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廣東地方自治研究社,於1907年成立。是在清末立憲運動風潮下,地方自治成功運作的範例.是新興資產階級為反對封建專制,參與政權而提出的一種與中央集權政治相對立的地方分權思想與制度。清末最後幾年,地方自治作為‘立憲之根本,在政府與社會的雙向推動下,由思想鼓吹走向政治實踐,由零星試驗走向全國規模的政府倡辦階段,並延續至民國初年。
廣東地方自治研究社的主要成員,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第一類是在戊戌時期即走上維新道路的士紳名流,如丘逢甲、梁慶桂。第二類是接受過新式教育的士紳,尤其是學法政的士紳。第三類是一些地位較高的退休在籍官員,他們的思想比較開明。
廣東地方自治研究社成立初期,只是一個以研習憲政、傳播法政知識為宗旨的講學性團體。它的宗旨和任務主要有研考憲法,探研自治學理;聯絡各府州縣地方士紳,普及憲政知識;調查地方情況,以為立憲預備。
在廣東地方自治研究社成立一年後,隨著國內政治形勢的發展,它的活動超出最初規定的範圍,開始涉足一些具體的地方興利除弊事務和政治活動。研究社有比較完整的規章,每周在廣州西關文瀾書院集議一次,經常參加議事的有在廣州的社員約100多人。每次集會,由社長或社員提出動議,全體討論議決。討論的事項包括籌劃社會治安,創辦實業,籌劃廣州城內的公益事業、衛生、治水。
在立憲運動中,廣東地方自治研究社進行了一些政治活動,對廣東地區的立憲運動發生了重大影響。1908年,研究社領導廣東士紳上書請開民選議院。它刊布傳單,分送各處簽名,簽名者達1.1萬多人。請願書由副社長楊晨領銜,研究社發起人之一張瑞被舉為赴京呈送請願書的代表。研究社對廣東諮議局的成立也施加了很大的影響。1909年春,兩廣總督組織諮議局籌辦處,聘有22個“議紳”,其中約有一半是研究社成員。
由於研究社帶有很明顯的傳統士紳的衰跡,所以在對待革命的態度、與清政府的關係等政治問題上表現得特別溫和保守,消極反對革命,順從配合清政府的立憲政策。
近代意義上的地方自治源於西方,是新興資產階級為反對封建專制,參與政權而提出的一種與中央集權政治相對立的地方分權思想與制度。清末最後幾年,地方自治作為‘立憲之根本,在政府與社會的雙向推動下,由思想鼓吹走向政治實踐,由零星試驗走向全國規模的政府倡辦階段,並延續至民國初年。廣東地方自治推行的背景。廣東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新士紳的大量出現,為地方自治的實施準備了經濟基礎和階級基礎;地方自治思潮的傳播,為地方自治的實施奠定思想準備;而廣東地方社會秩序的失控,則凸顯出地方自治的必要。制度設計存在偏失、財政困難與民眾認識的不足,使廣東地方自治的推行迭生頓挫,成效不彰。而政府對文化資源的壟斷
組成
廣東地方自治研究社是1907年出現的立憲團體,由文瀾書院的士紳們組成。文瀾書院不是一所招生授課的普通書院,而是一個士紳社交與公共集議的場所,只有考中生員的士紳,才有資格成為書院的成員,參加春秋兩大聚會。據文瀾書院留下的名冊,其成員80%以上具有舉人、進士功名,余者也是貢生、生員或有官職官銜者。因此,文瀾書院到20世紀初順理成章地政治化,成為廣東立憲與地方自治運動的中堅。
實質
地方自治,最通俗、簡練的表述是:本地方的人,用本地方的錢,辦本地方的事。其實質就是一定區域內的住民對該區域內的公共事務擁有自主權,其精髓就是民主的精神。地方自治的要素主要有:第一,地方自治團體應具有法人的資格,也即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人格。這是地方自治團體與地方官署的根本區別。第二,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地域性特點,其權利義務關係受地域的限制。這是它與職業、學術、慈善等團體的區別所在。第三,自治經費由本地方負擔,以地方稅辦理本地方之公共事務。第四,遵循國家法律,受政府之監督,不能離國家而獨立存在。第五,地方自治團體為地方自治的主體,自行處理其事務。(註:參見黃哲真:《地方自治綱要》,上海,中華書局民國24年版,第9-10頁;《解釋地方自治之意義及分類》,《東方雜誌》第4年第12期;羅志淵:《地方自治的理論體系》,台灣,商務印書館民國59年4月初版,第69-72頁。)在地方自治運動的前期(約20世紀以前),受英國地方自治觀念和實踐的影響,各國論者多將自治職員須為名譽職(義務職)列為地方自治的一要素。後隨著時代的演進、地方自治事業的發展,這一頗具理想色彩的主張、制度日漸脫離實際,漸漸退化,不再為人們所採用。
