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行政機關
單位名稱:昆明市園林綠化局
法定代表人:焦延田
單位地址:昆明市呈貢新區錦繡大街1號市級行政中心4號樓1樓
聯繫電話:5158006
郵政編碼:650500
二、執法職責:
負責昆明市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工作。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市政府有關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章。
(二)擬訂城市園林綠化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政策;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制定城鎮綠化行業技術標準、質量標準;制定公園、風景區環境質量等級標準、管理標準和服務規範,並指導執行。
(三) 保證城市綠化用地,切實搞好城市建成區的綠化。按照《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的規定,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的綠地指標進行審批;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園林綠化規劃的審查和園林綠化設計方案的審批;負責組織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
(四)負責對全市園林綠化設計及施工隊伍資質進行審查並對二級(含二級)以下園林綠化企業資質進行審批;負責核發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公園、風景名勝區建設許可證;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參與市域範圍內園林綠化重大項目立項審查;按照規劃審核程式,協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園、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划進行審批。
(五)負責主城、各縣(市)區城鎮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樹木砍伐、移植的管理。負責組織全民義務植樹等民眾性綠化活動。
(六)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鄉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的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涉及園林、園藝的苗木、花卉生產工作。
(七)負責全市公園、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並對服務質量和資源保護進行檢查、監督、指導;指導各縣(市)區及民辦公園的建設和發展。
(八)負責管理和使用市政府安排的園林綠化專項資金。
(九)加強城市綠化的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指導全市園林綠化科技發展;制定園林綠化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技術開發利用,推廣科研成果;負責全市園林綠化行業科技人員的評審、培訓和職業技能資格鑑定;指導風景園林學會、公園協會工作和對外園林綠化科技交流與合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行政執法依據(18部)
(一)《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 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 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雲南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55號 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四)《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50號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五)《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7號 2005年5月18日起施行)
(六)《昆明市公園條例》(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33號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七)《遊樂園管理規定》(建設部 國家質監局令第85號 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八)《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九)《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3號 2004年7月23日起施行)
(十)《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建城〔1995〕383號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一)《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建設部建城〔2000〕192號 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十二)《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編制報批管理規定》(建設部建城〔2003〕126號 2003年6月25日起施行)
(十三)《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建設部建城〔2005〕16號 2005年2月2日起施行)
(十四)《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國家園林城市標準》(住建部建城〔2010〕125號 2010年8月9日起施行)
(十五)《雲南省城市綠化辦法》(省政府令第104號 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十六)《昆明市城鎮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辦法》(市政府令第73號 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
(十七)《昆明市城市綠線管理規定》(市政府公告第3號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十八)《關於貫徹<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暫行辦法》(市政府昆政通〔2004〕26號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四、行政執法事項
行政處罰(30項):具體事項名稱(一):擅自在動物園內擺攤設點的
處罰種類: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第三十條,“擅自在動物園內擺攤設點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事項名稱(二):未按照規定進行遊樂園登記或者增補登記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遊樂園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規定進行遊樂園登記或者增補登記的遊樂園經營單位,應當給予警告,責令其在30日內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的,處以5千元以下的罰款。”
具體事項名稱(三):擅自侵占遊樂園綠地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遊樂園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侵占遊樂園綠地的。”
具體事項名稱(四):未對遊客進行安全保護說明或者警示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遊樂園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對遊客進行安全保護說明或者警示的。”
具體事項名稱(五):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緊急救護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遊樂園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緊急救護措施的。”
具體事項名稱(六):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
具體事項名稱(七):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
處罰種類: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
具體事項名稱(八):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的。
處罰種類: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的。”
具體事項名稱(九):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
處罰種類: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具體事項名稱(十):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
處罰種類: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具體事項名稱(十一):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
處罰種類: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事項名稱(十二):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設定、張貼商業廣告的
處罰種類: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設定、張貼商業廣告的。”
具體事項名稱(十三):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舉辦大型遊樂等活動的
處罰種類: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舉辦大型遊樂等活動的。”
具體事項名稱(十四):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的
處罰種類: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的。”
