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著包括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國際金融法的重大前沿問題和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的重大變化,側重於國際金融法的實踐;二是構建國際金融法的科學理論,並以此為國際金融法的實踐提供指導。二者都十分重要,故可歸為《國際金融法要論》。國際金融法的重大前沿問題和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的重大變化體現在國際金融法各領域,因此,我們按照國際金融法體系對這些問題和變化進行整合,使其脈絡清晰,彼此承上啟下,構成具有密切邏輯和學理聯繫的整體。
作者簡介
韓龍,法學博士、博士後,教授、博士生導師。2004-2005年,先後在美國華盛頓大學和喬治敦大學法學院從事金融法和WTO相關問題的研究,合作教授分別為著名金融法學家Joel Seligman教授和“世貿組織之父”John H.Jackson教授。主要獨著有:《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制與監管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離岸金融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世貿組織與金融服務貿易》(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WTO金融服務貿易的法律問題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發表論文近百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等多項國家和國務院部委項目。撰寫本著第一、二、三、四、六、九章。
目錄
第一章 國際金融法基本理論
第一節 國際金融法的概念與特徵
一、國際金融法的概念
二、國際金融法的金融性與國際性
三、國際金融法對國際金融關係的調整重在規制和監管
第二節 國際金融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
一、國際金融法的主體
二、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
三、國際金融法的淵源
第三節 國際金融法的範圍
一、金融內涵和外延所顯現的國際金融法的範圍
二、國際金融法既調整金融原生市場的法律關係,也調整金融衍生市場的法律關係
三、國際金融法既包括涉外金融法,也包括離岸金融法
第四節 國際金融法的性質問題
一、市場失靈與金融規制監管
二、金融業的特性與金融規制監管
三、全球金融一體化導致國際金融規制監管
四、國際和各國金融立法系規制與監管之法
五、國際金融法有機地包含調整交易的規範
第五節 金融規制與監管的目標
一、防範系統風險
二、保護投資者、存款人、被保險人等
三、提高效率
四、其他社會目標
第六節 國際金融法的體系
一、國際貨幣法是否構成國際金融法的組成部分
二、國際金融法的科學體系
第二章 牙買加體系下的匯率制度與最新發展
第一節 國際貨幣制度及其演進
一、國際貨幣制度的概念與主要內容
二、國際貨幣制度的演進
第二節 牙買加體系的匯率權利與義務
一、牙買加體系下匯率制度根植的理念與解讀面臨的挑戰
二、第4條第2節的外匯安排
三、會員國在第4條第l7節中的義務
第三節 牙買加體系下的匯率監督
一、匯率監督概述
二、新決議的主要修改
三、對新決議的評價
第三章 人民幣匯率的國際法問題
第一節 西方對人民幣匯率的主要指控和行動的渠道
一、西方對人民幣匯率安排的指控
二、西方對人民幣匯率擬採取行動的渠道
三、西方的指控和行動渠道折射出的國際法問題
第二節 IMF與WTO對人民幣匯率義務的管轄關係
一、根據GATT第15條第4款向WTO申訴的問題
二、GATT第15條與IMF和WTO在人民幣匯率義務上的關係
三、WTO反補貼協定和反傾銷協定是否授予WTO在人民幣匯率問題上的管轄權
第三節 人民幣匯率安排是否違背IMF協定的義務
一、牙買加體系的匯率制度與人民幣匯率義務衡量
二、義務衡量和實施監督都缺乏衡量標準
三、實證不支持對人民幣匯率作出不利的裁定
第四節 人民幣匯率安排是否違背WTO《反補貼協定》
一、所謂人民幣匯率構成財政資助的形式
二、WTO及其前身GATY在匯率補貼問題上的相關規定
三、人民幣匯率不構成財政資助
第四章 國際金融市場的準人經營制度與發展態勢
第一節 國際金融市場準入與經營制度的構成
一、國際金融市場準入與經營制度的構成
