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基本權利的地方自治

作為基本權利的地方自治

一、地方自治的概念 二、地方自治權的體系 三、地方自治權的類型化

基本信息

作 者:王建學 著叢 書 名:廈門大學法學院公法系列出 版 社:廈門大學出版

社ISBN:9787561535479出版時間:2010-05-01版 次:1頁 數:254裝 幀:平裝開 本:16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行政法

內容簡介

將法區分為公法與私法被認為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傳統,是區別於普通法系的主要標誌之一。學術界對法是否應當被區分為公法與私法存在爭議,雖然有法學者認為公、私法的區分是沒有必要的,但多數學者對公、私法的區分持肯定態度,如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曾極力主張公、私法區分,他認為:“現代的國法,是以區別其全部為公法或私法為當然前提的,對於國家的一切制定法規,若不究明該規定屬於公法或私法,而即若明嘹其所生的效果和內容,蓋不可能。”將法區分為公法與私法的必要性及區分的標準已經得到國際著名法學家的論證,無需贅述。事實上,從實在法的角度來觀察,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是可行的;從法治與憲政建設的角度來觀察,區分公法與私法具有積極作用。

作者簡介

朱福惠,湖南婁底人,1961年7月生。武漢大學法學博士,現為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碩士生、博士生導師,兼任廈門大學社科處處長、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比較法學會理事。主要學術成果有:《憲法與制度創新》(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憲法至上——法治之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憲法學專論》(與劉連泰周剛志合著,科學出版社2007年版),《憲法學原理》(主編,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
王建學,1978年生於河北平泉,自1998年起在廈門大學法學院求學十年,期間曾留學於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憲法司法研究所,2008年獲得法學博士學位,2008年9月至今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博士後研究人員。近期主要關注地方自治法、基本權利法、公法人的基本理論、憲法裁判與解釋和法國憲法改革等問題。

目錄

總序
韓序
任序
第一章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學術史回顧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對象和基本內容
第二章 地方自治權概念論
第一節 自治的概念
一、自治的雙重含義
二、自治與輔助性原則
三、自治觀念的崛起與普及
第二節 地方自治的概念
一、地方自治的概念
二、地方自治、地方分權與權力下放
三、地方自治與民族自決
第三節 基本權利與地方自治
一、從主觀主義到客觀主義的基本權利觀
二、認識我國憲法中的基本權利
三、作為基本權利的地方自治
第三章 地方自治權主體論
第一節 人格、權利能力與權利
一、人格與權利能力的源起:以公法和團體為中心
二、現代法律體系中的權利能力
第二節 私法人的權利能力
一、私法人在私法上的權利能力
二、私法人的基本權利能力
第三節 地方公共團體的基本權利能力
一、否認公法人基本權利能力的理論
二、承認公法人基本權利能力的理論
三、地方公共團體基本權利能力的條件
第四節 地方公共團體的演變
一、從行政區域到地方公共團體
二、地方公共團體的普遍概念
第四章 地方自治權內容論
第一節 傳統的地方自治權形態
一、自治立法權
二、自治組織權
三、自治行政權
四、自治財政權
五、住民自治權
六、地方自治是否包含司法權能?
第二節 新近的地方自治權形態
一、名稱權
二、關於徽標、印章和旗幟的權利
三、合併、合作與結社權
四、國政參與權
五、試驗權
六、訴訟權
七、平等權
第三節 地方自治權的體系與類型化
一、重新認識地方自治權的性質
二、地方自治權的體系
三、地方自治權的類型化
第五章 地方自治權保障論
第一節 地方自治權的實體保障
一、地方自治權的核心領域
二、地方自治權的法律保留原則
三、核心領域與法律保留的分工與協同
四、實體保障的最新發展:從制度保障到憲法保留的固有權
第二節 地方自治權的行政救濟與普通司法保障
一、地方自治權的行政救濟
二、地方自治權的行政司法保障
三、其他訴訟類型的可能性
第三節 地方自治權的憲法司法保障
一、憲法司法等於基本權利本身
二、通過憲法司法程式保障地方自治權
三、憲法法官在地方自治權裁判中的作用
第六章 全球視野中的地方自治權
第一節 《歐洲地方自治憲章》及其保障機制
一、《歐洲地方自治憲章》概況
二、《歐洲地方自治憲章》的實體保障
三、《歐洲地方自治憲章》的程式保障
四、《歐洲地方自治憲章》以外的發展:一個簡要的介紹
第二節 地方公共團體的跨國交往能力
一、地方公共團體的跨國交往
二、地方自治國際組織
三、地方自治活動與聯合國
第三節 地方公共團體在國際法上的地位
一、國際法主體:一個開放性的概念
二、地方公共團體在國際法上的地位
第七章 我國憲法中的地方自治權
第一節 現行憲法的地方自治觀
一、現行憲法承認地方自治嗎?
二、現行憲法承認地方自治權利嗎?
第二節 現行憲法的地方團體觀
一、行政區域概念辨
二、模糊的地方觀念
三、缺失的團體觀念
四、小結
第三節 以權利化的地方自治實現央地關係的法治化
一、根本意義上的中央與地方關係法治化
二、塑造地方公共團體
三、建立有效的憲法司法程式
附錄一 地方自治是一項基本權利嗎?
附錄二 憲法地方自治權條款統計表
附錄三 《歐洲地方自治憲章》
附錄四案例表
後記

前言

將法區分為公法與私法被認為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傳統,是區別於普通法系的主要標誌之一。學術界對法是否應當被區分為公法與私法存在爭議,雖然有法學者認為公、私法的區分是沒有必要的,但多數學者對公、私法的區分持肯定態度,如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曾極力主張公、私法區分,他認為:“現代的國法,是以區別其全部為公法或私法為當然前提的,對於國家的一切制定法規,若不究明該規定屬於公法或私法,而即若明嘹其所生的效果和內容,蓋不可能。”將法區分為公法與私法的必要性及區分的標準已經得到國際著名法學家的論證,無需贅述。事實上,從實在法的角度來觀察,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是可行的;從法治與憲政建設的角度來觀察,區分公法與私法具有積極作用。
憲法與行政法被認為是狹義上的公法,以調整公權力與公民之間的關係並規範、約束政府權力為基本目標,充分體現公法原則在建構憲政體制方面的必要性。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法治建設的深入,我國的憲法與行政法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憲法的四次修改,有力地推動了我國憲政與人權保障事業發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在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過程中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可以說,我國社會的進步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公法發展的結果。
與公法的發展相適應,公法研究也成為顯學。越來越多的學者致力於從事憲法與行政法的研究,圍繞我國法治與憲政建設的基本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了長期而深入的探討,產生了大量的學術成果,受到理論界和政府部門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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