具體事項名稱(十五):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的
處罰種類: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的。”
具體事項名稱(十六):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
處罰種類: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
具體事項名稱(十七):損毀景物、改變原有地形地貌、開山採石、挖沙取土、葬墳的
處罰種類: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雲南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給予處罰:(一)損毀景物、改變原有地形地貌、開山採石、挖沙取土、葬墳的,除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賠償經濟損失外,可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具體事項名稱(十八):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採集標本、野生藥材等的
處罰種類: 沒收非法所得、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雲南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給予處罰:(二)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採集標本、野生藥材等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具體事項名稱(十九):未經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地點和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 吊銷《風景名勝區準營證》、沒收非法所得、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雲南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給予處罰:(三)未經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地點和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除責令改正或者吊銷《風景名勝區準營證》外,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具體事項名稱(二十):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具體事項名稱(二十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或承接工程項目的
處罰種類: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或承接工程項目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對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業務的,不予辦理年檢手續。”
具體事項名稱(二十二):擅自變更批准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
處罰種類: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變更批准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責令限期改正,補辦手續,逾期不改的,對責任單位處以3萬元至5萬元罰款。”
具體事項名稱(二十三):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的
處罰種類: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的,處以被砍伐、移植樹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具體事項名稱(二十四):損壞綠地及其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第四十條,“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一)有第1、2、3項行為的,處以20元至2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綠地及其設施賠償費的3至5倍處以罰款;(二)有第4、5、6、7、8項行為的,處以50元至5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綠地及其設施賠償費的3至5倍處以罰款;有前款行為、造成樹木死亡的,並處以每株500元至1萬元的罰款。”
【相關法律條文】
《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第三十一條 禁止下列損壞綠地及其設施的行為:
1.踩踏城市道路綠化帶、花壇;
2.穿行綠籬、爬樹、搖樹、攀枝、斷枝、斷桿、斷根、採花、摘果、摘葉、刻畫樹皮、剝皮;
3.在樹上釘釘、架線、掛物、栓系物品和牲畜、懸掛廣告或指示牌、倚樹蓋房、搭棚;
4.在綠地範圍內設定營業攤點;
5.在綠地內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採石、挖藥、鏟草;狩獵、捕鳥、葬墳、生活、放養寵物、攤曬衣物、堆放物料、擅自採集植物標本等;
6.在非硬地綠化的人工草坪內行駛、停放車輛;
7.擅自在綠地內設定廣告牌;
8.其他損壞綠地和園林設施的行為。
具體事項名稱(二十五):違反公園建設修建性詳細規劃的
處罰種類: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昆明市公園條例》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四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相關法律條文】
《昆明市公園條例》第八條第二款:
兒童公園、動物園、遊樂公園綠地面積不得小於總用地面積的70%;其他公園的綠地面積不得小於總用地面積的80%。已建成的公園,綠地面積未達到標準的,不得新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
《昆明市公園條例》第八條第四款:
禁止在公園內建設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具體事項名稱(二十六):實施公園內禁止性行為的
處罰種類: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昆明市公園條例》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公園管理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1)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應購門票價款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款;(2)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3)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4)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六)、(七)、(八)項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相關法律條文】
《昆明市公園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
遊客進入收費公園應當按照規定購買門票。
《昆明市公園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
在公園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在公園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經營,不得遊動叫賣和強行兜售商品。
《昆明市公園條例》第十七條:
未經公園管理單位允許,任何車輛不得駛入公園。
《昆明市公園條例》第十八條:
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樹木、山石上攀爬、塗寫、刻劃、吊掛、晾曬、張貼;
(二)翻越圍牆、欄桿、綠籬;
(三)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雜物;
(四)在禁止區域吸菸、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非游泳區游泳、非垂釣區垂釣、非宿營區宿營;
(六)取土採石,採挖植物,攀折花木,損毀草坪和樹木;
(七)焚燒雜物,傾倒污物、污水;
(八)捕捉、恐嚇、傷害動物或者在非投餵區投餵動物;
(九)其他損害公園環境、設施的行為。
具體事項名稱(二十七):養護責任人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未按照養護技術標準進行養護、未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病蟲害、遭受損傷、出現明顯生長衰弱、瀕危症狀、發生死亡等情況的
處罰種類: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昆明市城鎮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辦法》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法律條文】
《昆明市城鎮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
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養護技術標準進行養護。
《昆明市城鎮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發生病蟲害,或者遭受人為及自然損傷,出現了明顯的生長衰弱、瀕危症狀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縣(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昆明市城鎮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死亡的,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縣(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具體事項名稱(二十八):損壞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
處罰種類: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昆明市城鎮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1、2、3、4項規定之一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致使古樹名木損壞或者死亡的,處以每株20萬元的罰款。”
