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修訂本)

(1)災情初報。 5.1.3 5.2.3

1 總則
1.1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有序、有力、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貴州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習水縣突發性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省、市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結合本縣救災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1.3.1適用的災害種類
凡在我縣境內發生的水旱災害,風暴、冰雹、低溫凍害、高溫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以及其他異常自然現象造成的危害,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本預案。
1.3.2適用工作範圍
自然災害發生前的預報預警,自然災害將要發生或自然災害突發時受威脅和受災人員轉移後的臨時安置和管理,災害發生後對受災人員衣、食、住、醫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救助,災後倒塌民房恢復重建以及其他相關工作。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作為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自然災害的預防作為救災工作的中心環節和主要任務,完善工作機制,提高對自然災害發生髮展全過程的綜合管理和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縣政府統一領導全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
(3)部門分工,協作配合。參與救災應急工作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劃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行動,密切配合。
(4)自救為主,救濟為輔。充分發揮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大力開展自救互助和社會捐助,政府重點救濟災區無自救能力、自救能力弱和遭受重災的民眾。
2 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啟動本預案
2.1我縣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因災死亡3人以上;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民眾200人以上;
(3)因災倒塌房屋200間以上。
2.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2.3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3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3.1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組成人員及職責
縣政府設立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全縣的救災應急工作。指揮長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和縣民政局局長擔任。指揮部成員為:縣政府辦公室(應急辦)、人武部、民政局、發改局、水利局、農業局、畜牧局、林業局、國土局、氣象局、財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公路段、衛生局、經貿局、教育局、糧食局、建設局、藥監局、工商局、監察局、廣電局、電力公司、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等部門負責人和武警中隊、消防大隊領導。
3.1.1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認真履行縣政府賦予的組織、指揮、協調全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
(2)研究決定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的應急處置意見。
(3)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對我縣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應急處置的指示。
(4)向各級政府報告我縣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的應急處置情況。
3.1.2各成員單位職責
(1)縣政府辦公室(應急辦):統籌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協調對外(上)聯絡銜接工作;承擔啟動I、II回響時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和其他重要工作事宜。
