經做到了“有法可依”。由於改革開放的推進和依法治國理念的普及,從《行政訴訟法》開始,立法已經超出了對社會進行組織管理的層面,對管理者進行管理和約束的法律尤其是適用於所有政府行政機關的法律如《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以及《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規章制定程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等已經實施。形成了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環境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法律部門的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
二、建國29年期間立法的缺失 建國29年是指從1949-1978年11月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這段時間。之所以從時間上如此劃界,是因為這29年我國基本上處在“階級鬥爭”一浪高過一浪的時期,政治運動不斷,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已經受到挑戰,權力過分集中於個人,立法活動的重要性大大降低,甚至是全國人大的立法活動都不能正常開展。如從1965年1月召開三屆人大一次會議到1975年1月召開四屆人大一次會議,中間10年全國人大沒有開會。新中國的建立本來是要在一切方面建立不同於國民黨統治的新秩序,建章立制無論如何都是題中應有之意,但卻非常不正常地發生了上述現象。許多國家法律制度的骨幹性法律都沒有制定出來。正如《中共中央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所指出的:我們黨過去長期處於戰爭和激烈階級鬥爭的環境中,對迅速到來的新生的社會主義社會和全國規模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缺乏充分的思想準備和科學研究。 缺乏充分的思想準備和科學研究,包括缺乏對西方幾百年來法律統治的研究,是執政黨主觀上的問題,而客觀上,由於中國共產黨當時所有領導人都是“打天下”的一代,擁有對新中國進行領導的“正當性”資源,威望極高,甚至在缺乏法律的情況下,領袖人物亦能做到“言出法隨”。這也恰恰符合中國長期的封建傳統,帝王崇拜的民眾心理,無法置法律於神聖、崇高的地位。 就那一段時間的立法而言,制度層面上存在著以下問題:第一,立法許可權配置失當,除了建國初期很短的時間外,地方沒有立法權。國務院及其部門在憲法上不是立法主體,但在相當一段時間卻是實際上最重要的立法主體;第二,骨幹法律缺乏,使法體系零亂無章;第三,“缺陷嚴重的立法制度”,立法主體建設不足,立法活動無程式可循,立法的修改、廢止和解釋,無規矩可依。 另外,更為重要的是深層次的理論問題如法的功能、權利與法律的關係等,執政黨缺乏深刻認識。正如有論著分析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法的功能被僅僅歸結為階級鬥爭和國家統治的工具”。工具意義上的法律,與其他治國方法沒什麼不同,“我們的各種規章制度,大多數,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們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決議,開會,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來維持秩序。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開會有他們那一套,我們還是靠我們那一套。……,法律只能作為辦事的參考”。既然法律處於這種地位,所以有沒有是沒關係的,而且即使有了,亦可隨時廢掉,法律在社會生活中沒有應有的權威。 由於將法律當成工具,法律與權利的深刻關係被忽視了。法律成為“管”的工具,因而在抽象的人民利益的前提下,法律卻多是規定人民的義務,漠視人民的權利。這與中國長期以來國家本位、官本位、官貴民賤的封建傳統又是契合的,只不過這時頂的是“人民國家”、“人民政府”、“人民當家作主”的種種名義,相當長的時間裡,人民滿足於這種抽象幸福,沒有意識到權利對自身發展和對社會發展的重要性。“法即是刑”,法即是義務,從這一意義上說,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面自然並不需要太多這樣的法。
三、1978年以來立法的發展和完善 1978年以來,中國共產黨和全國人民對法的認識越來越深化,許多今天我們認為比較清楚的問題,當年都是爭論的焦點,如權利本位還是義務本位的爭論、政策與法的關係的討論、法律與中國共產黨關係的探討;在立法領域還有我國是“一級立法”體制還是“二級立法”體制之爭。問題、探討、認識的深化在法律的發展中交錯地完成。其中關於法制、法治的所謂“刀”制、“水”治之爭,到1999年“依法治國”入憲時,已經塵埃落地,實際上反映了我黨對法律統治認識深化的過程。立法已經從原來的混沌、茫然、缺乏計畫性,變得越來越自覺,越來越理性、知性。甚至連現階段立法有待改進、完善的部位,其問題何在都已經被諸子百家分析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如上所述,1978年以來的兩個立法高潮,第一個立法高潮的特徵是骨幹性法律的制定,但是總的說,這一時期的立法帶著深深的計畫經濟烙印;第二個立法高潮始於1993年,我黨明確提出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一立法時期的特徵是立法體現市場經濟的要求。在經過11年的發展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初步框架性已經形成”。 