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

在一定的領土範圍之內,全體居民組成法人團體(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並在國家監督之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組織地方自治機關,利用本地區的財力,處理本區域內公共事務的一種地方政治制度。地方自治最早出現於古羅馬時代。當時,義大利人組成一種自治邑,享有地方自治權力。英國從盎格魯-撒克遜時代起,將築有城堡自衛或有市場的地方稱作自治市。自治市有自己獨特的習慣、特權和法院。諾曼第人入侵之後,根據國王和其他貴族的“特許狀”而建立的自治市,發展了自己的特權,並且編纂獨具特色的習慣法。

詳解

大陸法系國家的地方自治權具有委託性質,中央政府對於自治事務有最終決定權。地方官員不論為中央直接任命或為地方居民選出,都同時兼具中央官員和地方自治機關官員的雙重身份,中央政府有權隨時撤換他們。中央政府對地方自治機關的監督以行政監督為主,中央政府可隨時向地方機關發出強制性指示,地方機關必須執行;否則,中央政府可採取強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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