(2)縣民政局:提出救災資金、物資安排方案;協調有關部門落實縣級救災專項資金,並對救災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縣政府提出自然災害處置的工作建議和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自然災害預測預報、災情核查、評估、上報和發布工作;指導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安排、因災倒塌民房恢復重建和協調救災捐贈工作;承擔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3)縣發改局:統籌安排將減災救災預防及救災應急儲備項目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年度計畫,負責災毀工程恢復重建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以及向省、市爭取項目建設資金工作。
(4)縣水利局:負責洪水預測、預報和旱情監測、預報,指導防汛、抗旱、搶險工作,對水庫蓄水實施調度,指導督促災區修復水毀水利和人畜飲水工程,負責洪、旱災情的查核、評估工作。
(5)縣農業局、畜牧局:負責組織農作物病蟲害和動物疫病測報、防治工作,會同縣民政部門查核、評估農業因災損失情況;落實災區補種(養)、改種(養)所需的種苗,組織農技人員赴災區幫助指導生產自救,恢復農業生產,指導災民創收。
(6)縣林業局:負責森林火災、病蟲害的監測、撲救、損失統計和防治工作。
(7)縣國土局:負責組織全縣範圍內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及防治工作;組織調查、收集、整理統計有關災害數據;會同縣民政部門核查、評估災情,提出災後重建方案、治理措施及向上爭取地質災害防治、土地恢復建設項目和資金。
(8)縣氣象局:負責進行災害天氣的監測預警、分析預報、應急氣象服務;災害發生後,及時收集、核實和統計報告氣象資料信息,參與氣象災害評估,提出氣象災害防禦措施。
(9)縣財政局:負責編制縣級財政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預算,負責籌集和及時下撥救災資金,並加強監督管理。
(10)縣公安局:負責指導災區治安防範,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負責維護重要目標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證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11)縣交通局、公路段:負責保障救災人員和物資的運輸以及受災民眾的安全疏散,儘快恢復因災毀壞的公路和有關設施。
(12)縣衛生局:負責組織衛生防疫和醫療救治,幫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防疫防病工作;負責受災地區開展生活飲用水、食品衛生、環境衛生監督監測和衛生知識宣傳工作;根據需要及時組織向災區支持應急藥品和醫療器械。
(13)縣經貿局:負責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工作。
(14)縣教育局:負責組織教育系統開展救災工作,會同縣民政部門做好學校災情的核災工作,及時幫助受災學校恢復正常教學,維護教學秩序,做好因災毀壞校舍的修復重建工作。
(15)縣糧食局:負責組織協調災區的糧油供應,保證災區口糧需要。
(16)縣建設局:負責指導災民住房和災區校舍、衛生院等公共設施恢復重建的規劃、設計、建設和質量監理工作。
(17)縣藥監局:負責組織協調災區食品藥品的質量監督及查處。
(18)縣監察局:負責檢查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執行救災工作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19)縣廣電局:負責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恢復工作,及時報導災情和當地救災工作情況,製作聲像資料。
(20)縣電力公司:負責生產救災的供電保障工作。
(21)縣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負責生產救災的通訊保障和災後通訊設施的搶修工作。
(22)縣人武部:負責組織協調駐習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的搶險救災工作。
3.2縣指揮部辦事機構構成及其職責
縣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縣民政局局長兼辦公室主任。啟動Ⅰ級或II級回響時,縣指揮部辦公室改設在縣政府,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兼辦公室主任,縣政府辦副主任、縣民政局局長任辦公室副主任。
縣指揮部辦公室為縣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信息匯總、上傳下達;傳達指揮部的指示、命令;協調、督促、檢查各項處置決策和應對措施的落實;承辦相關會議等具體工作,並按職責分工,牽頭處理有關具體事務。
啟動Ⅰ級或II級回響時,縣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綜合協調組、轉移搜救組、工程搶險組、災民生活安置組等10個工作組分頭開展工作,以增強應急聯動能力。
(1)綜合協調組:由縣政府辦公室(應急辦)牽頭,政府辦(應急辦)主任任組長,從有關部門抽調人員集中辦公,負責全縣生產救災情況的收集、上下聯絡、組織協調,有關材料及各類文電的起草和傳送工作,編印應急信息和工作簡報,開展後勤服務等工作。
(2)轉移搜救組:由縣政府辦公室(應急辦)牽頭,縣人武部、公安局、水利局、衛生局等有關單位組成。以確保災區民眾生命安全為首要目標,負責緊急轉移險區內人員、貴重物資和財產,搜救失蹤被困人員和重要財物。
(3)工程搶險組:由縣防汛辦牽頭,縣人武部、交通局、國土局、水利局、廣電局、電力公司、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等部門組成。負責災區水、電、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的搶修恢復。
(4)災民生活安置組:由縣民政局牽頭,縣公安局、財政局、交通局、經貿局、統計局、糧食局等部門組成。負責組織制定轉移安置受災民眾的生活救濟方案,下撥救災款物,幫助災區安排受災民眾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指導災區社會治安工作,辦理接收、分配救災捐贈工作,保障救災物資運輸及救災工作車輛優先通行。