在這11年裡,我們有三次修憲,1993年和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分別完成了中國歷史上的兩項偉大選擇:“1993年憲法修正案完成了市場經濟的歷史性選擇,1999年憲法修正案完成了依法治國的歷史性選擇。”而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則順應市場經濟發展、法治發展對人權、財產權要求保護的呼聲,實際上也順應市場經濟、法治對執政黨的要求,將人權保障、公民財產權保護、三個代表等寫入憲法。憲法的修改是第三次立法高潮的最好風向標。 改革開放以後的立法成果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的初步框架已經形成。我國不但結束了無法可依的局面,而且在建立我國前所未有的經濟體制、步入歷史新時期的短短時間裡,我們也已擁有了調整社會關係的主要規範。 (二) 建立起適合中國國情的立法體制。改革開放以後,積極探索我國過去幾十年的經驗教訓,1982年憲法確立了國家立法權為中心,多級立法主體並存的體制。國家立法權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權力,多級立法主體中央包括國務院、國務院部門,地方包括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級人民政府、較大市的人民政府。2000年7月1日實施的《立法法》,又進一步明確了不同立法主體之間的許可權範圍,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立法法》規定的“法律優先”、“法律保留”原則,解決了不少關於許可權的爭執。 法律優先是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其他層級的規範都不得與法律相牴觸。儘管何謂“牴觸”還需要解釋,但是單行法已經在不同的領域將其明確化了。如行政處罰法規定:法律規定了處罰,則下位法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處罰的行為、處罰的種類、處罰的幅度內作出規定,不得“突破”上位法的規定,突破即為“牴觸”;今年7月1日剛剛實施的《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對許可已有規定的,下位法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許可條件作出具體規定的,不得增設違反法律的其他條件。可見,在行政許可領域,下位法增設了法律所沒有規定的許可或增設了法律所沒有規定的許可條件,即為與法律相“牴觸”。“法律保留”原則更是解決了過去長期沒有解決的問題,即法律空白情形下,其他規範可不可以先行規定的問題。我國立法法規定的法律保留,是一種重要事項保留,也就是說國家重要的立法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其他主體不能涉足其間;只是在立法法規定的幾項“相對”保留的事項下,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方可由國務院對其中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 (三) 建立起科學、民主的立法程式。這方面的成就不僅僅是說,不論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還是其他立法主體已經有了自身遵循的程式規範,而且在於,我們已經了解民主參與對立法的重要性,已經了解立法程式對良法制定的保障作用。例如《立法法》對法律、行政法規的制定分別規定了聽取意見程式,而且規定聽取意見可以採用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其後頒布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規章制定程式條例》都規定並進一步具體化了這一程式;《行政許可法》亦明確規定起草法律、法規、規章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地方上,關於立法、重大決策聽取意見的程式規定也是日漸普遍。立法程式已不僅僅是立法者操作的規程,而且已經變為公民、社會的一種意識,這點比單純的立法程式的建立更為可貴。 (四) 形成了先進的立法指導思想。七十年代末,重新創建我國的法律體系時,客觀上是一種百廢待興的局面,因而“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宜粗不宜細”被視為立法的指導思想。隨著立法的推進,為法所覆蓋的領域越來越多,上述思想的弊端也越來越多地暴露出來。除了吸取我們自身的經驗教訓外,大量借鑑國外的實踐經驗和理論成果,逐漸形成了比較先進的立法指導思想。在立法規劃上越來越注意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在立法解釋、立法監督等方面越來越強調法制統一原則。在立法內容上,在公法上,真正回歸到人民主權的指導思想上來,因而法律越來越多地體現著權利本位、權利制約權力、職權與職責統一、便民、有權利即有救濟等;在私法立法上,“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公平”、“誠實”、“信用”的指導原則漸次變得集中為:“平等”、“自由”、“公平”、“信用”。 當然,我國的立法遠非盡善盡美,實踐中也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諸如:注重立法,卻忽視建立與立法配套的法制環境的問題;立法技術人員迴避現實
(2004年09月23日02:36中國網劉莘)
建設理性的“民意立法”時代
近年來,隨著《物權法》、《勞動契約法》、《食品安全法》、《社會保險法》等重要法律草案向社會公布並徵求全民意見,“立法民主”已成為公共話題。再往前追溯,一系列標誌性事件已經在中國立法進程中烙下日趨鮮明的民意痕跡、顯出日益強大的民意力量。
在民意力量日益強大的年代,更為本質的問題是,如何在民意訴求和法制理性之間作出適當的取捨?如何在“大眾立法”和“精英立法”之間作出合理的平衡?
