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四川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於2011年9月1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府發201130號印發。《實施辦法》分指導思想、參保範圍、基金籌集、建立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待遇領取條件、待遇調整、基金監督、經辦管理服務、相關制度銜接、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做好宣傳工作14個部分。

基本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川府發[2011]30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四川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四川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為基本要求,以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為目的,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主導和城鎮居民自願相結合,堅持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堅持從城鎮居民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建立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二、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省政府根據國家統一要求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國家規定標準的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全額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100元、200元繳費檔次的,政府補貼30元;對選擇300元繳費檔次的,政府補貼35元;對選擇400元繳費檔次的,政府補貼40元;以此類推,每提高一檔繳費標準,政府補貼增加5元,最高補貼為70元。省級財政按政府補貼總量的50%安排。省根據各試點縣(市、區)的人數、財力、民族、擴權等因素,分檔次予以補助,其餘部分由市(州)和縣(市、區)兩級財政共同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確定,擴權強縣試點縣(市)由本級財政負擔。為保證農民和城鎮居民養老制度相統一,省對各市(州)、縣(市、區)的補助標準合併為一個標準。各地自行增設繳費檔次增加的政府補貼,分擔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主確定,自行負擔。
對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重度殘疾人,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全部代其繳納最低標準(100元/年·人)的養老保險費。具體標準及分擔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主確定,自行負擔。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四、建立個人賬戶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和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支付,除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長期繳費的參保人員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資金的具體標準及分擔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主確定,自行負擔。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六、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各地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時,距領取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可以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在當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日起兩年內補繳的,政府應給予相應的繳費補貼,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的分擔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主確定,自行負擔;超過兩年補繳的,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當地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時,距領取待遇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七、待遇調整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我省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以試點縣(市、區)為單位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實行市(州)級管理。

九、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預算、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縣(市、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範圍內對城鎮居民的待遇領取資格情況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十、經辦管理服務

試點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實行精確管理,提高服務質效;要認真記錄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長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進一步加強數據中心和網路建設,在新農保信息系統的基礎上進行整合,全省統一建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在現有社保經辦機構、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的基礎上,整合現有資源,充實經辦力量,建立健全統一的新農保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服務量合理配置經辦力量,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十一、相關制度銜接

為統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從2011年7月1日起,我省“新農保”的繳費標準增設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5個檔次;為重度殘疾人全部代繳最低標準(100元/年·人)的養老保險費;增設檔次增加的財政補助及代繳的養老保險費,政府補貼政策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相同。同時,從2011年7月1日起,全省60周歲以上老年城市低保對象全部納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範圍,有關事項參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老年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11〕11號)執行。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以及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待國家相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後,再結合我省實際貫徹落實。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

省政府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政府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實施,負責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三、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省人民政府在各市(州)人民政府申報的國家試點縣(市、區)名單的基礎上,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上報國務院審定。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大對試點縣(市、區)的指導力度,嚴格按照國務院《指導意見》和本辦法要求,儘快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市(州)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十四、做好宣傳工作

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以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積極參保。同時,要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問題的辦法和經驗,重要情況及時向省政府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本實施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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