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在2004年6月26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通過,該協定將對國際銀行業的穩健經營、有效運行與公平競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其自身也將隨國際銀行業的發展而不斷得到發展和完善。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即《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的最終稿,2004年6月26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通過。

作用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保持了與《舊巴塞爾資本協定》的連續性、一貫性,同時又有新的發展。在內容上主要有四方面更新:1、監管框架更完善與科學。舊協定在信用風險的監管上是以單一最低資本金為標準的。新協定除繼續堅持該要求外,還增加了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來對銀行風險進行監管,以提高資本監管效率。新資本協定形成了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三大支柱”,是資本監管領域的重大突破。2、風險權重的計量更準確。舊協定決定風險權重的標準是以是否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成員國,這種劃分標準有“國別歧視”。新協定則使用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來確定主權政府、銀行和企業的風險權重。除此之外,三大主體風險權重的確定還需與若干國際標準相結合。3、風險認識更全面。舊協定主要考慮信用風險,而新協定則認為銀行面臨著三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其它風險(包括利率風險、操作風險、法律和聲譽風險);它幾乎囊括了銀行所要面臨的一切風險,並且對各種風險都有相應的資本標準要求。4、新協定的主要創新是內部評級法(IRB)。巴塞爾委員會認為一個資本金與風險緊密掛鈎的體系所帶來的利益將遠遠超出其成本,其結果是一個更安全、更堅固和效率更高的銀行系統。數年之後,眾多國際大銀行將紛紛採用內部評級法,若某國不能跟上形勢的發展,到過渡期結束之後,不能使用內部評級法的商業銀行,將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將處於競爭劣勢。
隨著金融環境的變化、金融產品的創新和金融業務的拓展,《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將對國際銀行業的穩健經營、有效運行與公平競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其自身也將隨國際銀行業的發展而不斷得到發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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