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規章

法律辭彙之一。

 

政府規章

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擬訂,並經各該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法律規範形式。其效力等級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有權制定規章的“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

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地方政府規章可以作出規定的事項是:“(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二)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此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還規定,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布後,要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地方政府規章應當於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國務院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地方政府規章;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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