【相關法律條文】
《昆明市城鎮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行為:
1.爬樹、搖樹、攀枝、斷枝、斷乾、斷根、採花、摘果、摘葉、刻劃樹皮、剝皮;
2.在樹上釘、架線、掛物、拴系物品和牲畜、懸掛廣告或者指示牌、倚樹蓋房、搭棚;
3.擅自修剪、嫁接、採集標本;
4.其他損害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的行為。
具體事項名稱(二十九):擅自移動和破壞古樹名木的支撐、圍欄、避雷針、保護標牌或者排水溝等相關附屬保護設施的、從事危害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正常生長的行為的
處罰種類: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昆明市城鎮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規定之一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設施損壞,按照綠地設施標準給予賠償;造成嚴重後果,致使古樹名木損壞或者死亡的,處以每株20萬元的罰款。”
【相關法律條文】
《昆明市城鎮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禁止擅自移動和破壞古樹名木的支撐、圍欄、避雷針、保護標牌或者排水溝等相關附屬保護設施。
《昆明市城鎮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辦法》第十八條:
在古樹名木和後續資源保護區範圍內,應當採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氣性,不得從事下列危害樹木正常生長的行為:
1.傾倒垃圾污水、取土、挖沙、採石、鏟草、葬墳、生火、排放廢氣、放養寵物、堆放物料、封砌地面;
2.停放車輛、設定廣告牌、埋設管線;
3.修建築物、構築物;
4.其他影響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正常生長的行為。
具體事項名稱(三十):在移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時,由於不屬於(重點)基礎設施建設或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確實無法避讓、或者避讓成本過高,仍進行移植;移植方案不可行、移植技術不成熟;移植及後期養護費用未落實,致使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死亡的
處罰種類:罰款
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昆明市城鎮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致使古樹名木死亡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每株20萬元的罰款;造成古樹後續資源死亡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法律條文】
《昆明市城鎮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移植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因(重點)基礎設施建設或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確實無法避讓,或者避讓成本過高;
2.移植方案可行,移植技術成熟;
3.移植及後期養護費用已經落實。
行政複議程式
一、受理機構單位名稱:昆明市園林綠化局
單位地址:昆明市呈貢新區錦繡大街1號市級行政中心4號樓1樓
聯繫電話:5126778
單位或個人對縣(市)、區園林綠化執法機構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市園林綠化局或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不屬於受理範圍的行政複議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對於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法律監督部門應噹噹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並請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上籤字。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及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對於不屬於受理範圍的行政複議申請,由行政複議機關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對於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單位或個人認為園林綠化執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經行政複議機關確認後,可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複議申請書。載明內容包括:
1.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的基本情況;
2.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
3.提出行政複議請求的事實和理由;
4.申請人簽名、蓋章和提出申請的時間。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所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行政不作為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複議的,應當提交有效的委託代理文書、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並載明委託代理許可權。
如(二)、(三)項材料,因客觀原因,申請人不能自行提供的,可以向行政複議機構書面說明情況,由行政複議機構調取有關材料。
申請人以口頭方式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核對申請人身份,並當場製作行政複議口頭申請筆錄,當面向申請人宣讀,經申請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七、送達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一)行政複議決定書應當在製作完成後7個工作日內依法送達,並按規定填寫送達回證。
(二)送達行政複議決定書,應當直接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
(三)當事人拒絕接受行政複議決定書的,送達人員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把行政複議決定書留在當事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四)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送達人員可以採取郵寄的方式送達行政複議決定書。
(五)當事人下落不明或上述方式均無法送達的,可採取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的應當在案卷內記明原因及經過。
(一)行政複議決定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為60日。
(二)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三)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複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程式
一、執行機構單位名稱:昆明市園林綠化局
單位地址:昆明市呈貢新區錦繡大街1號市級行政中心4號樓1樓
聯繫電話:5126778
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由本部門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後向被處罰人說明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製作並宣讀《當場行政處罰書》,在實施處罰後將《當場行政處罰書》存根報本部門法制監督機構備案。《當場行政處罰書》應當蓋有行使園林綠化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印章,並有統一編號。
三、一般程式(一)立案
除依照簡易程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園林綠化部門發現單位或個人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填寫立案審批表,並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對確需立即查處的園林綠化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並在5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二)調查取證
1.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審批人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園林綠化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案件的園林綠化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迴避:
(1)行政執法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與行政執法人員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園林綠化行政執法人員的迴避,由派出其進行調查的園林綠化部門的負責人決定。進行調查的園林綠化法律部門負責人的迴避,由該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迴避決定作出之前,承辦案件的園林綠化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2.進行案件調查或進行檢查時,園林綠化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執法人員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筆錄要詳細記載時間、地點、詢問和檢查情況,並由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和園林綠化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被檢查單位要求對其陳述進行補正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或者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園林綠化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原因並簽名。
