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是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為目的,可以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學研究、監測、生態旅遊等活動的公益性公園。
其管理範圍為貴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範圍。
第三條 在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周邊景觀控制區內從事濕地公園建設、經營、管理,開展濕地科學研究活動,以及在濕地公園內進行遊憩、觀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應當充分體現貴陽特色和功能定位,遵循“重在保護、生態優先、合理利用、良性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公園周邊應當根據旅遊發展需要,建立完善商業服務設施,帶動公園周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
第六條 市林業綠化局是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設的公園管理機構負責衛生保潔、綠地維護、設施維護、環境美化、園容秩序等日常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和實施公園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保護資源的安全性、完整性,維護濕地生態特徵和生態功能;
(二)宣傳和貫徹有關濕地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公園保護和管理制度,負責公園的遊覽接待工作;
(四)負責資源的調查、評估和建檔工作;
(五)負責本機構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
公園日常管理中的衛生保潔、綠地維護、設施維護等可實行市場化運作。
第七條 市城管、公安、安監、民政、環保、水利等行政部門和兩湖一庫管理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南明區人民政府、小河區人民政府按屬地管理職責,應當配合做好公園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應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規劃必須納入貴陽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並納入強制性內容嚴格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九條 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建設應當按照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划進行,保持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完整性,維護生物多樣性,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 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由市林業綠化局組織規劃、國土資源等管理部門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標明界區,設立界碑、標牌,做好資源監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挪動界碑、標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園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的用地性質,不得出讓、變相出讓公園的資源,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
第十一條 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規劃範圍、保護範圍內不得設立開發區、度假區;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項目和設施。
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內禁止設立非公園管理機構,現有的單位和住戶,應當依法逐步實施搬遷。
第十二條 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周邊建設控制地帶內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其形式、高度、體量、外觀、色彩應當與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整體景觀相協調。
第十三條 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內的水體、野生動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態資源,應當嚴加保護。
嚴格限制外來物種的引入,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第十四條 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實防火責任制,加強防火宣傳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災撲救隊伍,配備必要的防火設施與設備。
第十五條 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應當建立宣傳、遊覽、娛樂和交通等必要的服務設施,並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第十六條 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內應當設定下列設施:
(一)示意圖、指示牌、標識牌;
(二)遊客守則、須知;
(三)收費項目、標準、依據公告欄;
(四)服務監督電話公告欄。
前款規定的設施應當整潔完備、醒目準確,文字圖形規範、中外文對照。
第十七條 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設定經營性項目,應當符合公園建設詳細規劃的要求,並且與公園功能相適應。經營性項目必須經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並且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污染環境;
(二)不影響景觀;
(三)不妨礙遊客;
(四)不占用道路;
(五)不超過確定的區域、範圍;
(六)不損害公園綠化種植、設施;
(七)符合安全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
在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內從事管理和技術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
第十八條 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內禁止機動車輛(工作車輛除外)、非機動車輛(殘疾人用車、兒童車、保潔車除外)進入或停放。
除應急、救援等車輛,前款規定允許進入公園的其他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線路、速度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
公園範圍內的單位憑單位用車證明,村民憑當地戶籍證明及合法的車輛手續到公園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公園通行手續。辦理公園通行手續的車輛,應當遵守公園的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挖掘、毀損綠地、濕地;
(二)盜竊、損毀供水、排水、電力、音響、照明等公共設施,在建築物、構築物、園林小品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塗寫、刻劃、張貼;
(三)攀折、刻劃樹木,採摘花卉、果實、藥材,損壞花壇、綠籬和草坪,圍圈樹木,在樹木上拴掛吊床和吊掛、晾曬物品;
(四)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和廢棄物,隨地躺臥、露宿,燃放煙花爆竹,施放孔明燈,焚燒可燃物,堆放雜物,堆放物料或傾倒垃圾、化學物品,污染水體、地面和山林;
(五)擅自砍伐樹木、採挖野生植物、獵捕野生動物;
(六)恐嚇、傷害動物,捕魚、捕鳥、狩獵;
(七)在公園內的小車河段游泳、划船;
(八)開荒種地、鑿山取石、挖泥取土,新建墓地,擅自圍、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雜耍賣藝,賭博,乞討,進行迷信活動,攜帶貓、狗等寵物;
(十)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處罰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損毀公共設施的,依法按規定賠償。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未作出處罰規定的,由市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對不屬於管轄範圍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和協助有關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制定《貴陽市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管理暫行辦法(草案)》的起草說明
一、制定《貴陽市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管理暫行辦法》的必要性
建設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是市委、市政府實施民生工程的重大決定,是推進二環四路城市帶建設的重要舉措,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和統籌協調下,2012年4月16日工程啟動,定於2012年9月底完成一期建設對外開放。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在原貴陽市苗圃所和南郊公園基礎上,統一規劃建設,面積達到667公頃,是景觀風貌獨具特色的生態濕地公園,是我市南部片區和二環四路城市帶重要的景觀區域,是為滿足市民宜居需求的公益性專類公園。公園內溶洞、濕地、森林等景觀遍布,在公園管理、生態保護、設施設備維護、遊客服務、規範遊客行為、社會治安等方面有很高的要求,需要運用法制手段保障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充分發揮功能,為市民提供良好的健身、娛樂、休閒場所。因此,制定《貴陽市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起草的依據和過程
(一)起草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
3.《貴陽市公園和綠化廣場管理辦法》
(二)起草的過程
2012年9月11日,市政府對規範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的管理提出了具體明確的要求,對制定《辦法》作了詳細的布置,貴陽市林業綠化局立即組織力量抓緊完成起草工作。2012年9月12日擬寫了《辦法》徵求意見稿,在徵求市有關行政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的意見後,並在媒體上登載,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市民意見,在吸納了各方建議後,對文本進行多次修改和完善,形成《辦法》送審稿。市政府法制局收到送審稿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認真審查,在綜合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反覆修改,形成《辦法(草案)》,報市政府審定,已經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生態保護的問題
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範圍內各類生態濕地、森林資源、岩溶地貌等多樣性景觀渾然一體,生態區位相當重要,景觀風貌獨具特色,只有保護好公園的生態,才能發揮公園的功能和作用。因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規劃範圍、保護範圍內不得設立開發區、度假區;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項目和設施。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內禁止設立非公園管理機構,現有的單位和住戶,應當依法逐步實施搬遷”。
(二)關於規範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車輛管理的問題
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是市民進行健身、休閒、娛樂等活動的場所,人員較為密集,由於周邊村落、各類單位分布,機動車不可避免的需借道公園,為確保遊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園的正常秩序,需對進入公園的車輛進行限制性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界定,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內禁止機動車輛(工作車輛除外)、非機動車輛(殘疾人用車、兒童車、保潔車除外)進入或停放。除應急、救援等車輛,前款規定允許進入公園的其他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線路、速度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園範圍內的單位憑單位用車證明,村民憑當地戶籍證明及合法的車輛手續到公園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公園通行手續。辦理公園通行手續的車輛,應當遵守公園的管理規定”。
(三)關於加強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教育、培訓的問題
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面積廣闊,集溶洞、山水、森林於一體,地處中心城區邊緣,是大量遊人具方便而又樂於前往的遊覽勝地。公園管理需要較多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對其管理和服務水平的要求較高,需要管理機構不斷加強對在職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且要求從事管理和技術的工作人員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因此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負責本機構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小車河城市濕地公園從事管理和技術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