歷史已經證明,每位公民都能投票表決立法的古希臘時代,雖然輝煌一時,但由於理性匱乏、決策低下、狂熱騷亂等弊端叢生,很快便如流星般逝去了。此後,在西方政治土壤上發育出的代議制民主,成長為人類社會普遍採用的民主模式,在這一制度框架下,立法的起草、修改等等,也逐漸成為專家學者等精英人士的專業性、職業性行為,而不是一場混亂無序的“大眾運動”。由“立法精英”負責立法的具體制度設計,不僅能夠克服立法效率低、立法成本高、智力支持不足等問題,更重要的是,深諳法治理念、具備知識素養、富於立法技巧的“立法精英”,能夠對狂熱、盲目的民意作出冷靜、睿智的判斷,並在立法中理性、審慎地予以體現。
在中國的立法實踐中,“立法精英”的作用正在日益彰顯。自1980年代以來,越來越多的法學家、經濟學家等精英人士開始參與立法調研、論證和起草,《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民法典等專業性極強的法律起草,更是幾乎完全由專家學者們一手操作。普遍的規律是,立法質量往往與“立法精英”的參與程度成正比,參與越多,立法質量就越高。而且,能夠無情抨擊並努力抵制立法中的“部門利益”傾向的,大多是這些立場中立、不具利益關聯的專家學者。
顯然,“立法精英”在技術層面負責立法設計,普羅大眾在參與層面表達立法訴求,議會機構在決策層面進行立法表決,是代議民主體制下的合理立法模式。不過,當“精英”過度控制和壟斷立法過程時,民眾參與立法的通道很可能被堵塞,民意也有被忽視、遮蔽的危險。在“大眾立法”與“精英立法”之間,依然存在著內在的衝突。因此,在正視立法需要“精英”具體運作的同時,如何使民眾的立法話語權擴張到極致,仍是立法民主所面臨的首要課題。
近年來,中國立法過程中的利益博弈現象已愈演愈烈,儘管不少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也在盡力為民眾利益呼籲,但是與強大的部門博弈力量相比,往往不具規模、收效不大。而且,這種個體性的呼籲更多地具有道德激情的色彩,並不能全面、準確地表達複雜多元的民意訴求。毫無疑問,只有通過民間組織、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等各種公共集團,泛濫、無序的民意才能整合成節制、有序的利益表達,散亂、感性的民意才能提煉出統一、理性的立法訴求,從而更為有力、更加有效地介入、影響乃至主導立法。
從目前的情形看,我國雖然已出現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環保組織之類的民間團體,各種行業協會、商會逐漸增多,業主委員會等新型自治組織也開始嶄露頭角。不過總體而言,我國“民意集團”仍處於初級發育階段,其數量、規模、影響力遠未達到成熟狀態。有些團體、組織還具有官方或半官方色彩,不能充分代表民意。至於農民工等弱勢群體,更是缺少代表其利益訴求的專門組織。因此,通過制度環境的改善,培育、扶持各種“民意集團”,是實現立法民主的必由路徑。
面對日益崛起的民意,我們不僅應當堅持人民享有終極立法權的民主理想,更應構築起有效表達、準確評估、合理篩選民意的科學機制,並在代議機構、“立法精英”和普通民眾之間形成互相制約。如此,民意才會真正成長為推動立法的健康力量,我們才會迎來一個理性的“民意立法”時代。
(2009年09月05日02:38公民導刊帥恆 )
民意,在中國民主法治進程中彰顯力量
2月20日至26日上午10時,在不到一周時間裡,一項由中國政府網和新華網聯合推出的“我向總理報民生”兩會建議徵集活動已吸引超過20萬名網民參與,留下1.6萬條意見和建議。
如今,立法機關、政府部門和廣大民眾的交流與互動越來越順暢和頻繁。從市政建設到水電價格,從打黑除惡到舉報貪官,從輿論監督到立法修法,民意在決策和民主法治進程中彰顯出巨大力量。
民意與立法良性互動
數月來,涉及眾多家庭切身利益的“拆遷條例”的修改與廢止行動,讓人們感受到了政府對民意的尊重。
從北京大學五教授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到媒體爭相報導“拆遷”弊病、建言獻策……在民意的推動下,新條例向社會徵求意見稿於今年1月29日問世,對民眾反映最強烈、最關心的問題予以回應:七種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徵收房屋;實施搬遷禁止斷水、電、氣;強制搬遷應先予被徵收人補償等等。
