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審查評分標準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評審指標由資源價值、環境質量和管理狀況三個部分組成,其下又分14項具體指標。

總則

1.1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評審指標由資源價值、環境質量和管理狀況三個部分組成,其下又分14項具體指標。

1.2 根據各評審指標的重要程度,分別賦於一定的分值,總分100分。

細則

2.1 資源價值(70分)

2.1.1 典型性(15分)

a、自然景觀屬國內同類型中的最好代表,或人文景觀代表了國家歷史文化的重要過程,提供了一種特有的見證或範例(12分—15分);

b、自然景觀或人文景觀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代表了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水平(8—11分);

c、自然景觀或人文景觀代表了地區級水平(4—7分);

d、景觀特徵不明顯,缺乏代表性(0—3分)。

2. 1.2 稀有性(15分)

a、具有世界上少有或國內唯一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或具有國家珍稀、瀕危生態系統、野生動植物種,具有一定規模或數量(12—15分);

b、有國內分布較少的、具有國家代表性的自然景觀或文化遺蹟(8—11分);

c、有在省內分布較少的、具有省級代表性的自然景觀或文化遺蹟(4—7分);

d、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較為普通(0—3分)。

2.1.3 豐富性(10分)

a、資源類型豐富,景點數量眾多,並且組合關係良好,或具有良好的生物多樣性特徵(8—10分);

b、景點數量較多,類型較少(5—7分);

c、景點數量及類型較少(3—4分);

d、資源類型單調,景點數量較少(0—2分)。

2.1.4 完整性(10分)

a、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基本處於自然狀態或保持歷史原貌,人為干擾極少,核心景區內無居民(8—10分);

b、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保存基本完整,人為干擾較小,且不構成明顯影響(5—7分);

c、風景名勝區居民較多,人為干擾明顯,但可以恢復(3—4分);

d、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受到明顯破壞,但不可以恢復(0—2分);

2.1.5 科學文化價值(5分)

a、在科學研究、科學普及和歷史文化方面具有很高的學術價值和教育意義(5分);

b、在科學研究、科學普及和歷史文化方面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和教育意義(3分);

c、在科學研究、科學普及和歷史文化方面學術研究和教育意義一般(1分)。

2.1.6 遊憩價值(10分)

a、風景名勝區在觀光遊覽和休閒度假方面具有很高的利用價值,旅遊開發條件良好,在全國範圍內具有較大影響力(8—10分);

b、在觀光遊覽和休閒度假方面具有較高的開發利用價值,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域範圍內具有較大影響力(5—7分);

c、在觀光遊覽和休閒度假方面價值一般,僅滿足當地遊客的旅遊需要(3—4分)。

2.1.7 風景名勝區面積(5分)

a、>500km²(5分);

b、100—500 km²(3—4分);

c、50—100 km²(2分);

d、10 —50km²(1分)。

2.2 環境質量(15分)

2.2.1 植被覆蓋率(6分)

a、風景名勝區植被覆蓋率>70%(6分);

b、風景名勝區植被覆蓋率50—70%(3—5分);

c、風景名勝區植被覆蓋率30—50%(1—3分);

d、風景名勝區植被覆蓋率<30%(0分)。

2.2.2 環境污染程度(6分)

a、風景名勝區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土壤等均達到國家相關規範規定的一級標準(5—6分);

b、符合國家規範要求(3—4分);

c、主要指標符合國家規範的要求(1—2分);

d、主要指標明顯不符合國家規範最低要求(0分)。

2.2.3 環境適宜性(3分)

a、風景名勝區氣候條件十分適宜於旅遊活動,無自然災害影響(3分);

b、風景名勝區氣候條件比較適宜於旅遊活動(2分);

c、一般(1分)。

2.3 管理狀況(15分)

2.3.1 機構設定與人員配備(5分)

a、具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相應的管理職權,且專業技術人員占管理人員的比例≥20%(5分);

b 、管理機構健全並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但管理職權不太明確,不能有效行使統一管理職權(3—4分);

c、已建立管理機構,但管理力度較弱,不能適應風景名勝區日常管理要求(1—2分);

d、尚未建立管理機構(0分)。

2.3.2 邊界劃定和土地權屬(4分)

a、邊界清楚,無土地使用權屬糾紛,已獲得全部土地使用權並領取了土地使用權屬證(4分);

b、邊界清楚,主要景區無土地使用權屬糾紛,已獲得土地使用權並領取土地使用權屬證(3分);

c 、邊界清楚,雖有土地糾紛,但已達解決協定,並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式(1—2分);

d、邊界不清,土地使用權屬存在較大爭議,且無法達成協定(0分)。

2.3.3 基礎工作(3分)

a、完成綜合科學考察,系統全面掌握資源、環境本底,建立起較為完善的檔案資料,並能及時予以監測(3分);

b、基本掌握風景名勝區資源、環境本底(2分);

c、初步掌握風景名勝區資源、環境本底(1分);

d、基礎工作尚未開展(0分)。

2.3.4 管理條件(3分)

a、具備良好的基礎設施與適宜的旅遊服務設施,包括完備且先進的辦公、保護、科研、宣傳教育、交通、通訊、生活用房設施(3分);

b、基本具備管理所需的各項基礎設施與旅遊服務設施(2分);

c、初步具備管理所需的基礎設施和旅遊服務設施,但條件較差(1分);

d、基本不具備管理所必須的基礎設施和旅遊服務設施(0分)

附則

3.1 根據《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審查評分表》總分得分小於60分或資源價值得分小於50分時,具有否決意義。

3.2

已列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可參照《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審查評分表》進行覆核,當評分結果不滿足3.1項要求時,按《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審查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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