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會治安管理是指為了有效的建立和維護城市治安秩序,保障城市經濟建設事業和城市社會成員工作、生活正常進行,城市政府及其公安機關依法進行的對城市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以及對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和處理。
城市社會治安管理機構包括城市區劃內的各級各類公安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其中人們通常所稱的“公、檢、法”,尤其是公安機關是城市社會治安管理的主要機構,承擔著城市社會治安管理的絕大部分工作。
城市社會治安管理機構的職責是: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律,維護城市社會治安秩序,預防和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保護社會主義公有財產和其他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權,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制度,確保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在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中順利的發展。
具體地說,城市社會治安管理機構的一般職責包括:
(1)執行和實施國家有關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研究制定城市社會治安管理的政策和法規草案。
(3)研究制定城市社會治安管理的規劃及其實施措施。
(4)組織和開展城市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