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78年,中國改革開放之初,隨著國際關係的變化和國家間的頻繁往來,跨國性犯罪開始向國內滲透,對我國社會治安產生了很大的衝擊。加入國際刑警組織、與外國同行攜手打擊各類國際刑事犯罪活動的問題,擺在了我國政府及公安機關的面前。
1979年、1980年,中國分別接到了肯亞、菲律賓外交部的照會,邀請中國參加國際刑警組織大會。可那個時候,中國並不了解這個有著60多年歷史的組織情況,以為只是個一般性的會議。
1979年,新華社記者採訪了國際刑警組織在肯亞召開的會議。令新華社記者極其憤怒的是,台灣當局竟然以“中華民國”的名義派出了“中國代表團”參加了此次會議,會議中心還掛有“中華民國”的“國旗”。後來,經我國駐肯亞使館嚴正交涉,會議組織方撤掉了“中華民國”國旗。
正是由於新華社記者的採訪,中國才初步了解了國際刑警組織的情況。該組織當時擁有成員國127個,總部設在巴黎,有現代化的情報網,與60多個成員國中心局有電訊聯繫,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主要職能是為偵破國際犯罪提供情報合作。
當時,在公安部與各國警察機構互訪的過程中,對方都在問,中國為什麼不參加這個組織?1980年,和我國有著友好關係的南斯拉夫來信,建議我國與國際刑警組織代表接觸。不久,時任公安部治安行政局副局長的余海宇借在國外開會的機會,與國際刑警組織代表布魯格見了面。這也是我國與國際刑警組織代表的首次接觸。
在前期周密調查的基礎上,1982年,公安部治安行政局以公安部名義起草了給黨中央、國務院的專題報告,並抄送外交部國際司徵求意見。國際司非常贊同我國加入這個組織。經批准,同年秋天,時任治安行政局副局長的高旭專程赴國際刑警組織總部與秘書長博薩會晤。加入國際刑警組織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
事實上,當年促使我國加入國際刑警組織的還有一個重大事件:1983年卓長仁一夥劫持客機逃往南朝鮮。在卓長仁等劫持中國民航296號班機飛往南韓後,台灣當局緊接著做工作要這些人。南韓當局以我國未與其建交為由,將卓長仁等移交到了台灣。加入國際刑警組織,必須先有解決台灣會籍的方案
中國參加該組織的原則就是堅持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惟一合法政府。台灣如果願意以“中國台灣地區警察組織”的名義可以留在該組織內,但不能派團長,無表決權,且會議中均不得出現“中華民國”的旗幟和國號標誌,只能使用“中國台灣”。
台灣當局不同意。他們要求仍以“中華民國”的形式留在組織內,還提出了兩個德國同在聯合國的事例,並且採取各種措施阻撓中國的加入。那時,台灣加入該組織已有20多年,在專門架設專用通訊台與組織總部和一些成員國頻繁聯繫的同時,大搞“金元政策”,讓各成員國馬上與台灣斷絕關係有一定困難。而且,美國偏向台灣這一點更是毋庸置疑的了。
為了爭取更多成員國的支持,我國緊鑼密鼓地做工作。通過刑事犯罪國際研究中心副主席、比利時內政部秘書長楊森斯和義大利法學教授巴雷塔去疏通歐洲、非洲各國警察機構的關係,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這些國家都表示支持中國。
1983年,博薩提出了三個方案,其中第二個方案是中國設兩個中央局,北京和台灣各設一個,各派各的代表。與博薩會晤的時任公安部刑偵局副局長劉文當場否定:“這是兩個中國,不行。”
次年初春,博薩應邀訪華。公安部部長劉復之、副部長李廣祥再次闡明了我國加入國際刑警組織的原則立場——台灣只能以“中國台灣地區警察機構”的名義留在組織內。同時,劉文受劉復之的委託正式遞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申請加入該組織的申請書。
作為國際性的公文,申請書必須用法語書寫,而且要求很嚴。當時,只有國際政治學院外語系的講師雷良錦參與了翻譯工作。細心的博薩指出了這份申請書中存在的詞語和語法上的錯誤,他主動帶著工作人員和雷良錦一字一句地重新翻譯,最終正式成文。
1984年9月,第53屆國際刑警組織年會即將在盧森堡召開。8月,公安部派出了精兵強將奔赴國際刑警組織做工作。博薩也說,美國和台灣當局強烈反對大會討論中國加入該組織的申請。台灣要求保留其在組織內的全部權利,而部分執行委員對解決台灣會籍問題感到為難。博薩希望中國加強工作力度。
時間緊迫。大家回國後,有關部門馬不停蹄地向我駐102個國際刑警組織的成員國的使館發電,讓使館做所在國家的工作,最後,有91個國家明確表示支持。對此,公安部決定,派代表團參加國際刑警組織第53屆全體大會。
1984年9月初,代表團到達巴黎後,再次強調中國的原則立場,並表示在中國被正式接納為成員國之前,將不出席會議。
複雜的國際鬥爭硝煙瀰漫。美國提出,國際刑警組織應該尋求辦法讓台灣留在該組織內。