(5)查災核災組:由縣民政局牽頭,縣農業局、財政局、水利局、教育局、氣象局等部門組成。負責災情的查核、統計報表的編制和上報工作。
(6)衛生防疫組:由縣衛生局牽頭,縣財政局、民政局、質監局、工商局、藥監局等部門組成。負責組織醫療衛生人員赴災區指導衛生防疫工作,指導災區做好傷病民眾的救治,做好食品、藥品、飲用水和居住環境的衛生安全,確保災區不發生大的疫情。
(7)災後生產自救組:由縣農辦牽頭,縣農業局、財政局、水利局、林業局、畜牧局等部門組成。負責組織災區農作物補種和動物疫病防治工作,組織民眾開展生產自救。
(8)災後恢復重建組:由縣發改局牽頭,縣民政局、財政局、水利局、交通局、教育局、衛生局、國土局、建設局、城管局、電信公司、農業銀行、電力公司等部門組成。負責制定災區住房和基礎設施建設方案,組織力量新建受災民眾住房,恢復或新建水利工程設施以及道路、學校、醫院、電信、供電、廣播電視、市政工程等公共設施。
(9)督查組:由縣監察局牽頭,縣民政局、財政局、審計局、物價局、藥監局、質監局等部門組成。負責檢查督促各項救災政策措施落實,審計救災專項資金和救災捐贈款物發放情況,檢查監管災區民眾生產生活必需的食品、藥品和建材的質量、價格,監管災區商品供應市場秩序,打擊違法經營行為,查處救災工作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人員。
(10)宣傳報導組:由縣政府辦公室(應急辦)牽頭,縣廣電局等有關新聞單位組成。負責生產救災宣傳工作。
4 預警預報及災情信息管理
4.1預警預報
自然災害預警預報。根據災害類別不同,縣政府有專項應急預案的,按照相關預案規定實施;沒有專項預案的,按縣政府的有關規定實施。
4.2信息通報
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本預案規定發布災害預警預報的部門,須將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及時向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報。
4.3信息處置
縣指揮部辦公室須對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及時進行分析評估,視情提出處置意見,並向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報告。
4.4災情信息管理
4.4.1災情報告渠道
災情信息通過縱、橫兩條渠道報告。縱向是鄉鎮民政辦向縣民政局報告;橫向是縣、鄉民政部門向縣、鄉黨委和政府領導機關報告。
4.4.2災情報告內容
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採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
4.4.3災害損失指標
包括受災區域、受災人口、因災死亡人口、因災失蹤人口、因災傷病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飲水困難人口;農作物受災面積、絕收面積、毀壞耕地面積;倒塌房屋、損壞房屋、直接經濟損失、農業經濟損失。
4.4.4因災需救濟指標
包括需口糧救濟人口、救濟糧數量、救濟傷病人口,衣被救濟人口、衣被救濟數量;恢復住房間數、恢復住房戶數。
4.4.5 已救濟情況
包括投靠親友人口數量、借住公房人口數量、搭建救災帳篷和簡易棚人口數量;已救濟口糧人口、已安排口糧救濟款、已安排救濟糧數量;已救濟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濟款、已救濟衣被數量;已救濟傷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濟款;已安排恢復住房款、已恢復住房間數、已恢復住房戶數。
4.4.6災情報告時間
(1)災情初報。鄉鎮政府對於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的自然災害,要在第一時間向縣政府及縣民政局報告。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縣民政局在1小時內了解掌握災情,並及時向市民政局報告初步情況,最遲不得晚於災害發生後2小時。對造成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應同時上報省民政廳。
(2)災情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鄉鎮民政辦均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每天8時將前24小時的災情向縣民政局上報;縣民政局每天9時前按規定向縣政府和市民政局上報。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3)災情核報。災情穩定後,鄉鎮政府要及時組織民政辦等有關單位在1個工作日核心定災情,分村填寫自然災害情況核報表,向縣民政局報告。縣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後的2個工作日內審核、分鄉鎮匯總災情數據,並按規定向縣政府和上級民政等部門報告。
4.4.7 災情核定
一次災害過程結束後,鄉鎮政府要組織民政辦及農業、水利、國土等站所人員進行災情綜合分析和評估,核定最終災情,上報縣民政局。縣民政局收集後,會同縣直有關部門實地進行查核,並按規定匯總上報縣政府和市民政局。
4.4.8 造冊建檔
縣民政局在災情核定後,及時建立因災傷亡人口、倒損房屋、民房重建、糧食絕收戶和需救濟人口台帳,為恢復重建和開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據。