中國社科院政治學研究所副所長房寧認為,從“拆遷”到“徵收”,一詞之變反映出民意在中國立法進程中的作用。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在1個多月時間裡,兩次接受國務院法制辦邀請,參與了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修改。
“這樣的過程使我感到,座談會不是走過場,各種意見得到了充分消化吸收。”他說。
王錫鋅還曾參加過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廣告法的修訂等專家論證會。他注意到,政府部門不僅越來越多地通過各種方式聽取民意,而且一些決策程式也在不斷完善。
2009年,一系列社會熱點事件顯示了民意與立法的良性互動。
去年11月,被媒體稱為“開胸驗肺”的農民工張海超接受了塵肺病治療,並得以康復。已回鄉在家的張海超,如今過著平靜的生活。
在搜尋引擎百度點擊次數超過百萬次的“開胸驗肺”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對此積極回應,並已開始完善制度的具體行動:河南多所省級醫院獲得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衛生部發布的新版《塵肺病診斷標準》已開始實施,國家相關規定也相繼出台。近日,國家安監總局粉塵危害監測治療中心在北戴河開工建設。建成後,這裡將成為我國第一座專門用於塵肺病人治療和康復的醫療樓。
民意為立法之本。國務院法制辦去年將起草審查的22件行政法規草案通過網際網路、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全文公布,廣泛徵求意見。
許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過程,都閃耀著民意的智慧之光。行政強制法草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幾乎每部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都在中國人大網上予以公布。社會各界也通過網路、報刊、來信等不同方式提出了大量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工作已進入常態化。”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有關負責人表示。
“網路問政”初顯端倪
2月22日,一位北京網民受邀隨北京市政部門一考察團赴日本考察垃圾處理新技術。此前,這位網民和他的志願團隊經過數月研究,向政府部門遞交了一份長達40多頁的垃圾處理建議方案。
遠在湖南省岳陽縣車塘村的村民任岳軍和縣糧食局企業職工許偉軍,因在網上收集民意、向政府建言獻策,前不久被岳陽縣政協增補為縣政協委員。
截至2009年6月30日,中國網民數量已達到3。38億,並且仍在以每月800萬至900萬人的速度增長。如今,網路已成為民眾表達訴求、監督和促進政府部門工作的一個重要途徑。“躲貓貓”事件、“釣魚執法”事件……2009年發生的一些社會熱點事件,通過網路傳播,受到政府部門的高度重視,並影響到政府的決策。
政之所興,在得民心、順民意。從中央政府部門到各地各部門,現在都積極採取“網路問政”這種“不見面”的民意採集方式。
去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開通了民意溝通電子信箱,收集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截至5月底,全國共有486家法院通過中國法院網開通了民意溝通電子信箱。
在最高人民法院去年收集的7000多封電子郵件中,很多網民提出的建議緊貼生活實際、富有理性思考:有的建議嚴懲酒後駕駛等“馬路殺手”;有的建議延長有期徒刑最高刑期;有的反映立案信訪難等……針對民眾反映突出的問題,最高法院召開庭務會、座談會等,認真開展調研,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具體的處理答覆意見。
在廣州,市政府正在開展以“廣州垃圾處理政府問計於民”為主題的公眾意見網路徵詢活動;在南京,整合政府呼叫熱線,建設“民生網”,一個全方位的民意溝通平台正在全力打造中;在安徽,相關單位去年分31批回復網友留言685條,對其中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35條留言還做了現場覆核……
(2010年02月26日0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