因為計票故障,中國的申請曾被拒絕。1984年9月4日下午,國際刑警組織大會討論我國入會申請。由於沒有參加會議,代表團一行焦灼地在大使館裡等訊息。然而傳來的訊息竟然是沒被接納。
第二天清晨,代表團請使館同志找來當天盧森堡的報紙,出乎意料的是,發現報紙上並沒說大會討論表決中國申請入會的事,只是發了個“中國加入國際刑警組織問題十分棘手”的訊息。事情似乎有了轉機。 9時30分,電話響了——是斯里蘭卡刑偵局長跑到會場樓道里打來的電話,說中國入會申請剛剛通過。怎么會突然有了這么大的轉機呢?直到10年之後,中國才得知,是計票出了錯,第二天重新投票。
接到這個電話不到10分鐘,歡欣鼓舞的中國代表團全體成員西裝革履地出發了。到了會場,台灣代表團在發表了“抗議”聲明後全體退出會場,原“中華民國”的牌子被換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一片掌聲之中,中國代表團在原副秘書長肯德爾的引領下進入大會會場。
現任局長
孟宏偉:男,漢族,1953年11月生,黑龍江哈爾濱人。197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2年12月參加工作,北京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法學學士學位,中南工業大學管理工程專業畢業,工學碩士學位。歷任公安部部長助理;公安部部長助理、交通管理局局長。2004年4月任公安部副部長。2004年8月兼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局長。2004年7月30日由一級警監晉升副總警監警銜。
建立國際刑警組織想法萌芽於1914年,當時摩納哥阿爾貝親王把20多個國家的代表召集在一起,討論國際犯罪。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扼殺了他們建立一個新的國際警察組織的計畫。但是,1923年,維也納警察局長約翰·朔貝爾(Johann schober)復活了這個想法。他聯合來自20個國家的138名代表,建立了國際刑事警察委員會(ICPC),總部設在維也納,宗旨是促進國際警察合作。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納粹接管了國際刑事警察委員會,並把總部遷至柏林附近的一個鎮。在賴因霍爾德·海德里希(Reillhold Heydrich)領導下,納粹利用該委員會的檔案追捕歐洲的猶太人和同性戀者。國際刑警委的檔案記錄了某個嫌疑犯的宗教和性慾取向。戰後,比利時監察總長弗洛朗·盧瓦熱(Florent Louwage)建立了一個旨在重建國際刑警委員會的委員會。1946年,由當時17個國家的代表組成的機構選擇國際刑事警察委員會的電報掛號“Intepol”作為其新名稱,並把總部遷往巴黎,20年後遷往法國的聖克盧,最後於1989年遷往里昂。如今國際刑警組織聲稱其成員有178個國家和地區。
國際刑警組織-活動宗旨
國際刑警組織作為一個由世界各國警察構成的官方機構;它的宗旨應當是緊緊圍繞著打擊各類跨國犯罪而言的。從1923年國際刑警組織的前身國際刑警委員會建立之初開始,這一工作和活動的宗旨就被寫進了其第一屆年會通過的總共有10個條文的組織章程之中,並且一直被保留至今。國際刑警組織章程的第二條對該組織的宗旨作了明確的表述:1.在各國現行法律的限度之內並本著“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保證和促進各刑事警察當局之間最廣泛的相互支援。2.建立和發展可能有助於預防和鎮壓一般犯罪的各種制度。
不管怎么說,既然打擊的是各類跨國犯罪,但為什麼又不在章程中作出具體規定呢?這不能不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跨國犯罪”,也可以稱之為“國際性的犯罪”。對刑法專家和刑警專家而言,“跨國犯罪”具有不同的含義和特徵。比如講,在刑法專家眼中,“跨國犯罪”一個最顯著的特徵便是它的“應受處罰性”,也就是應當有一部被大多數國家所承認的國際刑法來規定什麼樣的行為構成跨國犯罪以及應當予以何種刑罰處罰。而當今世界並不存在這樣的一部刑法典。少數幾個被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規定有關制止劫機等犯罪行為的國際公約,也只是要求各國在其本國的刑法中對此類犯罪加以規定,而並沒有在條約中規定對這幾類犯罪的處罰。儘管各國的刑法專家們都覺得有制訂一部《國際刑法典》的必要,並且也曾有部分專家起草過這方面的草案,但是由於刑法本身所具有的強烈的意識形態的特徵,加之作為體現一個國家刑事管轄權的刑法所表現出來的強烈國家性等諸多原因,因而目前國際刑法仍然只是處於一種萌芽狀態,制訂為多數國家所認可的(國際刑法典》還為時尚早。
比較而言,在刑事警察眼中的“跨國犯罪”則比較簡單,而且也不必象刑法學界那樣,會有這樣的認識,即“在沒有國際刑法可以被觸犯的時候怎么會存在跨國犯罪呢?”
