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作出的又一重大決策,標誌著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對於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險,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大意義。試點要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通過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籌集資金,與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意義
社會養老保險從改革開放後到今天一直在不斷地調整和改善,每一次的改進都給人們的生活帶來極大的改變。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不僅對家庭和個人有重要的作用,對國家和社會的長期穩定發展也有極大意義。從家庭和個人角度出發,個人參加養老保險是在一定程度上通過強制繳納的方式結合國家自主扶持的方式為年老後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在青壯年時期定期少量地繳交費用,換到年老生活的補助,免除了家庭一定的後顧之憂,真正實現了老有所養,在當今“四,二,一家庭”模式下,老年人一定程度上可以靠自己的養老金生活,從而減少子女撫養老人和孩子的雙重壓力,對老年人的生活心態和對家庭的和諧發展帶來了積極的影響。
從國家的穩定與發展的角度出發,社會養老保險可以概括為幾個有利於:
有利於社會的安定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有利於經濟的發展
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繫,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繳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巨觀調控。
有利於拉近城鄉發展
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對確保農村居民基本生活,實現農民基本權利,推動農村減貧和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具有意義重大。
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體辦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啟動試點工作,實施範圍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於長期繳費的城鎮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引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以試點縣(區、市、旗,以下簡稱試點縣)為單位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範圍內對城鎮居民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管理服務
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建立健全統一的新農保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相關制度
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應與新農保合併實施。其他地方應積極創造條件將兩項制度合併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指導意見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國務院決定,從2011年起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1.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體辦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2.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啟動試點工作,實施範圍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3.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4.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5.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6.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於長期繳費的城鎮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7.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引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8.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9.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以試點縣(區、市、旗,以下簡稱試點縣)為單位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10.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範圍內對城鎮居民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11.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建立健全統一的新農保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12.相關制度銜接
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應與新農保合併實施。其他地方應積極創造條件將兩項制度合併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13.加強組織領導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由國務院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14.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15.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實現廣大城鎮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積極參保。同時,要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二○一一年六月七日[2]
城鄉銜接
新農保和城居保合併實施,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中提出,到“十二五”(2011~2015)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併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意見》規定,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統一調整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個檔次,省級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的城鄉居民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可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繼續參保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無論在哪繳費,也無論是否間斷性繳費,個人賬戶都累計記錄參保人權益。個人繳費、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1][6]
歷史回顧
2011年7月1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在全國層面試點推行,這是繼2009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後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作出的又一重大戰略部署,是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一項重大民心工程,意味著我國人人都“老有所養”的千年夙願將基本得以實現。
基本要點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新農保在制度設計上有很多共同之處,都是由政府主導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這一原則與中央確定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總方針是一致的,同時根據城鎮居民的特點,強調了“有彈性”。其基本特點可進一步概括如下:
一是廣覆蓋、保基本、建機制。社會養老保險應與國情和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與國家和城鄉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適應。所謂“保基本”,就是指當前重點是先把覆蓋全民的制度建立起來,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低水平起步,先解決“從無到有”的問題,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再逐步完善制度和提高保障水平,再循序解決“由低到高”的問題。從基礎養老的概念也可以看出,政府提供的是一種基本保障,國家財政全額支付最低基礎養老金的標準不可能太高,在現有國情下要實現廣覆蓋,只能是一種基本的保障,才能保證財政資金投入的可持續。客觀來說,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相對我國當前整體經濟發展水平而言還比較低,但是在當前區域發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區財力有限的情形下,“保基本”的養老保障標準能將更多的城市居民納入到養老保障體系中來,也是實現養老保障“廣覆蓋”與“可持續”的必然選擇。