二、國際金融市場的準入與經營制度各構成部分的關係
第二節WTO有關金融市場準入與經營制度
一、WTO約束和規製成員方措施的範圍
二、市場準人和國民待遇制度
三、有關約束
四、金融服務貿易中的審慎監管問題
五、對WTO金融服務市場準人與經營制度的評價
第三節 多哈回合金融服務談判的新進展
一、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在談判中提出的問題
二、市場開放、金融穩定和國際資本流動
三、電子銀行
四、審慎措施
五、分類和統計
六、法律法規
七、全球政策協調
第四節 我國金融市場對外準入與經營的管理制度
一、我國有關外資銀行準入與經營的制度
二、我國證券市場對外準入與經營的制度與實踐
第五章《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及其發展
第一節 適用範圍與定義
一、UCP600的適用範圍
二、基本概念的定義
三、重要用語或表述的解釋
第二節 信用證的獨立性、抽象性原則
一、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
二、信用證抽象性原則
第三節 信用證的有效性、期限與提示地點
一、信用證有效性、提示地點的規定
二、信用證截止日期及順延
第四節 審核單據的標準
一、條款內容與特點概述
二、與UCP500有關規定的比較
三、關於正本單據與副本單據的識別
四、關於商業發票的要求
第五節 信用證及修改的通知
一、信用證通知
二、信用證的修改
三、關於電訊傳遞與預先通知的信用證和修改
第六節 信用證當事人的權責
一、開證行的責任
二、保兌行的承諾
三、“指定”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四、約定償付有關當事人的義務
五、單據相符時有關當事人的義務
六、單據不符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七節 信用證的免責機制
一、單據有效性的免責
二、信息傳遞和翻譯的免責
三、不可抗力免責
四、關於被指示方行為的免責
第八節 信用證的轉讓與款項讓渡
一、信用證的轉讓
二、款項讓渡
第六章 國際銀行監管
第一節 國際銀行監管概述
一、監管與國際銀行監管
二、巴塞爾委員會
三、巴塞爾體系的兩條主線與《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第二節 國際銀行監管責任的分配
一、巴塞爾委員會有關國際銀行監管責任分配的規定
二、並表監管
第三節 老巴塞爾資本協定與資本充足率
一、資本充足率概述
二、老巴塞爾資本協定與8%的資本充足率
三、資本充足率計算列舉
第四節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一、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出台的原因與三大創新
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的架構與主要內容
第五節 巴塞爾委員會規則的性質問題
一、對巴塞爾委員會規則的性質的不同見解
二、巴塞爾委員會規則的性質
第六節 巴塞爾體系與我國對銀行業的監管問題
一、加強我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監管合作
二、加強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
第七章 美國證券法的晚近發展——《索克斯法》與影響
第一節 歷史背景
一、誠信危機
二、《索克斯法》的歷史
三、《索克斯法》初步評估
第二節 主要內容
一、《索克斯法》的性質
二、《索克斯法》的重要原則
三、《索克斯法》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 404條款與內部控制
一、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規則
二、管理層的年度評估和內部控制報告
三、審計師的年度鑑證
四、證券交易委員會關於實施內部控制報告要求的聲明
第四節 實施問題
一、原則與規則的交融
二、PCAOB第5號審計標準
三、行業框架與IT方案
第五節 爭議、啟示與影響
一、爭議
二、啟不
三、對美國證券法的發展和國際影響
第八章 金融全球化下金融衍生品的國際監管
第一節 金融衍生品的創新及國際監管
一、金融衍生品的產生
二、金融衍生品的創新及發展趨勢
三、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國際監管