在一本國際刑警組織的出版物中,跨國犯罪被解釋為:“跨國犯罪一詞意味著任何(犯罪的主體、行為或者侵害的權益)涉及到超過一個以上國家的刑事犯罪活動,或者是根據犯罪活動,或者是根據犯罪的性質,或者因為犯罪的性質,或者是因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其犯罪行為。”
考慮到各國刑法界對“跨國犯罪”的認識還很不統一,為了避免因此對國際刑警組織的有關活動帶來某些消極影響,因而在國際刑警組織章程中對其活動宗旨的表述就採取了一種折衷的做法—對“跨國犯罪”在條文中避而不提,而在該組織的內部刊物里對“跨國犯罪”作了解釋。
章程第二條實際上是對國際刑警組織的宗旨作了二個層次的論述:第一款實質上是規定國際刑警組織活動的基本原則;第二款則明確了國際刑警組織活動所要達到的目標。第一款所表述的國際刑警組織的基本活動原則由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構成:其一,必須是在各成員國的現行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其二,必須符合《世界人權宣言》有關規定的精神;其三,根據國際刑警組織的特點,特彆強調了最廣泛的合作。
在當今各國中,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與其他國家是完全相同的。因為各個國家社會、文化、歷史背景等的不同,加之所歸屬的法律體系不盡一致,因而反映到各國的立法、司法上,也或多或少帶有本國的特徵。另外,由於國際刑警組織的活動主要涉及到的是各國的刑法和刑訴法,而這些法律所體現的是各國對有關刑事案件的管轄權,不可能許可任何別的國家或國際組織對本國的刑事司法進行干涉。因而,從尊重各國的原則角度出發,國際刑警組織章程規定了相應的內容。再者,從國際法的角度來講,儘管國際刑警組織是一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但並不等於說它有權直接進行偵查、追捕等刑事活動,它只是依據各成員國的授權,在章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有關跨國刑事追捕的協調、組織工作。
國際刑警組織-工作原則
(一)國家主權原則
這一原則通過主權平等方面的內容來體現。根據國際刑警組織章程,每個成員國,無論它的大小、建國時間的長短、加入國際刑警組織時間的先後、富裕發達的程度,都不影響各自在國際刑警組織大會及有關場合平等地表達自己的觀點,行使權利。一由於國際刑警組織的主要工作是進行有關協調、組織工作,因而與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不同。國際刑警組織的各個成員國當中,沒有類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這種特別的成員國,也沒有哪個成員國擁有否決權。
根據這一原則,所有成員國擅自跨越國界執行追捕任務的行動,依照該款都應當被認為是無效的。不管發生什麼情況,刑事追捕行動都必須被限制在各自國家的現行法律的限度之內。舉例來說,任何國家的警察部門都不可能自己去他國警察部門查閱檔案,而只能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向所要查詢人所在國的國際刑警組織該國中心局提出請求,經審核批准,由其本國的警察部門查閱後再通知查詢國的警察部門。同樣,需要跨國、跨境進行刑事調查和追捕,也沒有例外。在任何打擊跨國犯罪的活動中,每個國家都只能是在其管轄的範圍內從事刑事偵查活動。
(二)對口工作原則
這一原則的含義是指國際刑警組織及各成員國之間的業務活動,只能在各成員國的刑事警察部門之間進行。由於各國的具體國情不同,現今存在著從事不同任務的多種警察部門。在一些國家,有從事國家安全及特殊任務的特種警察,也有的國家有被稱為“憲兵”的軍事警察。那么,這些警察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涉及到處理有關跨國犯罪活動時,能否通過國際刑警組織來執行任務呢?從理論上講,答案應是否定的。根據國際刑警組織章程第三條的規定,這些刑事案件是以被各成員國刑法普遍認可的普通刑事犯罪為主要內容的。這種合作不包括國際刑警組織及各成員國的刑事警察部門與其他國家的非警察系統的刑事司法機構如刑事法院、檢察機關、特種警察機構的互助合作。這種合作應當是僅限於各國從事打擊普通刑事犯罪的警察部門之間以及它們與國際刑警組織總部之間。