二是自願參、重激勵、有彈性。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的原則,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制度規定堅持民眾自願參保,不搞強迫命令,而是重在運用財政補貼手段,通過激勵引導,吸引更多居民參保,擴大覆蓋面。繳費標準上設定多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制度上鼓勵多繳多得,權利與義務對應。
三是政府推、居民進、共擔責。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在新制度初建階段,政府責任必須首先到位。
政府的投入責任體現在既補“入口”,又補“出口”。“補入口”是在城鎮居民參保繳費環節就給予財政補助,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補出口”就是在養老金待遇支付環節給予財政補助,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3]
存在問題
建立城鎮居民社會保險制度是一件利國惠民、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好事。但是好事要辦好,卻並不容易,相關制度建設任重道遠,幾個方面的問題需要高度關注並妥善解決。
一是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性和公平性。一直以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飽受詬病的就是其“碎片化”格局:城鄉之間、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分別適用不同的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地區之間差異也較大,不僅造成了保障水平的不公平,而且實質上將我國整體勞動力市場分割成很多塊塊,制約了勞動力的有序、有效和合理流動,也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日趨成熟條件下的勞動力快速流動與不斷重新最佳化配置的基本要求。儘管養老保險在制度上實現了全覆蓋,但還沒有解決在統一社保法下存在的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幹部、企業職工、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幾個隔絕的養老保險制度間待遇差距較大的問題。這一制度困境不解決,就無法實現真正的社會公平。畢竟,不同制度在養老金待遇標準上存在著巨大的差距。若只因為制度的分割便固化甚至加劇人群之間在社保待遇上的差距與不公,作為一項二次分配的公共政策,這顯然不合理,也與社會保障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馳。
二是增強制度激勵,儘快從“制度全覆蓋”走到“人群全覆蓋”。與社會保險通常為強制性不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行自願參保,因此制度的激勵性就顯得尤為關鍵。有幾個問題值得關注,一是制度設計要充分考慮對某些年齡階段參保對象的引導和鼓勵。按照現行政策參保,繳足15年並滿60周歲後,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均為每人每月55元,沒有體現出參保時間的長短區別,將可能導致16至40周歲青年人特別是35歲以下的居民不願儘早參保。二是繳費補貼應充分體現多繳多補。若繳費檔次按每人每年30元統一標準補貼,會導致多數民眾在繳費標準選擇上偏向於“從低”。如重慶市開展的一項對新農保的調研統計顯示,2010年新農保參保者5個繳費檔次的結構為:100元的占93.18%、200元的占3.13%、400元的占1%、600元的占0.55%、900元的占2.14%,表明補貼政策不能有效激勵高檔次繳費參保,部分有較高繳費能力的對象卻選擇低標準繳費。三是60周歲以上老人不繳費參保以子女參保為前提條件,在城鎮居民家庭結構複雜的情況下不便操作,同時也會導致子女初次低標準參保、甚至過後不續保的情況出現,影響到政策的效率和連續性。鑒於此,各地在推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應著眼於儘快從“制度全覆蓋”走向“人群全覆蓋”,在建立城鎮居民社會保險制度是一件利國惠民、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好事。但是好事要辦好,卻並不容易,相關制度建設任重道遠。自主參保原則下必須進一步增強激勵性,實現應保盡保,唯如此才是真正的全覆蓋。
三是確保籌資足額到位。2011年7月1日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我國社保資金空缺超過萬億,且隨著人口結構進一步老齡化,缺口將持續擴大。擴大養老保險惠民面,意味著未來社保資金將面臨更大的壓力。
我國企業養老金替代率(退休時的養老金水平與退休前工資收入水平之間的比率)已下降至50%以下,比國際勞工組織《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的規定低約15%。考慮到養老水平逐步提高的需要,養老資金面臨的壓力將進一步趨緊。與此同時,提高養老金給付水平又受到繳費率的制約,目前我國的社保繳費率已在世界181個國家中排名第一,五項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繳費之和相當於工資水平的40%、有的地區甚至達到50%,這意味著在繳費上為養老金開源的空間已經不大。如何為養老賬戶“補血”,擴大養老資金的來源,已成為各級政府不得不面對的一個現實挑戰。
四是處理好制度間的銜接轉換問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不暢,一直是個難題,造成農民工等流動人口參保積極性不高,甚至退保。為此,國家做了不少努力,專門出台了相關政策措施,如2009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但仍需進一步完善。三項城鄉養老制度之間如何銜接轉換,需深入研究,提出積極穩妥的具體辦法。總體來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新農保在制度模式和政策框架等方面基本保持一致,即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籌資方式是個人(家庭)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待遇支付結構是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這為制度的銜接融合預留了“接口”,未來條件具備時可以整合成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社會保險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已有部分地區按照這一模式開展了先行探索,取得了初步實踐經驗。如西安市按照“只疊加、不扣減、不沖銷”的原則,探索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銜接辦法。具體設計為: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由於被征地等原因)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轉移時,已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區縣可以直接進行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併計算,原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視同為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未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區縣,待該區縣正式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後再予以辦理,轉出地參加新農保的個人賬戶暫時封存。[4]
已經領取新農保養老金的,從個人戶口遷入城鎮次月起養老金停發,個人賬戶有餘額的,待在遷入地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時,轉入其個人賬戶。
五是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尤為關鍵。按照現行制度設計,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將是“實賬”,可以理解為是政府主導的強制儲蓄計畫,會形成資金沉澱。事實上,學界對養老保險制度中個人賬戶的存廢始終有爭議。根據制度,無論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是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個人賬戶,都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新農保實施了一年半,在全國實現24%的覆蓋面,參保人數達到1.03億人,個人賬戶的資金就已經積累了387億元,未來隨著覆蓋面的擴大,積累的沉澱資金量勢必更大,基金保值增值的壓力也就越大。這部分資金納入了社保基金預算,管理上相對比較規範,安全性無虞,但是只按一年期銀行利率來計息,資金效益不高。
特別是CPI一直在高位運行,在真實利率持續為負的背景下,實際上已造成養老儲蓄基金的貶損。據有關測算,當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實際收益率不足2%,而2005年以來的加權通貨膨脹率為2.22%,這意味著養老保險基金不僅未能按制度要求實現保值增值,反而處於縮水狀態。
顯然若無好的保值增值途徑,個人賬戶積累的大量資金反而會成為社保制度的負擔。因此,須抓緊研究社保基金運營的保值增值辦法,研究出合理有效的投資渠道和投資管理模式來實現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比如發行社保專項國債),同時解決基金管理運營層次低、基金管理體制不健全等問題,這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而又緊迫的戰略任務。
總之,隨著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我國全民享有社會養老保險的整體框架已經形成,偉大宏圖已然繪就。各地在推行該項制度試點工作時需結合實際,強化制度的細節設計,抓好貫徹落實。中央要著眼於未來強化頂層設計,抓好統籌協調,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共同推進全民社會養老保障的公平、普惠和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