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救災防病信息報告管理規範

國家救災防病信息報告管理規範是為規範國家救災防病的報告及信息管理工作,確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時、準備地掌握救災防病工作相關信息,保障救災防病工作科學、有序、高效地進行。

衛生部辦公廳

關於印發《國家救災防病信息報告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
衛辦應急發〔2006〕1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為規範國家救災防病的報告及信息管理工作,確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時、準備地掌握救災防病工作相關信息,保障救災防病工作科學、有序、高效地進行,在總結2003版《國家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管理規範》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發的《國家救災防病信息報告管理信息系統》的主要功能,我部制定了《國家救災防病信息報告管理規範(試行)》,現印發給你們,從2006年8月1日起實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及對該規範的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部衛生應急辦公室。
二○○六年七月七日

國家救災防病信息報告管理規範(試行)

1 總則

1.1目的
規範國家救災防病的報告及信息管理工作,為救災防病工作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保障救災防病工作科學、有序、高效地進行,制定本規範。
1.2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全國救災防病預案》《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範》《衛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1.3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救災防病的報告及信息管理。

2救災防病信息報告

2.1定義
對災害和受災基本情況,以及因災害造成的各類次生、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導致的疾病發生、流行和潛在危害,及其處置和評估等信息的報告。
2.2分類
災害類型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自然災害災區和人為災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
2.3報告內容
2.4初次報告
災害和受災基本情況、救災防病工作開展情況和次生、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情況(見附表)。
2.5階段報告
主要報告災情和次生、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展和控制情況,並對初次報告的內容進行補充、修正(具體報告內容見附表)。
2.6總結報告
災害的發生情況;受災基本情況;衛生系統損失情況;次生、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和控制情況;救災防病工作情況及評估;相關衛生資源消耗和需要補充的情況;經驗及教訓。

3報告原則、時限和方式

3.1報告原則
依法報告、統一規範、屬地管理、準確及時。
3.2報告方式和時限
事件發生地所在的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為基本責任報告單位,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提供相關工作和技術支持。責任報告單位應負責確認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是否收到報告信息。初次報告除採用《國家救災防病報告管理信息系統》報告外,必須上報書面報告,時限為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認發生災害後24小時內上報。階段報告採用《國家救災防病報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日報。必要時,按上級要求進行書面方式上報。總結報告應在事件處理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採用《國家救災防病報告管理信息系統》上報,同時必須上報書面報告。救災防病信息報告原則上以《國家救災防病報告管理信息系統》為主,在緊急情況下或報告系統出現障礙時,按附表的內容,使用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其它形式上報。

4信息系統的管理

4.1系統要求
信息報告系統的硬體及軟體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救災防病報告管理信息系統》的使用要求進行配備。
4.2人員要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按照國家衛生信息網建設的有關要求,安排專職或兼職人員,確保信息報告系統的正常運轉。
4.3網路管理與維護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網路運行、資料庫維護、信息安全、技術培訓及指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設立《國家救災防病報告管理信息系統》的專項經費,確保網路的正常運轉和硬體更新。 
4.4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網路管理、使用及維護等技術支持。

5安全與保密

5.1信息安全
信息的套用與交換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信息安全的規定。對所報告的信息列印存檔,做好信息備份工作。
5.2系統安全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根據所在省(區、市)的相關技術環境,選擇安全、可靠、高效的載體建立衛生信息通訊網路。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對信息報告系統設定不同的許可權,分級管理,分級負責,信息報告人員不得隨意轉讓或泄露信息報告系統操作賬號與密碼。WEB資料庫伺服器應設有防火牆,實行雙機鏡像熱備份,備份數據專人保管。

6考核與督導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加強救災防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管理,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查與考核,建立獎懲制度。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定期對救災防病報告及信息管理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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