(三)最廣泛合作原則
由於刑事犯罪其本身所具有的對社會特別巨大的危險性,並且往往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因而儘管意識形態不同,但各國對打擊普通刑事犯罪都是不遺餘力的。國際刑警組織章程第二條“保證和促進各刑事警察當局之間最廣泛的相互支援”的規定,並沒有將這種相互支援的範圍限制在某一類或某些意識形態或社會制度相同的國家之內,甚至在國際刑警組織的歷史上,曾有過與不是該組織成員國的國家進行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相互合作。畢竟對任何國家來說,刑事犯罪都對國家、社會的穩定帶來破壞,所以為了本身的穩定與利益,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可以走到一起來,參加國際刑警組織,共同打擊跨國刑事犯罪活動。
(四)自願合作原則
作為參加的成員國僅次於聯合國的全世界第二大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刑警組織的一切活動都是建立在自願合作的原則基礎上的。這種自願合作原則主要表現在各成員國及國際刑警組織在進行相互合作、支援的過程當中,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必須為或者必須不為某種行為。舉個例來講,當受某國通緝的一名搶劫犯逃至另一國家時,該國中心局可以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專用通訊網向對方國中心局傳遞有關該名犯罪人的相關資料,並可以發出紅色通緝令(國際刑警組織專用偵查手段之一)要求對方國家刑事警察部門協助予以抓捕。當對方國家的中心局收到有關資料後,它要從本國法律的角度出發,獨立自主地決定是否協助該國抓捕此名罪犯。在這一過程中,國際刑警組織可以從中進行協調聯絡,但是不能強迫對方國中心局必須給予某種協助。是否進行協助,完全取決於對方國的自願。當然,在一般情況下,基於對等互惠原則,在收到他國中心局或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的有關查詢通知後,各國中心局都會適當協助提供支援的。同時,這期間國際刑警組織也不是完全置於事外,如果一國中心局拒絕提供協助,.要向國際刑警組織秘書長及有關國家的中心局提出相應的理由和依據。這也是為了保證在最大限度的範圍內打擊跨國刑事犯罪,儘量減少“盲區”。
(五)靈活性原則
截止到1993年底,國際刑警組織已有176個成員國,考慮到各成員國刑事警察部門的工作方法、程式、警察機構層次多樣性的特點,因而在國際刑警組織章程中,並沒有參照或按照某個或某些國家刑事警察部門的模式在章程中硬性規定諸如破案工作程式及相應的期限等內容,而只是確定了幾項最為基本的工作原則和程式,以便儘可能廣泛地適合各成員國的實際,最大限度地減少合作及相互支持時不必要的限制。故國際刑警組織的章程中沒有過多地規定這方面的內容,而是交由各成員國及國際刑警組織之間從事業務活動時自己互相協商,提供支援。
(六)遵守人權宣言原則
《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成立不久的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鑒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對人權的極度摧殘,為了徹底消除這種不正常的狀況,避免今後可能出現的類似情況,使人們能夠享有應有的權利和自由,於是才有了這部宣言的出台。《世界人權宣言》通過後,曾被許多國際協定、公約所提及,但是國際刑警組織是目前為止唯一將其內容寫進章程的國際組織。由於刑事偵查工作經常要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財產的安全等內容,因而在國際刑警組織章程中規定遵守人權宣言的精神,其目的主要是要求該組織及成員國在從事偵查、追捕等工作時必須注意保護公民權、隱私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並要求各國刑事警察部門應本著人道的原則公平地對待犯罪嫌疑人。在國際刑警組織總部還保存著有關犯罪人員的資料,為了保證這些資料不被濫用,國際刑警組織總部秘書處曾先後兩次與法國政府就如何保護國際刑警組織檔案的問題簽定有關協定,對有關在打擊刑事犯罪的同時保護人權的許多具體問題作了規定。
