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粵府〔2011〕127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實施辦法
廣東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為加快建設覆蓋全省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建設幸福廣東、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以“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為基本原則,加快建立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二)任務目標。
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相銜接,有力保障城鎮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
2011年下半年啟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範圍與新農保試點範圍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制度全覆蓋。
(一)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二)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等構成。
1.個人繳費。
(1)參保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2)參保人原則上按年繳費,也可以按月、季度或半年繳費。一個自然年度內只能選擇一種繳費方式和繳費標準。
2.政府補貼。
(1)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所需資金,珠江三角洲地區由市、縣(市、區)財政負擔,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含江門的恩平市、開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財政對開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財政對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補助標準的70%給予補助,下同)由省、市、縣(市、區)三級財政負擔,其中省財政負擔部分按政府對參保人繳費補貼最低標準(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餘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
(2)各級政府共同出資建立基礎養老金。中央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55元)的50%對我省給予補助(即每人每月補助27.5元)。其餘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區由市、縣(市、區)財政負擔;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由省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25%給予補助(即每人每月補助13.75元),中央和省補助以外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
(3)對城鎮重度殘疾人個人繳費部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資助繳納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3.社會捐助。
努力拓寬資金籌集渠道,通過政府褒獎、稅費優惠等措施,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城鎮困難群體參保。
(三)養老金待遇。
1.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2.基礎養老金基本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參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執行。
3.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在參保人死亡後可發放喪葬費和撫恤金,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負責。
(四)養老金領取條件。
參保人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1.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定期領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鎮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也可以根據個人意願,按參保當年的標準一次性繳納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後,按月領取養老金,是否享受繳費補貼及其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決定,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承擔;個人賬戶資金髮完後,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負責按照原標準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2.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城鎮居民,應逐年繳費至年滿60周歲後,按月享受養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繳納若干年的養老保險費,但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一次性繳費後繳費標準提高的,參保人不需再按提高后的標準補繳;對一次性繳費部分的政府補貼在繳費當年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前應參保未參保或中斷繳費(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不視為中斷繳費)的,應首先補繳該時段的養老保險費,補繳標準按相應年度的標準執行,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3.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不滿45周歲的城鎮居民,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參保人年滿60周歲時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可繼續逐年繳費,並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逐年繳費至65周歲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後,按月享受養老金,但一次性補繳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上述第2、3種情況的參保人,如年滿60周歲時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又不願意補繳或繼續繳費的,不發放基礎養老金,可以申領按月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發完為止。
(五)參保繳費激勵機制和待遇調整機制。
1.建立參保繳費激勵機制,通過增加繳費補貼、加發基礎養老金、資助購買商業保險等措施,引導、激勵城鎮居民早參保、多繳費,具體辦法由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訂。
2.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居民收入以及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省繳費基本標準、繳費補貼標準和基礎養老金基本標準。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適時調整當地繳費標準、繳費補貼標準和基礎養老金標準,所增加的支出由市縣政府負擔。
(一)個人賬戶管理。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繳費補貼以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2.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3.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因戶籍遷移跨地區轉移的,可將其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並享受相應待遇。已經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仍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待遇。參保人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待遇,也可以經本人申請,將除政府補貼資金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參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補貼資金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餘額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二)基金管理與監督。
1.基金管理。
(1)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試點縣(市、區)為單位進行管理,以後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實行市級管理。
(2)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照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3)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暫按照財政部、原勞動保障部公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參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2.基金監督。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訂完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基金,確保基金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城鎮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年在社區範圍內公示參保人的待遇領取資格,接受民眾監督。
(三)經辦管理服務。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並長期妥善保存。
2.加強經辦能力建設,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任務,通過加強人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新農保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一的經辦體系,承擔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經辦業務。整合現有社會服務資源,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推進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中作用。選擇能夠為城鄉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服務的金融機構代辦繳費和待遇發放。
3.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4.在現有的新農保信息系統基礎上,通過改造擴充功能支撐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形成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並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一)有條件的地區,應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農保合併實施,建立城鄉居民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尚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結合新農保試點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積極創造條件將兩項制度合併。
(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認真落實國家相關規定,妥善做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
(三)已實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方,應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調整完善本地區現行的政策、辦法,實現與國家和省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相統一。
(一)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實施工作。
1.省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全省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各市和試點縣區也要抓緊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切實加強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推進兩項試點工作。
2.各市和試點縣區要把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並落實工作目標責任制,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檢查督導,定期通報工作進展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統籌規劃、政策制訂、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3.各地要及時總結試點經驗,發揮典型示範作用,並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二)制訂實施辦法,分步分類推進工作。
1.各市要根據國發〔2011〕18號文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制訂全市統一的試點實施辦法,報經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組織實施。
2.各地要突出重點,優先組織45周歲以上的城鎮居民參保,並重點做好60周歲以上城鎮老年居民的待遇發放工作。
(三)加強宣傳發動,營造良好氛圍。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準確把握國家和省的檔案精神,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深入宣傳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重大意義、基本原則和具體政策,使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形成推進工作的良好氛圍。同時,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