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中央級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與發證工作的通知

三、中央級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工作採取按時限分部門(單位)辦理的方式。 八、此次產權登記發證工作完成後,將開展中央級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工作。 各中央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辦法》的要求,向財政部報送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產權變動情況分析報告,報告的具體內容和格式要求另行通知。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2]242號,以下簡稱《辦法》),財政部將於2014年1月1日起組織開展中央級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與發證工作。為了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負責組織開展中央級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財政部核發的產權登記證,將是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辦理相關資產管理事項的重要依據。
二、本通知印發前,尚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此次進行產權登記的基準日為2013年12月31日。2012年9月5日《辦法》施行後,在財政部辦理了產權登記的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可以憑財政部核發的產權登記表,直接辦理髮證手續,並將相關數據錄入產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
三、中央級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工作採取按時限分部門(單位)辦理的方式。各部門(單位)批次見附屬檔案。
第一批部門(單位)應當於2014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對所屬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相關材料的審核工作,統一報送財政部;第二批和第三批部門(單位)應當分別於2014年9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審核工作並將相關材料報財政部。為了方便工作,提高效率,對部分實行垂直管理和下屬事業單位及其所屬企業較多的主管部門,將採取授權或上門服務的方式,具體方式另行商定。
各部門(單位)要加強審核把關,確保下屬各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產權登記相關材料真實、合規、準確、完備。各部門(單位)可以根據產權登記相關材料的審核情況,在規定時限之前,分批報送財政部。確實無法在上述規定時限內組織完成本部門(單位)所屬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書面說明原因,經財政部同意後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限。
四、產權登記工作原則上要通過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產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辦理。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可以連通財政專網的,應當通過財政部部署在財政專網的伺服器辦理產權登記業務;所屬事業單位無法連通財政專網的,可以通過訪問財政部部署在網際網路的伺服器辦理。涉密事業單位和企業產權登記工作不通過產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辦理。
各中央部門(單位)及所屬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為產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體和網路條件保障。
五、國有資產產權歸屬存在糾紛和爭議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暫緩辦理產權登記業務,待產權界定清楚、糾紛和爭議解決完畢後再另行辦理。主管部門(單位)向財政部統一報送本部門(單位)所屬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產權登記相關材料時,應當將存在產權糾紛和爭議的資產情況作詳細說明。
六、為了方便產權登記工作的開展,我們編纂了《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辦理指南》,各主管部門(單位)、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可以登錄財政部主頁教科文司頻道或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免費下載。
七、各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檔案法規和《辦法》相關規定,切實做好產權登記檔案的管理工作。
八、此次產權登記發證工作完成後,將開展中央級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工作。各中央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辦法》的要求,向財政部報送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產權變動情況分析報告,報告的具體內容和格式要求另行通知。
本次產權登記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請各中央部門(單位)高度重視,抓緊做好部署和落實工作,確保工作任務順利完成。各中央部門(單位)應當認真總結開展產權登記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和遇到的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反饋,以便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產權登記工作。
附屬檔案:中央級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登記分批情況
財政部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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