國際刑警組織-組織通令
發布國際刑警組織的通令是由國際刑警組織的總秘書處作出的,總秘書處下設有專門的國際通令發布機構,主要負責應各國家中心局的要求發布各種通令。總秘書處實際上只承擔中介、聯繫的作用,實際的緝捕、調查是由各國家中心局完成。公民在發現、知悉特定信息後也是聯繫當地警察,而不是直接向國際刑警組織的總秘書處匯報。總秘書處發布的通令包括兩種,一是對物品,如被盜的藝術品、武器或是毒品等情況發布的國際性的通令,進行國際調查;二是應特定國家中心局的要求就特定人發布的通令。後一種通令更為重要。根據針對的具體對象不同,分為五種,以通令上國際刑警組織徽標的五種不同的顏色作為標誌,分別為紅色通令、藍色通令、綠色通令、黃色通令和黑色通令。
一、紅色通令
紅色通令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紅色通緝令,也叫緝拿通令,它是應特定國家中心局的申請,針對需要逮捕並引渡的在逃犯作出的一種通令。具體又分為兩種,一種是要求對逃犯進行起訴的紅色通緝令,另一種是要求逃犯服刑的紅色通緝令,紅色通緝令適用於重大、緊急的案件。紅色通令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它具有一定的強制效力,即紅色通令可以在發現逃犯後採取臨時性拘捕和引渡的措施,通過這種強制措施,可以保證打擊犯罪的效率和成效。在逃犯被引渡之前,是處於羈押狀態之中,從而避免其逃脫; 被申請國可以直接根據紅色通令在進行臨時性拘捕後啟動引渡程式,有些國家之間沒有引渡協定、決議,可以按國際互助名義要求引渡。紅色通令可以大大簡化並加速引渡程式。目前,紅色通令已經實行網上發布,信息發生變更後可以立即更新,而被申請國可以據此直接適用更新後的材料信息,無須核查,體現出紅色通令的高效、便捷。
在五種通令中,紅色通令是惟一可以對所通緝的罪犯實施拘捕並進行引渡的通令。公民在一國受到拘捕應當以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為前提,一國根據紅色通緝令對特定人實施拘捕的法律根據在於申請中提供的逮捕證或法院判決書。逮捕證和判決書是紅色通令的必備檔案,申請國在申請紅色通令時必須提交,如果沒有提供此法律文書,被申請國有權拒絕執行。申請國司法當局在提交時,如果這些法律文書有編號,應當註明;沒有編號的,應當編有說明標記。逮捕證和判決書的簽發日期、地點、簽發人也都是應當說明的重要信息,這些都是用來證明逮捕證和判決書的真實有效性,是證明紅色通令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據。當然,是否將紅色通令作為臨時拘捕的依據並對逃犯實施逮捕最終取決於國家的認可,絕大多數成員國認可紅色通令作為臨時性拘捕的有效依據,只有少數國家拒絕認可。
第二,它包含有充分、完備的信息,這些信息包括逃犯的身份描述和司法內容。具體來說,身份描述主要是指要求通緝的在逃犯的個人情況,包括姓名、父母姓名、出生時間地點、國籍、外貌特徵,如果可能的話提供照片和指紋,以及職業、語言、身份證件號碼等等。司法內容主要是指申請通緝的罪犯所涉及的犯罪情況以及申請的法律根據,包括案情摘要、同案犯、罪名、引用法條、刑期、執法時效和逮捕證、判決書等。這些信息在申請紅色通令時都要求按照格式進行填寫,國際刑警組織總秘書處在簽發紅色通緝令時將對這些內容的填寫進行審核,申請表中有重要的內容未填將不被獲準簽發紅色通令。進行審核是為了保證紅色通令在簽發後包含足夠多的有價值的信息,以確保執行的效率;更重要的是,確保紅色通緝令的簽發符合國際刑警組織的行動範圍,符合國際刑警組織的章程。國家之間基於雙邊協定或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也可以直接請求他國對在逃犯進行調查、拘捕,但是,由於沒有有效的法律文書(即逮捕證或法院判決書)作為根據對其實施拘捕,往往貽誤緝拿時機。
第三,可以向全球廣為發布,具有廣泛性。紅色通令在全球所有的成員國中進行發布,不受特定的地區限制,並應申請國的要求以阿拉伯語、英語、法語和西班牙語同時印發。
二、綠色通令
