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法規、辦法以及相關的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擬定本縣貫徹實施的具體意見、辦法。編制相關的發展戰略、是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二)參與本縣範圍內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論證、概算、審查等工作;負責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管理等工作。
(三)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入;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管理工程監理、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全縣建築業企事業、裝飾裝修企業、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工程招標投標代理諮詢、工程造價諮詢和工程質量檢驗測試單位的資質審查;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承包和勞務合作;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四)指導全縣城市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全縣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及各類開發區規劃的審查上報;負責建設工程選址和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的監督、管理;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主管地區風景名勝區和城市規劃區園林綠化工作;負責對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設立及其規劃的審查上報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的生物多樣性工作;負責全縣歷史文化名城(含街、區、鎮、村)的審查上報和保護監督工作。
(五)指導全縣城市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供水、排水(排澇)、燃氣、熱力、市政設施、污水處理、公共客運、市容環衛等行業管理;指導城市規劃區節水和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指導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和城建監察。
(六)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推進村鎮建設的發展。
(七)負責房地產行業管理。依法管理房政、產權產籍、房地產行業;負責城鎮規劃區內的房地產發轉讓、租賃、抵押評估以及房屋拆遷、危房鑑定、白蟻防治、房屋維修物業等的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和規範房地產市場;指導和參與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八)負責全縣工程勘察設計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的抗震、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縣建設科技管理工作;組織建設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負責建築節能、牆體材料改革管理工作。
(十)制訂全縣建設系統人才培養規劃;指導和管理全縣建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一)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工作。歸口管理建設系統的專業職稱、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十二)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導建設企業開拓國內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根據本部門的工作職責,橫縣規劃建設局內設五個職能股(室)
(一) 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檔案處理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與協調工作;負責起草本局的重要文稿;負責機關文書檔案管理、行政財務、行業統計和信訪、信息工作;負責制定全縣建設系統人才培養規劃;指導和管理全縣建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負責本局固定資產、公物、住房管理、維修和後勤工作;負責本局並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保險、保衛、保密工作;負責本機關和直屬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二)建設工程管理股
貫徹實施國家、自治區建築業及工程建設產業政策;指導和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全縣建築業企業(含各專業施工企業)、工程監理、工程招標投標代理諮詢、工程造價諮詢、工程質量檢驗測試單位和項目經理資質審查;負責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生產的監督工作及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組織、指導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生產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指導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貫徹實施國家建築施工、監理招投標代理、工程造價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標準定額及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指導建築產品質量認證工作。負責全縣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行業管理,負責全縣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含專項工程設計單位)資質審查;負責工程勘察設計諮詢管理;負責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管理;負責監督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勘察設計規範的實施;負責建設工程的抗震、初步設計、施工圖審查的管理;參與協調大中型工程項目、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前期工作及實施階段的有關工作。組織行業技術引進和推廣套用;負責建築節能牆體材料改革工作,參與工程技術監督和計量認證工作。負責建築業統計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建築業各類專業工種人員的培訓、鑑定工作。
(三) 城鄉規劃股
1、組織編制全縣城鎮體系規劃;負責本縣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及各類開發區規劃的審查上報;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全縣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上報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全縣城市規劃的編制;監督、檢查城市規劃的實施和城市規劃執法工作;負責縣城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並按許可權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負責對全縣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和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申報和總體規劃、重要區域詳細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審查上報及一般區域詳細規劃的審查;負責本縣風景名勝區的申報和總體規劃的審查上報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審查;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生物多樣性工作;監督、檢查風景名勝區和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的實施。
2、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村鎮建設的方針政策;擬訂全縣建制鎮、村鎮、村莊建設的管理制度及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負責村鎮規劃建築設計單位、村鎮建設開發企業資質審查委員會和村鎮規劃建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村鎮建築工匠資格管理工作;按許可權審核建制鎮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村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負責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有關統計和村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負責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有關統計和檔案資料整理和保管,組織村鎮管理人員業務技術培訓。
(四)市政工程股
1、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市政設施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擬訂市政建設的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2、負責轄區管理範圍內的市政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及協調工作關係。
3、參與擬訂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4、提出城區道路養護維修計畫和排水管道疏通計畫並組織實施;對養護維修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5、負責道路範圍內各類綜合管線項目實施的協調及監督管理。
6、負責轄區範圍內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維修養護的技術檔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城區道路、排水、管線等信息資料。
(五)拆遷辦公室
負責指導全縣拆遷工作;負責擬訂橫縣城市規劃區舊城房屋改造、拆遷規劃和實施計畫;承辦城市規劃區內舊城改造房屋拆遷管理,核發拆遷許可證;負責對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