5 應急回響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災害救助工作以鄉鎮政府為主組織實施。災害發生後,鄉鎮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啟動相關層級和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做好救災各項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損失。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式等因素,將自然災害分為特大災害、重大災害、中等災害和一般災害,本預案設定三個回響等級,分別對應特大災害、重大災害和中等災害;一般災害以災害發生地的鄉鎮政府為主抓好救災工作,必要時縣民政局給予支持幫助。
5.1 Ⅰ級回響
5.1.1啟動條件
全縣範圍一次災害過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特大自然災害,啟動Ⅰ級回響。
(1)因災死亡10人以上。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民眾2000人以上。
(3)因災倒塌房屋2000間以上。
5.1.2啟動程式
縣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內向縣長提出啟動Ⅰ級回響的建議,由縣長決定啟動Ⅰ級回響。
5.1.3回響措施
(1)縣政府迅速向省、市政府報告情況。
(2)縣領導迅速赴災區察看、指導。
(3)縣指揮部迅速組織開展生產救災工作,及時落實省、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關於救災應急方面的指示。
(4)縣指揮部成員單位聯合辦公,及時收集、評估、匯總各地災情信息和救災工作動態,每日9時前向縣領導、縣有關部門和省、市民政部門報送綜合情況。遇緊急情況隨時向縣黨政主要領導匯報,並申請省、市支持。
(5)轉移搜救組迅速組織人員赴災區轉移危險區域內的人員,轉移貴重物資和財產,搜救失蹤、被困人員。
(6)災民生活安置組迅速組織人員緊急協調、調撥救災款物,安置災民,確保災民穿有衣、住有所、吃有糧、病有醫。
(7)工程搶險組迅速組織人員對災區的水、電、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進行搶修恢復。
(8)查災核災組立即組織人員赴災區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指導開展救災工作,向縣指揮部辦公室提供災區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9)衛生防疫組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防疫人員,赴災區指導衛生防疫工作,保證災區傷病民眾及時得到醫治,保證食品、藥品、飲用水和居住環境的衛生安全,保證災區不發生大的疫情,並按照相關規定開展救災防病工作。
(10)生產自救組在災情穩定後組織農業技術人員,赴災區指導開展生產自救,改種補種農作物,發展種養業,組織引導勞務輸出等。
(11)災後恢復重建組及時組織對受災民眾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學校、衛生等毀壞設施修復重建項目進行調查、評估、申報、立項,爭取災後恢複方案儘快實施。
(12)督查組組織人員赴災區巡視、檢查、指導,發現並解決生產救災工作中的各種問題;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向縣指揮部報告。
(13)宣傳報導組會同縣指揮部辦公室,向社會通報災情和救災信息。
此外,綜合協調組應做好省市以上領導來我縣檢查抗災救災以及境外組織和人員來我縣援助抗災救災、新聞採訪的接待安排工作,制定接待方案,向有關領導報告並落實接待措施。
5.1.4 回響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縣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縣長決定終止Ⅰ級回響。
5.2 Ⅱ級回響
5.2.1啟動條件
全縣範圍一次災害過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重大自然災害,啟動Ⅱ級回響。
(1)因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民眾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因災倒塌房屋500間以上、2000間以下。
5.2.2 啟動程式
縣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內向縣指揮部指揮長提出啟動Ⅱ級回響的建議,由縣指揮部指揮長決定啟動Ⅱ級回響。
5.2.3回響措施
(1)縣政府迅速向省、市政府報告情況。
(2)召開指揮部會議,聽取救災工作情況匯報,研究決定救災應急工作重大事項,部署救災工作任務,根據災情決定10個專項工作小組的啟用。
(3)迅速派工作組赴災區查核災情,慰問受災民眾,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4)根據情況,縣領導迅速赴災區察看、指導。
(5)縣民政局向市民政局報告,請求市民政局派工作組赴災區指導救災工作。
(6)根據縣領導的要求和災區需求,縣民政局會同縣財政局下撥救災應急款物。
(7)縣指揮部辦公室掌握災情發展變化和救災工作情況,及時向縣領導、縣有關部門和省、市民政部門報送信息。
(8)督促鄉鎮政府妥善安置轉移災民和落實好救災應急各項措施。及時動員和組織災區民眾轉移到安全處所,搶救傷病員,安撫遇難者家屬,處理善後事宜;救濟受災民眾和安頓無家可歸者,幫助解決人畜飲用水困難,確保受災民眾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醫,開展消殺,防止疫病流行;加強災民安置點治安管理,保護國家和民眾的財產,維護災區穩定;儘快恢復災區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開展生產自救和重建家園工作。
(9)根據情況,請求上級政府幫助搶險救災。
5.2.4 回響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縣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縣指揮部指揮長決定終止Ⅱ級回響。
