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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建設委員會和城市建設部於1958年聯合頒發的《關於城市規劃幾項控制指標的通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個有關城市規劃定額指標的檔案。1980年中國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對上項檔案作了修訂,改為《城市規劃定額指標暫行規定》。這個暫行規定中的城市規劃定額指標分為兩部分:總體規劃定額指標和詳細規劃定額指標,主要內容如下。
總體規劃定額指標 是城市發展的控制性指標,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主要內容有:①城市人口規模的劃分和規劃期人口的計算。提出不同規模和類別的城市基本人口、服務人口和被撫養人口各自占城市總人口比例的參考數值。②生活居住用地指標。指居住用地、公共建築用地、公共綠地、道路廣場等四項用地的人均用地指標(近期的和遠期的)。規定城市每一居民占有生活居住用地,近期為24~35米2、遠期為40~58米2。③道路分類和寬度。城市道路按設計車速分為四級,並別規定了各級道路的總寬度,不同性質和規模的城市採用不同等級的道路。還規定出幹道間距、密度和停車場的用地等。④城市公共建築用地。規定分為市級、居住區級和居住小區級三級。居住區人口規模一般按4~5萬人、小區按1萬人左右考慮;每一居民占有城市公共建築用地的指標,近期為6~8米2,遠期9~13米2。⑤城市公共綠地。也規定分為市級、居住區級和居住小區級三級。每一居民占有城市公共綠地的指標,近期為3~5米2,遠期為7~11米2。
詳細規劃定額指標 編制居住區詳細規劃的依據。主要內容有:居住建築技術指標,居住區和居住小區的用地指標,建築密度指標和公共建築定額。居住建築技術指標包括平均每人居住面積,住宅平面係數,房屋間距,住宅層數。規定大、中城市住宅層數以5~6層為主;小城市、工礦區和衛星城以4~5層為主。居住區用地和小區用地指標分別規定為每一居民 19.5~29米2和14.5~22米2;不同層數的住宅有不同的居住建築密度指標。居住區級和小區級的公共建築主要指為居民日常生活服務的各種設施,平均每一居民擁有的建築面積為 1.6~2.2米2,用地為5~7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