綠色通令,也叫警報令,是對在多國犯有罪行的職業性罪犯發出的通令,對該罪犯的有關信息進行通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綠色通緝令:第一,在至少三個國家中犯有刑事罪行,不包括輕微違法行為。第二,在一個國家中有至少一個刑事罪行(不包括輕微違法行為),同時至少在另外其他兩個國家的警方有記錄,而這些情況反映出該罪犯有從事國際刑事犯罪的可能。第三,在至少兩個國家的警方有記錄,而這些指控的罪行從性質上體現出該罪犯有從事國際刑事犯罪的可能,如毒品交易、偽造貨幣、偷盜武器、組織賣淫等。第四,在至少一個國家的警方有記錄,記錄顯示出該罪犯有可能參與了由國際犯罪組織實施的嚴重跨國犯罪,如使用槍枝、爆炸物攻擊人身、財產、武裝攻擊、重大盜竊、重大毒品交易等。所謂“警方有記錄”,是指警方調查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有罪。與紅色通令相比,綠色通令在案件的重大、緊急性上不如紅色通令。其次,儘管綠色通緝令的發布同樣要進行嚴格的形式審查,要求提供被通報罪犯的相關信息,信息不完全的將不被獲準簽發。但是,如果信息不完全或是尚不確定,總秘書處就已經獲知的信息進行審核,可以通知申請的國家中心局是否有簽發的意向。在此期間,該國家中心局可以對所需要的信息進行進一步調查。另外,紅色通令是向全球範圍內廣為發布,而綠色通緝令在發布時,發布機關如果認為在特定地區發布該通令就可以取得發布效果的,就不會不限地區地廣為發布。
三、其他通令
藍色通令。也叫調查通令,藍色通令是用來要求各成員國對特定的嫌疑犯提供相關信息幫助的一種通令,如確定嫌疑犯的蹤跡。各成員國在收到藍色通令後,就該嫌疑犯在國內的各種記錄、行蹤進行信息交換。
黃色通令。也叫失蹤人口通報,是指對於從住所處失蹤的人發布的一種請求幫助提供線索、查找下落的通令。這種通令目前多用於未成年人失蹤的情形之中。
黑色通令。也叫無名屍體通報,是對發現的無名屍體信息的通報,如指紋、附帶物品等,以確定屍體的身份。
國際刑警組織為各國交換信息提供便利,這些通令都是服務於打擊國際犯罪的目的。到目前為止,據不完全統計,中國國家中心局通過國際刑警總秘書處發布過50多份紅色通緝令,先後從多哥、菲律賓、哥倫比亞、匈牙利、日本、泰國、美國、俄羅斯等國以及港、澳、台地區將幾十名重大罪犯押解回國,依法審判。其他幾種通令,我國尚沒有使用過。
國際刑警組織-與中國的關係
中國於1984年加入國際刑警組織,並於同年組建了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開始了與刑警組織各成員國協查案件和交換犯罪情報的正常業務。中國國家中心局局長為公安部部長助理、一級警監朱恩濤同志。在打擊國際刑事犯罪鬥爭中,中國國家中心局成功地辦理了該組織委託辦理的一些諸如詐欺、販毒、緝捕重要案犯的案件,得到了國際刑警組織各國同行的廣泛讚譽。中國國家中心局局長朱恩濤同志因此於1985年和1987年分別被選為刑警組織執委會委員和副主席,並於1995年被授予國際刑警組織終身名譽副主席。通過國際刑警組織渠道,中國國家中心局同時也開展了要求其他國家中心局給與合作的業務,先後辦理了一批有影響的重大跨國經濟犯罪案件,多次將逃犯抓獲歸案,為國家挽回了巨額經濟損失,為保障國家金融秩序的穩定作出了貢獻。1995年,國際刑警組織第64屆大會在北京舉行。會議對面向21世紀國際刑事犯罪的形勢、特點、規律及各國警方應採取的打擊措施進行了認真探討和研究,取得了積極成果。會議的成功舉行是中國全面進入國際警務合作的重要標誌,進一步擴大了中國在世界警壇的影響,為保障國家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順利進行、有效地對付形形色色的跨國犯罪活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中國國家中心局定期與刑警組織香港支局、澳門支局舉行工作會晤,就維護香港、澳門治安穩定、加強合作打擊犯罪、交流情報信息、緝捕犯罪嫌疑人等問題商討對策。