意義
地方自治是相對於中央集權而言、基於分權原理而設計的一種地方政治制度,它強調一定區域內住民的自主精神和民主權利,是現代社會治理一國之地方的一種科學方式,也是一種世界潮流。地方自治理論具有豐富的內涵,正確把握地方自治的基本理論,是地方自治實踐的前提。對中國內地正在推行的農村村民自治與城鎮居民自治來說,補上地方自治理論一課,尤其具有重要意義。
自治的流派
自近代以來,在地方自治運動前期,由於各國歷史傳統、民族精神以及具體的歷史環境之不同,在地方自治的理論和實踐中,逐漸形成了兩大派別:英美學派和大陸學派。在20世紀前後,隨著時代、社會的變遷,自治事業的發展,兩大流派開始融通、互補,各取對方之所長,棄自身之所短,逐漸融合成一新的流派——折衷學派。
1. 英美學派。此派發源於英國,以英國為正宗。英美學派植根於英國人酷愛自由的國民性和民權主義思想,人民自治的觀念,強調人民的自我實踐。認為凡國家事務不由專任的官吏處理,而由人民自己辦理,或至少有人民參與辦理,就可稱為自治。可見其自治含義極為廣泛。其自治,不限於行政領域,凡國會議員所參與之立法、陪審員所參與之司法裁判,都被視為自治活動。其根本精神在於人民將處理公共事務視為自己的權利,極力排斥官治因素,並逐漸形成以名譽職的自治人員處理地方事務的地方自治觀念。因此,英美學派的自治觀又稱為“人民自治”、“廣義的自治”、“政治上的自治”。而以人民為重心和名譽職是該學派的兩個顯著特徵。
2. 大陸學派。此派發源於法國,以法國、瑞士為代表,為歐陸多數國家所宗。大陸學派植根於自由與分權的思想,本團體自治的觀念,認為在國家領土內,另有地域團體,該團體具備獨立於國家的法律人格(公法人),可依自己的意思與目的,在一定範圍內,自行處理地方公共事務。該學派所言自治,只重團體不重個人,強調以團體為單位,致力培植團體自治精神。主張自治團體離國家而獨立自主地處理地方公共事務。其言自治,僅限於地方行政領域之狹義範圍,而不及於國家、地方立法及司法領域。這些都與英美學派迥異。因此,大陸學派又稱為“團體自治”、“狹義的自治”。19世紀以來,各國基於此團體自治的觀念,大都在法制上制定對地方自治團體賦予法律上之人格而承認其自治權的法律,因此,該派又稱“法律上的自治”。
3. 折衷學派(又稱綜合學派)。英美學派和大陸學派均形成於近代地方自治運動的前期。其所主張揆諸實際,各有偏差。英美學派太重人民(住民)個人自治,忽略團體自治,其自治無強有力的組織依託。其自治職員名譽職太過於理想化。隨著自治事務日趨繁重,再行無俸給之名譽職,勢有不能。大陸學派則太重團體自治,以團體的自由為個人自由的基礎,忽視個人自治精神的養成。特別是過於強調團體獨立於國家自為、自主,幾有分離國家之勢。正因為兩派各有缺陷,約在20世紀前後兩派開始融合,取人之長,去已之短,逐漸形成一新的流派——折衷學派。折衷學派的產生,是因為英國名譽職制度流入歐陸各國,歐陸各國重視團體的精神亦漸為英國採用。(註:徐德嶙:《地方自治之理論與實施》,上海,會文堂新記書局民國22年,第9頁。) 折衷學派認為人民自治(住民自治)以團體自治為前提,必先有獨立於國家的地域團體存在,其可以自行處理地方事務,然後人民自治才可能實現。反之,如僅有團體自治而無人民自治,住民對地域團體的形成未能充分參與,則地方的政治與行政皆脫離住民的意志,地方自治也就無實現之可能。(註:許志雄、許宗力等:《地方自治之研究》,台北,業強出版社,1992年版,第5、130、153-154、156、181、156-157頁。) 要之,“人民自治的思想為自治的指導原理,乃自治之理想;團體自治思想,為產生自治制度之形態。”(註:沈清泉:《地方自治觀念與系統》,(上海)地方自治月刊編輯委員會編《地方自治》第一卷第一期,民國36年1月。) 因此,折衷學派將地方自治定義為:地方團體在法律上有獨立的人格,在國家的監督下,自行處理團體的公共事務。(註:徐德嶙:《地方自治之理論與實施》,上海,會文堂新記書局民國22年,第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