5.3 Ⅲ級回響
5.3.1啟動條件
全縣範圍一次災害過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較大自然災害,啟動Ⅲ級回響。
(1)因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民眾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因災倒塌房屋200間以上、500間以下。
5.3.2啟動程式
縣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內向縣指揮部指揮長提出啟動Ⅲ級回響的建議,由縣指揮部指揮長決定啟動Ⅲ級回響。
5.3.3回響措施
縣民政局接到災情信息後:
(1)2小時內向縣政府、市民政局報告,向有關部門通報;及時向受災地區派工作組,查核災情、慰問災民、指導工作。
(2)根據需要,向重災地區調撥救災物資。
(3)堅持24小時值班和災情零報告制度,保持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暢通。
(4)會商縣財政局下撥部分應急救災資金,支持災區安排災民基本生活。
(5)協調鄉鎮政府妥善安置轉移災民和落實好救災應急的各項措施。
(6)及時向市民政局報告工作情況,視情爭取上級支持。
5.3.4回響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縣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由縣指揮部指揮長決定終止Ⅲ級回響。
5.4新聞報導
5.4.1新聞發布
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以正面宣傳為主,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為抗災救災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縣指揮部在條件允許情況下根據需要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災情和救災信息。
5.4.2內容審核
縣指揮部發布的救災新聞,內容涉及人員傷亡、房屋倒塌、農作物受災面積等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的,由縣民政局負責審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由縣水利局負責審核;涉及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的,由縣國土局負責審核;涉及暴雨(雪)、雷電、大風、冰雹、霜凍、寒潮、低溫、高溫等氣象數據的,由縣氣象局負責審核;涉及疫情和衛生防疫情況的,由縣衛生局負責審核;涉及其它方面內容的,根據部門職責分工,由相關部門負責審核。
新聞媒體報送災情和救災信息,按新聞宣傳管理渠道歸口管理。
6 應急保障
6.1資金保障
(1)財政部門每年將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2)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財政部門安排的預備費要重點用於災民的生活救助。
(3)申請上級救災資金支持。
6.2物資保障
(1)縣民政局要建設好救災倉儲設施,做好本縣救災物資儲備規劃,並在每年汛期和入冬前會同縣有關部門採購和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
(2)縣財政局、質監局等部門協同縣民政局與有資質的供應商預先簽訂供貨協定,保證受災民眾的食品和必需的生活用品能夠及時供應。
6.3通信和信息保障
(1)加強全縣災害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確保縣救災通訊網路運行正常以及與上級救災部門的微機通訊通暢。
(2)逐步建立縣民政、水利、國土、氣象、農業等部門間的災害信息共享平台,加強信息交流,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3)逐步建立和完善災害監測、預警、評估系統以及災害應急處理的輔助決策系統建設。
6.4裝備保障
6.4.1承擔救災職能的縣直部門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6.4.2縣民政局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車輛、通訊、辦公設備和裝備。
6.5人力資源保障
(1)加強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包括縣民政、水利、氣象、農業、國土、糧食等方面專業人員隊伍,重點開展災情會商、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3)建立健全縣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4)培育、發展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隊伍,並充分發揮其作用。
6.6社會捐助保障
(1)加強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的建設和管理。
(2)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會公示、表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3)建立健全救災捐助政策機制,創造良好的救災捐助社會氛圍。
6.7安置場所保障
鄉鎮救災應急預案要對轄區內可能因自然災害需轉移安置的人口數量進行預測,並對安置場所作出規劃。鄉鎮和行政村在制定本級應急預案時,對水庫下游及地質災害隱患點居住民眾的應急轉移線路、安置場所、生活保障等作出具體安置方案。
6.8宣傳、培訓和演練
(1)縣、鄉鎮政府救災部門要利用媒體或通過其他方式宣傳災害知識,宣傳應急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常識,增強人民民眾的防災減災意識。