1998年10月22-27日,國際刑警組織第67屆大會在埃及開羅舉行。公安部部長助理兼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局長朱恩濤率中國政府代表團出席會議。根據當今世界刑事犯罪日益國際化、高技術化的趨勢,為更有效地加強國際刑警組織及其成員國的警務合作,會議提出了旨在進一步協調和加強各國警方業務合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廣泛地套用科技手段的戰略發展規劃。該規劃得到了與會各國的積極回響。中國代表團發言對該規劃表示支持,並就加強該組織作為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性質和職能、拓展有效地追捕跨國逃犯的渠道和途徑、開展國際警務培訓合作和推廣採用先進警用技術等問題提出了建設性意見,受到了與會各國的贊同和支持。
1999年,中國同國際刑事警察組織繼續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積極參與這一領域的有關活動。
2月23日至26日,國際刑警組織第4屆海洛因大會在緬甸的仰光召開。會議主要討論了全球海洛因非法製造、販運及濫用的形勢及對策,中國國家禁毒委辦公室派團與會。我與會人員在會上介紹了中國打擊海洛因犯罪的有關情況。
11月8日至12日,國際刑警組織第68屆大會在韓國漢城舉行。會議主要討論了國際恐怖活動、毒品犯罪、有組織犯罪、文物走私和金融經濟犯罪等議題,通過了十三項決議。中國公安部部長助理朱恩濤率團與會並被推舉進入特別委員會。朱恩濤在會上發言,提出簡化追捕國際逃犯的程式、加強警察專業培訓、推廣先進警用科技和裝備等建議,並闡述了中國政府嚴厲禁毒的立場和全民動員開展禁毒的情況以所取得的成績。
2001年,中國繼續與國際刑警組織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
2月20日—22日,國際刑警組織第16屆亞洲地區會議在泰國曼谷舉行。公安部部長助理、國際刑警中國中心局局長朱恩濤率團與會。本次會議就信息技術戰略發展規劃、亞洲地區活動情況、成員國的信息共享、國際刑警戰略發展計畫在亞洲地區的實施、加強總秘書處對亞洲地區的服務和該地區國家中心局工作水平、亞洲地區工作計畫制定和實施重點等。
9月23日—28日,國際刑警組織第70屆全體大會在匈牙利布達佩斯舉行。公安部部長助理、國際刑警中國中心局局長朱恩濤率團出席了會議。此次會議將加強合作打擊恐怖主義列為會議的主要議題,專門通過了一項國際反恐決議。同時,會議著重就非法移民問題以及有組織犯罪、國際販毒、金融經濟犯罪和高科技犯罪等議題進行了討論。朱恩濤在發言中重申了我在反恐問題上的一貫立場,並就非法移民問題介紹了我國採取的有關措施及取得的成果,呼籲各國合作共同打擊非法移民的幕後組織者,爭取從根本上消除這種犯罪行為。
2002年中國同國際刑警組織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積極參與這一領域的有關活動。
中國公安部部長助理、國際刑警中國中心局局長朱恩濤率團出席了10月21日至24日在喀麥隆首都雅溫得舉行的國際刑警組織第71屆大會。
國際刑警組織-情報信息系統
國際刑警組織處理信息情報的專職部門稱“信息系統處”,該處共有50多人,分為內部、系統、研發、1一24/7系統套用管理和指揮室5個部門。除指揮室和各科室的管理人員為警察外,其餘大多為外聘的專家及技術人員,少數重要崗位採取終身聘用制。專家們在為該組織服務的同時,也參加最新技術的培訓,目的是為了確保知識的及時更新。套用系統建設分為法律規定、介紹需求、可行性研究、初步研究、發標招標和程式設計5個步驟。
為了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各國警方的情報交流、提供快速反應能力,2004年“國際刑警信息系統處”開發了“1一24/7系統”(意為:每星期7天、每天24小時全天候信息支持系統),取代原有的X400系統。1一24/7系統捆綁於國際網際網路,向全世界的用戶提供14種語言服務。目前只有文本信息運行,很快將推出圖像、聲像信息服務。該系統已經開始套用,目前已有84個國家警方接入套用該系統。該系統的套用提高了警方的工作效率,如紅色通緝令的發布處理可在1小時內完成。我國已加入該系統。據介紹,信息系統的建設和它在全球範圍內的推廣套用是國際刑警組織未來工作的重點之一。
“1一24/7系統”套用管理部門共有ro人,全部為聘用專家及技術人員,其中有3名專門的VPN安全專家。他們分班晝夜值班,為各國中心局提供信息交換和信息查詢服務,24小時監控系統運行,每6小時對系統全面掃描檢查一次,及時發現、即刻解決出現的各種技術問題並防止非法闖入系統的不速之客以及病毒等有害信息的攻擊等,確保系統良好運行。
