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審查辦法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申報列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請示(30份); (三)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申報書(30份); 十二、建設部對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實行定期檢查。

建城[2004]9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園林局):
為了進一步規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申報審查工作,我部制定了《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審查辦法》、《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審查評分標準》及《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申報書》。現將《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審查辦法》、《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審查評分標準》、《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申報書》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審查評分標準
2.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申報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四年一月九日
為了規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申報審查工作,確保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質量,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一、申報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由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初評,由風景名勝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告,按規定程式報國務院。
二、對於跨市、縣的風景名勝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後,由上級人民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對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風景名勝區,由涉及到的省級人民政府按規定程式聯合報國務院。
三、申報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定公布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風景名勝區二年以上,風景名勝區面積必須在10平方公里以上。
四、申報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申報列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請示(30份);
(二)風景名勝區資源調查評價報告(10份);
(三)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申報書(30份);
(四)風景名勝區位置圖、地形圖、風景資源分布圖、風景名勝區土地利用現狀圖等圖件資料(10份);
(五)重要景點、景物的圖紙、照片、錄像帶、 VCD和有關材料(10份);
(六)同風景名勝區有關的省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10份);
(七)批准建立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風景名勝區的檔案、土地使用權屬證等有關資料。
五、申報材料必須於每年的7月1日前報送,逾期則按次年度申報工作處理。
六、建設部成立由多學科、多專業組成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評審委員會,負責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評審、複查工作。
七、建設部收到國務院辦公廳批辦件之後,委託專業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申報材料合格的,每年10月底前派出專家考察小組赴申報風景名勝區實地考察,並向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評審委員會提交考察評估報告。
八、根據各地呈送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申報材料、專家考察評估報告和《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審查評分標準》,建設部組織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對申報項目打分表決。經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含委員委託的代表或書面評審意見)表決通過的風景名勝區,具備報國務院審批的資格。
九、建設部根據評審委員會的結論,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協商一致後報國務院。
十、凡批准建立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必須在一年內編制完成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並按規定程式報國務院審批。
十一、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必須每年就風景名勝區的資源保護、規劃編制及實施、基本建設、旅遊發展、組織機構等內容提交書面報告。
十二、建設部對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實行定期檢查。對未按要求編制總體規劃或嚴重違背總體規劃、造成風景資源破壞的風景名勝區提出警告和書面整改意見,並在系統內通報。
十三、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在接到整改意見後,必須在限期內進行整改,並取得明顯成效。對於不進行整改或整改無效、己不具備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條件的,由建設部報請國務院撤銷其命名。
十四、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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