四、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國際監管
第二節 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國際監管合作
一、衍生金融交易國際監管協調的性質
二、行業協會的監管協調
三、政府、國際組織間的國際監管合作
四、金融衍生品市場國際監管合作評析
第三節 我國參與金融衍生品監管國際合作的實踐及制度保障
一、涉外金融衍生品契約的管轄和法律適用
二、我國國內金融監管機構間的跨市場監管合作
三、我國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監管國際合作的實踐與制度保障
第九章 離岸金融的法律問題
第一節 金融市場的拓展與離岸金融
一、金融市場的拓展
二、離岸金融及其特徵
第二節 離岸金融法的主要內容
一、離岸貨幣市場的法律問題
二、離岸資本市場的法律問題
三、離岸金融市場的規制與監管問題
第三節 離岸金融法律問題的特殊性
一、離岸金融給管轄和監管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二、傳統規則適用於離岸金融的局限性
三、離岸交易方式的創新帶來了新的法律問題
四、通過契約安排在各國管理體制之間進行套利非同尋常
第四節 離岸金融與我國的關係
一、我國對境外離岸市場的利用與參與
二、建立我國的離岸金融市場問題
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人民幣離岸市場問題
四、境外離岸金融中心的衝擊
書摘插圖
第一章 國際金融法基本理論
任何一門學科或科學,都需要有一定的理論支撐。沒有科學理論的支撐,該學科就可能會遁入認識的誤區,導致內容和體系的紊亂,誤導實踐,學科本身也會失去應有的立足點。近些年來,全球金融一體化和經濟金融化程度日益加深,國際間的經濟交往日益表現為國際金融關係,國際金融活動頻繁且影響巨大。在這種情況下,科學地構建國際金融法的理論以適應和滿足調整國際金融關係的需要,顯得尤為重要。但是,另一方面,我們應當看到,迄今對國際金融法基本理論問題的研究還存在很多欠缺。有關著述對基本理論問題或避而不談,或輕描淡寫,或存在偏頗之處,這些都會妨礙對國際金融法及其具體制度的科學認識,影響國際金融法制建設。目前肆虐美國、影響世界的美國金融危機更加凸顯出國際金融法基本理論建設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以金融法和國際金融法的性質和任務這一問題為例,國內外鮮有深入探討,直接影響到了金融法制和國際金融法制建設和健全,妨礙了對金融風險的有效規制與監管、防範與化解。這可以說是這次金融危機在金融法制和國際金融法制上留下的深刻教訓。因此,科學地構建金融法和國際金融法理論是金融法和國際金融法當前所面臨的一項重大課題。
第一節 國際金融法的概念與特徵
科學地構建國際金融法理論應從國際金融法的概念人手。概念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質屬性,而本質屬性是決定一類事物之所以成為該類事物並使其與其他類事物相區別的屬性。任何概念都有內涵和外延兩個邏輯特徵。內涵是指反映在概念中的思維對象的本質屬性,又叫概念的含義;外延是概念的適用對象。
一、國際金融法的概念
那么,國際金融法的概念是什麼?概括地說,國際金融法就是調整國際金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國際金融法這一概念的本質特徵是什麼?劃分法律部門及其分支的根本依據是調整對象——社會關係,輔助標準是調整方法。因此,國際金融法這一概念的本質特徵應當從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國際金融關係中去尋找。我們認為,國際金融法概念的本質特徵就在於其調整對象的金融性與國際性的結合,即國際金融法調整的對象具有金融性和國際性。因此,把握國際金融法概念的本質特徵,首先需要考察什麼是“金融”,什麼是“國際”,什麼是“國際金融關係”。
二、國際金融法的金融性與國際性
國際金融法所調整的國際金融關係是具有金融性的國際關係。在當前金融業多向度、縱深發展的情況下,探尋金融的恰當含義尤為重要,這是因為國內外對金融的含義存在的不同認識和理解,直接影響到對國際金融法的概念、調整對象、範圍、淵源、理念及社會功能等問題的科學認識,影響到國際金融法科學體系的建立。因此,探討金融的含義就構成考察國際金融法基本理論的基點和起點。對於金融可以從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面進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