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融資租賃公約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UNIDROIT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easing)是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制定的,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首都渥太華召開的國際外交會議上通過。在保持國際融資租賃交易各方當事人之間利益公正平衡的同時,消除設備國際融資租賃的某些法律障礙的重要性。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國際融資租賃公約
(UNIDROIT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easing)是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制定的,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首都渥太華召開的國際外交會議上通過。制定公約的目的和宗旨是:(1)堅持公正均衡原則;(2)主要是為了消除各國在經營國際融資租賃業務方面的法律障礙,及發生糾紛後適用統一的國際規則;(3)鼓勵更多人利用國際融資租賃方式,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維護各方正當權益,而不能因有了國際公約而使其受到限制;(4)該公約主要調整特定的三方關係: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貨商之間的三方關係;(5)要照顧到國際融資租賃中的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的統一規則。

內容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包括序言及 3章,共25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主要是對國際融資租賃交易的定義、特徵、適用範圍和解釋原則等作了規定。公約規定的融資租賃交易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規格要求及其所同意的條件同供貨人締結一項供貨協定,據此,出租人取得工廠、資本貨物或其他設備;並同承租人締結一項租賃協定,授予承租人使用該設備的權利,以補償其所付的租金。公約適用範圍為:

(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營業地要位於不同國家;

(2)供貨協定和租賃協定要受同一締約國的法律調整;

(3)對營業地的確認,如供貨協定或租賃協定的一方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時,應將與該協定履行關係最密切的那個營業地作為營業地,並應照顧當事人各方在訂立協定前所了解或構想的情況;

(4)公約適用一次或多次轉租交易;

(5)公約不適用於個人或以家庭為目的的交易;

(6)供貨協定或租賃協定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同意排除該公約的適用則公約不適用。

第二章主要規定國際融資租賃中各方的權利、義務,是整個公約的核心部分。其內容包括:

(1)出租人對設備享有所有權,並可對抗承租人的破產財產管理人和債權人,包括已取得扣押令狀或執行令狀的債權人,但不影響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2)除該公約或租賃協定另有規定外,出租人不對承租人承擔因設備方面的任何責任,但是,如果出租人干預了承租人對供貨人的選擇或對設備規格的選擇時則應除外。

(3)由於設備的原因而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出租人不向第三方承擔責任,而應由承租人負責。

(4)出租人要保證承租人的合法占有設備的權利。(5)承租人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設備,使之保持交付時的狀態,但合理的磨損和損耗除外。如租賃協定終止,承租人又不行使留購權或續租權時應把設備歸還給出租人。

(6)如果供貨協定是由承租人和供貨人直接簽訂,並把設備直接供給了承租人時,供貨人只向承租人承擔義務,而不能要求供貨人向承租人和出租人雙方同時承擔設備損失的義務。但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和供貨人不能私下終止或廢除供貨協定。

(7)承租人在供貨協定中的權利不應由於變更供貨協定而受到侵害。

(8)如果設備未能按供貨協定的規定交付、推遲交付、或是交付的設備不合格,此時,承租人有權拒收設備或終止租賃協定。但出租人也有改正其錯誤、重新按供貨協定的規定提供設備的權利。如果出租人既不按原供貨協定供貨,而承租人又未喪失拒收設備權時,承租人有權拒交租金。

(9)承租人有解除租賃協定的權利,並可收回預付的租金以及其他事先已經繳納的款項,但要扣除他運用設備,已經獲得的合理利益部分。

(10)如果不是由於出租人的過錯所造成,承租人不得因不供貨、誤期供貨或供不合格設備而對出租人提出其他請求權。

(11)如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交付應付租金、利息和違約金。

(12)如出租人違約,出租人則無權按租賃協定規定催付應付租金。

(13)如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應通知承租人,給承租人一個合理的機會,使其儘量予以補救,如承租人在能夠補救而又沒有採取補救措施時,出租人有權催付租金和終止租賃協定。

(14)出租人未採取合理措施阻止損失時,不能取得違約金。

(15)出租人有轉讓設備的權利,但轉讓時不應解除其在租賃協定下應盡的義務,也不能改變租賃協定的性質和該公約中所規定的法律待遇。

(16)承租人享有轉讓使用設備的權利或租賃協定下的其他權利,但是必須經過出租人同意,而且還不能妨礙第三方的權利。

第三章是最後條款,其中規定了除該公約中明文規定許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其他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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