3.園林綠化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憑證確有困難的,可以複製,複製件應當註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的字樣和原始憑證存放的單位及其處所,並由出具證據的人員簽名或者單位蓋章。
4.園林綠化行政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消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1)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沒收;依法應當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2)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當予以沒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記保存。
5.園林綠化行政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製作勘驗筆錄,並由當事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以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員作證,並在勘驗筆錄中註明;也可以採用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有關物品、場所的情況後,再進行勘驗檢查。
6.案件調查終結後,負責承辦案件的園林綠化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連同有關證據材料一併交法律監督部門審查後,報單位負責人審批。
(三)處理
1.園林綠化法律部門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審查意見後,報單位負責人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對重大園林綠化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園林綠化部門集體討論決定。
2.園林綠化部門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或者住址;
(2)違法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園林綠化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園林綠化部門的印章。
(四)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達人:
(1)送達必須有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註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2)受送達人是個人的,送達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不在的,可由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簽收,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的備註欄內註明與受送達人的關係;
(3)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4)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並註明受當事人委託的情況;
(5)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也可以委託當地園林綠化部門代為送達,代為送達的園林綠化部門收到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
(6)受送達人或具有簽收資格的收件人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有關人員到場,註明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上註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文書留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所,即視為送達;
(7)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註明原因和經過。
園林綠化執法部門送達其他行政處罰執法文書,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園林綠化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部門批准,可延長至180日。
(一)園林綠化部門作出不予年檢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園林綠化部門應當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其數額為對個人罰款為3000元以上,對單位罰款為2萬元以上。
(二)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園林綠化執法部門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三)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後,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組織聽證的園林綠化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並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四)聽證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書記員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組織聽證的園林綠化部門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當事人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並提交委託書。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五)聽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1.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2.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3.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4.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5.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相互辯論;
6.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作最後陳述;
7.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聽證筆錄應噹噹場交當事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
8.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填寫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並附聽證筆錄報園林綠化法律監督部門審查後,報園林綠化部門負責人審查後依法作出決定。
1.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2.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4.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5.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園林綠化執法人員依簡易程式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6.園林綠化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7.園林綠化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園林綠化部門;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8.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9.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園林綠化部門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10.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行政賠償程式
一、受理機構單位名稱:昆明市園林綠化局
單位地址:昆明市呈貢新區錦繡大街1號市級行政中心4號樓1樓
聯繫電話:5126778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三)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對符合行政賠償申請條件的,向賠償請求人傳送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行政賠償申請條件的,向賠償請求人傳送不予受理通知書。
(一)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申請的年、月、日。
(二)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自收到行政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五、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一)賠償方式
1.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2.能夠返還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二)計算標準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2)、(3)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8)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