(2)縣、鄉鎮每年組織一次救災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不定期向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組織提供救災工作諮詢。
(3)縣指揮部不定期在災害多發的鄉村,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組織救災應急演練,檢驗並提高應急準備、指揮和回響能力。
7 災後救助及恢復重建
7.1災後生活救助
受自然災害影響,冬令、春荒期間部分災民出現口糧短缺等生活困難時,縣、鄉鎮政府應在全面核查災情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受災民眾生活安排方案,並組織實施。
7.1.1荒(災)情調查及報告
縣、鄉鎮民政部門每年按規定調查冬令(春荒)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濟人口台帳,並向省、市民政部門報告。
7.1.2救濟方案制定及落實
鄉鎮政府負責制訂本地區的冬令(春荒)期間救助工作方案,並報縣政府。災情嚴重地區,鄉鎮政府救災確有困難時應及時申請縣自然災害救濟補助經費,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令(春荒)期間受災民眾吃飯、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難。
7.1.3救助方案實施
災民救助全面實行《災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對確認需政府救濟的災民,由縣民政局統一發放《災民救助卡》,災民憑卡領取救濟糧和救濟金。
7.1.4相關救助措施
縣發改局、財政局、農業局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政策及其他有關優惠政策。
7.2災後恢復重建
7.2.1工作原則
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按照“依靠民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工作方針,受災民眾因災倒房恢復重建工作由縣應急指揮部統籌指導,鄉鎮政府組織實施。倒房重建採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住房規劃和設計,要堅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安全適用的原則。
7.2.2災民倒房情況的調查及報告
災情穩定後,鄉鎮政府應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台帳。縣民政局負責審核、匯總,建立全縣因災倒塌房屋台帳,並按規定上報。
7.2.3災民倒房重建方案制定及經費支持
縣政府根據當地災情和實際,制定恢復重建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優惠政策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縣、鄉鎮政府建立災後民房重建台帳,按方案組織實施災後民房重建工作,確保因災倒房民眾有安全的過冬場所。
7.2.4因災毀壞基礎設施的修復
縣發改局綜合協調因災毀壞基礎設施的修復工作,縣教育、衛生、水利、交通、電力、電信、移動、聯通等部門組織做好災區中國小校、鄉鎮衛生院以及水利、交通、電力、通訊等基礎設施的修復重建工作。
7.2.5土地整理與復耕
縣國土、農業等部門對土地整理與復耕做出規劃,做好因災毀壞土地的復墾、整理和耕種工作。
7.3市場和質量監管
縣建設、林業、工商、質監、物價等部門做好災後恢復重建中的建材生產、供應和建築質量的監管工作,確保災後重建工作順利進行。
7.4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
縣衛生部門要組織醫療衛生人員深入災區,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指導民眾搞好環境衛生,實施飲水和食品衛生監督。
8 附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1)自然災害: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活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洪澇、乾旱、颱風、冰雹、雪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
(2)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
(3)冬令期間:指當年12月份到次年2月份的3個月時間。
(4)春荒期間:指3月份到5月份的3個月時間。
(5)荒情:因災造成受災民眾在冬令、春荒等時段的基本生活困難情況,主要是口糧和過冬衣被。
(6)本預案中數字,稱“以上”的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縣委、縣政府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報批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預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預案由縣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管理,並收集預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通過評審論證,適時提出修訂和更新意見,報縣政府審定後及時組織修訂和更新。
8.4 預案解釋與生效時間
本預案由縣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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