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機關
正文
國家對外進行外交交往的機關,分為國內的外交機關與派往國外的外交機關。國內的中央外交機關 包括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國家元首是國家對外關係的最高代表,他根據憲法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批准和廢除條約,宣戰或宣布戰爭狀態,媾和等。有的國家的國家元首是一個人,例如君主國的君主和共和國的總統。有的國家的國家元首是集體的,例如瑞士的聯邦委員會、蘇聯的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中國1982年憲法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他在對外關係上代表國家,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根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等。
政府是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管理對外事務。各國政府首腦的名稱不一,例如英國稱為首相,法國稱為總理,蘇聯稱為部長會議主席,美國的總統兼有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職能。政府首腦可以直接與外國政府進行談判,參加國際會議,簽訂條約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首腦為國務院總理。國務院的對外關係方面的職能包括: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對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准和廢除的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事項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具有重要的對外關係的職權,它有權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它有權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外交部是主管國家對外事務的機關,在大多數國家稱為外交部,但美國稱為國務院,英國稱為外交和聯邦事務部,瑞士稱為政治部。中國最早主管外交工作的中央機關是清政府1861年設立的總理各國事務衙門,1901年改為外務部,1912年(民國元年)改為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用外交部的名稱。外交部長領導外交部,負責執行外交政策,處理日常外交工作,指導駐外使館人員的活動,接待外國代表,進行外交談判,參加國際會議,簽訂條約等。
派遣到國外的外交機關 分為常駐的外交機關與臨時的外交機關。
常駐的外交機關 依其館長的級別分為三級,即大使館、公使館和代辦處(見外交人員),派遣哪一級由有關國家以協定決定。大使館是最高級的外交代表機關,由大使領導。工作人員包括:①具有外交官級位的外交職員,參贊,一、二、三等秘書,陸、海、空軍武官,新聞專員,使館隨員等;有的使館內設公使,作為大使的主要助手。②行政和技術人員如會計、翻譯、文書、電報員、打字員等。③事務人員如傳達、信差、司機、清潔工等。公使館是第二級的代表機關,由公使領導。代辦處是最低級的外交代表機關,由代辦領導。公使館和代辦處的工作人員也包括外交職員、行政技術人員和事務人員三類。
廣義的常駐外交代表機關,還有向國際組織派遣的代表團辦事處。派遣駐國際組織的代表團是國際聯盟時期開始的,聯合國時期有了很大發展。《聯合國憲章》規定安理會理事國必須有常駐聯合國的代表。實際上,許多非理事國也都派有常駐代表和常駐代表團辦事處。
在外交實踐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國曾相互設立“聯絡處”這種特殊的過渡性的外交機關。“聯絡處”是兩國因尚未正式建立外交關係,但又有許多事務需待解決,因此互相派遣聯絡人員建立聯絡處進行接洽和聯繫。1973年 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利堅合眾國發表聯合公報,宣布雙方互相在對方設立聯絡處;隨後於1973年5月中美互設聯絡處;1979年1月1日中美正式建立外交關係,互派大使,聯絡處終止存在。
一般來說,常駐外交機關的職務包括:①在接受國中代表派遣國;②在接受國中按照國際法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利益;③與接受國政府辦理交涉;④以一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的狀況向派遣國匯報;⑤促進派遣國與接受國的友好關係,發展兩國間的經濟、文化和科學關係等。
臨時的外交機關 指派往國外執行臨時性任務的外交代表團(或稱使團)。臨時的外交機關又分為參加外國慶典的禮節性使團,與出席國際會議、進行談判、簽訂條約等的政治性使團。它們一般由大使、特使或代表團團長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