指揮室由26名至少精通4種語言的專業人員組成,其中只有4名警察,有6人每天晚上10時至第二天早上6時常年值夜班。指揮室與“Iwewe24/7系統”套用管理部門協同配合,24小時全天候運轉。來自全世界180多個成員國的所有信息均通過“les一24刀系統”的套用管理部門第一時間內傳遞給指揮室,如遇緊急信息,指揮室立即處理。其他信息經初步分析評估後分轉給其他部門處理。此外,指揮室還是一個危機處理中心,它除被動接受各國警方的信息外還能主動出擊,指揮室內三台大螢幕電視機24小時播放發生在全世界各地的重大新聞,發現重大事件後及時向各有關國家警方傳送信息,為其提供及時的信息支援,甚至可以建議總部派員趕赴事件發生現場以掌握第一手情報。指揮室每天平均處理各類信息約360件,其中約有65%是通過電子郵件獲取的,其它信息通過傳真等渠道獲得。
為了保證網路及信息安全,該組織信息系統設備全部建在總部大樓內,共有82台伺服器,分為前台界面和後台部分,所有信息系統採用雙備份運行存儲。該組織內部及其與各成員國警方信息傳輸,採用網際網路VPN加密技術,擁有三道防火牆。VPN加解密設備設定在第二道防火牆之後,前台界面就設在第二道防火牆及VPN加解密設備之後和第三道防火牆之前。各國中心局等外部用戶、包括移動用戶需通過兩道防火牆及保密路徑,經確認密碼身份後,經VPN解密才能進入由三台伺服器組成的系統前台界面,通過搜尋引擎,執行so多個套用系統信息查詢,但無法進入第三道防火牆後的系統後台資料庫部分。系統後台部分資料庫信息實行單向流通,只能向前台界面提供檢索信息但拒絕前台信息進入,只出不進,以確保數據安全。
除上述技術防範措施外,該組織還通過多種管理措施確保系統安全。為了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情報分析能力,以更好地為各國警方服務,該組織在這兩年大幅增加了信息化建設的資金投人,全力完成四項任務:一是建設I一24刀系統;二是建立24小時服務的全球警用信息指揮中心;三是促進先進信息技術及套用系統在各國警方的普及;四是建設幾個全球信息資料庫,如指紋、DNA、被盜護照等身份資料資料庫。
目前,該組織信息系統可為下列4類用戶提供不同的信息服務:一是辦公自動化系統(AGORA):包括工資、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為總秘書處400多人提供服務;二是犯罪情報系統(ICIC):收集包括犯罪嫌疑人名稱、案件名稱、通緝人員名單、毒品類案件、洗錢、偽造貨幣、被盜文物藝術品、失蹤兒童、信用卡、破壞環境案件、非法移民、指紋、DNA、被盜護照等身份資料、兒童性侵害案件等資料庫信息、紅色通緝令、信用卡資料、被盜機動車、恐怖分子名單、毒品、高科技犯罪、爆炸物品等信息。到目前為止,它為各大洲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級用戶提供查詢服務;三是自動查詢系統(ASF):將上述犯罪信息提供給世界上200多個國家中心局;四是為1000多個各國相關執法機構提供情報查詢服務;五是為全球7億多公眾用戶提供相關信息WEB查詢服務。
建立國際刑警組織想法萌芽於1914年,當時摩納哥阿爾貝親王把20多個國家的代表召集在一起,討論國際犯罪。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扼殺了他們建立一個新的國際警察組織的計畫。但是,1923年,維也納警察局長約翰·朔貝爾(Johann schober)復活了這個想法。他聯合來自20個國家的138名代表,建立了國際刑事警察委員會(ICPC),總部設在維也納,宗旨是促進國際警察合作。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納粹接管了國際刑事警察委員會,並把總部遷至柏林附近的一個鎮。在賴因霍爾德·海德里希(Reillhold Heydrich)領導下,納粹利用該委員會的檔案追捕歐洲的猶太人和同性戀者。國際刑警委的檔案記錄了某個嫌疑犯的宗教和性慾取向。戰後,比利時監察總長弗洛朗·盧瓦熱(Florent Louwage)建立了一個旨在重建國際刑警委員會的委員會。1946年,由當時17個國家的代表組成的機構選擇國際刑事警察委員會的電報掛號“Intepol”作為其新名稱,並把總部遷往巴黎,20年後遷往法國的聖克盧,最後於1989年遷往裡昂。如今國際刑警組織聲稱其成員有178個國家和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